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常州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管理,規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相關業務包括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和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貨櫃中轉站等經營場所。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務是指服務於道路貨物運輸的貨運代理、配載及搬運裝卸等相關輔助業務。
第四條市、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全全生產。
第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費。
道路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並按規定繳納規費。
第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相關業務經營選址應當利於生產、生活,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學校、旅遊景點、大型商場、星級賓館、政府機關等單位及其周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章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
第九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相適應的安全、設備設施和從業人員等準入條件。
第十條非本省註冊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貨物運輸業務機構的,應當到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按本省規定繳納規費。
第十一條城區內貨物運輸車輛的發展應當遵循統一開放、充分競爭、規模適度的原則,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相適應。
城區內貨物運輸車輛運力投放實行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有期限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交通會同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三條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禁止貨運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和機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確保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五條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安全。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流失、滲漏等。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泄漏等。
在城區內運輸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結構車廂,在城區內運輸煤炭等易散落貨物必須實行封閉式運輸。
第十六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掛車實行一車一掛,牽引車和掛車的技術性能應相匹配,其掛車的總質量不得大於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
第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安裝、使用GPS衛星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等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和違法駕駛。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配備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具備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數均不得少於本單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數。聘用外地人員的,應當將其從業資格證轉入本市。
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全過程中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
第十九條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審核承運人的運輸資質,不得將危險貨物委託給不具備相應運輸資質的單位及車輛承運。委託非本省註冊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承運的,應將運輸危險貨物的情況及時報導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其中場地、設施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面積應與其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有封閉的停車場地、有車輛進出的通道、車輛進出通暢;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交易場所、倉庫、辦公用房和食宿用房;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現代通訊和貨運信息交易設施、設備;
(四)有與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環保、消防設施並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二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十四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誌醒目。
第二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二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二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台帳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四章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的從業人員;
(三)從事搬運裝卸的應當具備性能可靠、技術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設備;
(四)從事貨物倉儲的,其倉儲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或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者進入綜合性貨運站經營。
貨運站經營者應與進入貨運站的道路貨運輔助業經營業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輔助業經營者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危險品運輸資質車輛配載危險品貨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三十二條為車輛配載或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當做好台帳記錄。
第三十三條貨物的搬運裝卸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三十四條從事搬運裝卸作業的機具設備依法必須具備相關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危險貨物的裝卸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第三十五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