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
  •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
【發布日期】2005-02-01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南京市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
《南京市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蔣宏坤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客貨運輸站場(以下簡稱客貨運輸站場),是指為車輛進出、停靠,旅客上下,貨物裝卸、儲存、保管等提供經營性道路運輸服務的設施和場所,包括道路客運站及售票點、道路貨運站及營業點、營運車輛停發車場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客貨運輸站場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 客貨運輸站場的設定和經營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服務公眾、保障安全的原則。
政府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客貨運輸站場。
第五條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工作。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城市公共汽車、城市旅遊客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城市公共運輸站場由市政府明確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國土、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客貨運輸站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布局規劃,同時組織進行環境、交通影響等綜合評價,規範和引導站場建設向安全、高效、生態、環保的方向發展。
第七條 客貨運輸站場的建設應當按照經批准的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布局規劃和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站場的性質、用途、功能和安全要求以及國家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從事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和衛生等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
第九條 申請從事客貨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下列證明材料:
(一)開業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客貨運輸站場有效使用證明、驗收合格證明和場地平面圖;
(四)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有關資料;
(五)業務操作規程;
(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相應的設施、設備證明;
(八)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貨運站場分為一般貨物貨運站場和危險貨物貨運站場。
危險貨物貨運站場是指為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提供貨運服務以及進行危險貨物的倉儲、配載等經營的設施和場所。
危險貨物是指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衛生、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貨運站場經營的,除具備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頒發的設立批准書;
(二)轉運、裝卸設施以及救助、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有關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明。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客貨運輸站場的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客運站場需要停業、歇業的,經營者應當至少提前30天向原審批機關登記,並在經營場所附近公告;貨運站場需要停業、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客運站場經營者不得拒絕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經營的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車輛進站停靠和營運。
第十五條 客運車輛必須按確定的停靠點進站營運,不得在城區內道路和高速公路上任意停靠,招攬旅客。實行定線、定班的客運車輛必須進入規定的客運站場載客。
第十六條 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做好旅客行包和隨身攜帶物品的檢查工作,嚴格查堵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物品。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應當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建立衛生巡視制度,定期開展自查,自覺配合衛生部門的監督、監測,防止各種流行疾病通過客貨運輸站場和車輛進行傳播。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依法有義務協助配合政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控制及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站內各項服務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和更新,保證各項服務標誌醒目,各項設施的技術、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危險貨物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監測、防火、防爆等安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九條 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制定並公布服務規範,為旅客提供下列服務:
(一)保持站場整潔衛生並配備空調及飲水設施,為旅客提供良好候車環境;
(二)配置顯示屏公布營運班車線路、起止經停站點、始發時間、班次時刻、班車車型、里程價格以及禁帶物品、限運物品;
(三)實行聯網售票,方便旅客購票,售票時明確告知旅客乘坐班次車型、車況、票價等基本情況;
(四)維護站內秩序,履行站場安全管理職責,保障旅客安全;
(五)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設立投訴台,接受旅客對違反服務規範和服務質量的投訴並按規定期限答覆處理。
客運站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通道。
第二十條 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經營,不得改變站場規模和服務功能。客運站場售票廳內不得設定其他經營項目,候車室內的其他經營項目占地面積不得超過該區域面積的20%。
第二十一條 危險貨物貨運站場經營者不得委託沒有經營資質的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搬運裝卸和運輸,不得將不同性質的貨物混裝。
危險貨物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對進場的承壓液化氣罐車和其他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定期檢驗情況進行查驗。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客貨運輸站場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規範和管理標準;
(二)協調解決客貨運輸站場在建設、經營管理、服務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客貨運輸站場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許可條件、程式和轄區內站場的分布情況進行公示,並為公眾查閱許可信息和監督檢查記錄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客貨運輸站場經營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合法、文明經營,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方便的環境和條件;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向社會聘請監督員,對客貨運輸站場的收費、服務規範化情況進行監督、評議。
對當事人的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要求施工建設客貨運輸站場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拒絕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危險貨物貨運站場經營者委託沒有經營資質的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搬運裝卸和運輸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故,明顯低於原核定許可條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於舉報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對已經不具備法定經營條件的經營者不及時責令糾正的;
(四)泄漏舉報人的有關情況或者泄漏許可過程中涉及商業秘密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