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常州市道路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常州市道路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06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常州市道路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6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道路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辦法》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常州市道路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道路旅遊客運管理,維護遊客和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遊客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從事道路旅遊客運和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遊客遊覽觀光為目的,其線路一端位於風景區、名勝古蹟、休閒度假區等旅遊點的旅客運輸方式。
  第四條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客運公司”)應當實行公司化經營和管理;投入營運的旅遊車輛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條旅遊客運公司應當加強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旅遊客運公司應當加強對旅遊車輛的安全維護和保養,按照“一車一檔”建立旅遊車輛技術檔案,及時、完整、準確記載旅遊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有關部門對車輛的交通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車輛保險情況、承運人責任險情況、車況安全定期檢查記錄、車輛變更登記情況、行駛里程記錄、車輛故障記錄、車輛交通安全記錄等事項。
  第七條旅遊客運公司應當按規定為遊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旅遊業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為遊客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第八條旅遊客運公司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嚴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駕駛旅遊客運車輛。承接長途旅遊業務,旅遊線路為普通道路單程超過400公里、或旅遊線路為高速公路單程超過600公里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同一地點包車在5輛以上的,客運公司應當派安全管理人員隨車帶隊;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九條旅遊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合法有效的“五證一單”,即:《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旅遊標誌牌(包車標誌牌)》和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以及客運公司蓋章的《行車路單》。證、牌、單不全的車輛不得作為旅遊客運用車。駕駛員要主動接受用車單位或導遊對“五證一單”的查驗。
  第十條旅遊業務經營單位包用旅遊車輛,必須使用“五證一單”齊全、有效、合法的旅遊車輛。
  第十一條旅遊業務經營單位與旅遊客運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簽訂契約;每次用車必須嚴格查驗“五證一單”,嚴禁使用 “五證一單”不全的車輛。
第十二條旅遊業務經營單位每次用車必須要求隨車導遊或領隊向旅遊車駕駛員索取旅遊客運公司蓋章的《行車路單》,並在用車結束後將《行車路單》交旅遊業務經營單位隨同所運載的遊客所簽的旅遊契約一併作為完整的業務檔案保存;保存期限與旅遊契約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條旅遊業務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作出處罰:
  (一)使用“五證一單”不全車輛,提供的服務不能保證遊客人身、財物安全,未按規定辦理有關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招徠、接待遊客旅遊,未製作和保存完整業務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旅遊客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分別情況作出處罰:
  (一)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三)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或者在遊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遊客移交他人運輸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但如運輸途中車輛發生拋錨或者事故無法運行的情況除外;
  (五)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公安、交通、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其管理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刁難經營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5日市政府頒發的《常州市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辦法》(常政發〔2002〕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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