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在2004.06.23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23
  • 實施時間:2004.06.23
經2004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3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湖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湖南省酒類管理辦法》、《湖南省無線電管理辦法》、《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湖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等規章設定的部分行政許可項目,並決定對這些規章作出相應修改(附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湖南省酒類管理辦法》、《湖南省無線電管理辦法》、《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湖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重新公布。
省人民政府部分規章修正案(共9件)
一、《湖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
刪去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
二、《湖南省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三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三、《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三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四、《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
五、《湖南省酒類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中的“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修改為“省商務廳”。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六、《湖南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第(二)項中的“擅自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七、《湖南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一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八、《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修改為:“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開採地下水、採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因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等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在採取防護措施後,方可實施。”
九、《湖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
(一)第九條修改為:“從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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