關於頒發常州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常州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0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常州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地點:常州市
檔案內容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常州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旅客運輸站管理,確保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和《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計程車客運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等,但僅為本單位(或本人)提供客運服務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的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物價、質監、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發展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班車通達工程,積極發展農村客運,努力提高農村班線通達率,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對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農村公路在新建、改建、擴建時,應當統籌規劃,按照國家的規定和標準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並同步交付使用客運站點和交通設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遵循因地制宜、規模適度、服從規劃、多元投資的原則,統一規劃鄉鎮客運站建設,並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本辦法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至少有一端在轄市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七條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全全生產。
  第八條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依法、誠信經營。
  第九條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規範承包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嚴禁擅自買賣道路客運經營權。
第十條新增客運班線及運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實行服務質量招投標。
  服務質量招投標主要根據客運經營者的經營機制、經營行為、安全營運、服務質量以及管理技術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旅客實際流量以及經營者申報等情況,適時組織本地區的客運經營權招投標。
  第十一條本市範圍內的班車客運和旅遊、包車客運的經營期限為四年。
  道路客運經營權到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重新確定經營者。
  第十二條從事旅遊、包車客運經營的,不得變相經營班車客運。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或指定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路線,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行的班車可採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定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第十四條規範使用道路客運車輛標誌牌,一車一牌,統一放置在前擋風玻璃右下側,標誌牌實行交舊領新制度。禁止在前擋風玻璃或前儀錶板上張貼、放置自製線路牌。
  第十五條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和優質周到的服務,確保客運車輛符合規範要求,車況良好,車輛設施、設備齊全有效,保持車廂內外整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適當位置統一標明該企業的名稱或者標識,在車身後和車身內的顯著位置標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投訴電話。
  第十七條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交通事故責任險等強制性保險,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對旅遊、包車客運經營者實行定期公示制度。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經營資質的旅遊、包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情況。
  第十九條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在道路客運車輛上安裝、使用GPS和行駛記錄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安裝、使用情況作為客運班線經營權和新增運力招投標時加分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客運經營者的質量信譽進行年度考核、測評,其結果予以公示,並將其作為客運經營權招投標評標時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客運經營者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二條汽車客運站設定,實行統一規劃,按照標準化的要求進行建設,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積極推行站、運分開經營。
  第二十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循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制訂安排好進站經營車輛的班次、時間。不得接納未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經營。
  第二十四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售票,嚴格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不斷增加完善售票網點,並逐步實行聯網售票。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站經營車輛和乘客進行安全檢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嚴禁超載車輛出站。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詢和複製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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