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2001年9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1〕48號印發《陝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分總則、安全管理職責、車輛行駛安全管理、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道路安全管理、責任追究、附則7章35條,由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 印發時間:2001年9月6日
  • 施行時間:2001年9月6日
檔案通知,規定,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八個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2001〕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安監局組織省政府有關部門擬訂的《陝西省煤礦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8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省安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政府領導人及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加強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8個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規範和調整部門監督管理職能,儘快理順工作中存在的業務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切實把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貫徹落實8個安全管理規定與正在深入開展的5個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確保專項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按期完成。
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在全省深入開展8個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民眾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安全的輿論氛圍。
五、各地市、各部門可根據8個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1年9月6日

規定

陝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強化交通安全監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廣場、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道路上行駛的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輪式農用機械車等機動車。
本規定所稱水上運輸,是指內河、水庫、湖泊、公園風景區的水域內船舶從事客、貨運輸及遊覽。
本規定所稱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筏具、潛水器和移動式平台。
本規定所稱農業運輸機械,主要包括專門從事農田作業或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拖拉機變形運輸機、農用運輸車、聯合收割機和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從事道路交通、水上運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私營業主和個人,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公安、交通和農機管理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各級海事機關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監督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協調、職務職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機動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車輛的檢驗、號牌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
(四)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性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處理違章行為。
第六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道路運輸行業、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負責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審批和駕駛員考核前的培訓及管理工作;
(二)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碼頭和運輸船舶的安全管理。負責船舶製造廠、點的資質審查、船舶檢驗、船員培訓考核發證及水上運輸、遊覽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
(三)負責公路建設、道路運輸、水上交通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公路、航道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事故多發路段、航段進行綜合整治。
第七條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農業運輸機械的檢驗和號牌、行駛證的發放;
(二)負責駕駛、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年度審驗,糾正違章和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三)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頒布地方性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第八條 各種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能行駛。應按規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農機管理部門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要嚴格車輛管理制度,嚴禁給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報廢的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掛牌辦照、檢審驗;汽車駕駛人員未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未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機關不得給其發放駕駛證件。
第十條 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對汽車客、貨運站(場)和水上交通碼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員,加強安全管理;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進站經營,做到"車進站、人歸點、貨入場"。營運客車駛出站(場),要設卡登記,嚴格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一律不準上路運營。
第十一條 加強對客運個體經營業戶的安全管理,鼓勵客運個體經營業戶通過資產重組實行法人經營。凡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的,不得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機動三輪車不得從事客運。
經營水路旅客運輸、遊覽的船舶,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禁止個人船舶從事水上旅客運輸。
第十二條 嚴禁各種車輛超高、超寬、超員(不含嬰兒)、超載行駛;對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嚴禁除聯合收割機以外的其它農業運輸機械進入國道、省道行駛;嚴禁農機從事客運服務,確需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時,三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2人,四輪農用運輸機械不準超過3人,並須有安全位置;嚴禁各種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超速行駛,超期服役,帶病運營。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必須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急彎路段、危險路段要減速行駛。
第十四條 對營運車輛每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強制維護,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排除;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和農業運輸機械,必須強制報廢;對改裝車輛必須恢復原狀;對拼裝車輛要堅決依法取締。
第四章 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機動車和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後,方能駕駛相關車型的車輛,嚴禁酒後駕駛。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紀,具備熟練的駕駛技術,發現隱患應及時排除;營運車駕駛員應按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保證車輛運行安全;農業運輸機械駕駛員必須持證駕駛,嚴禁無證駕駛,不得隨意改變農業運輸機械的用途。
第十七條 營運客車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天駕駛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第十八條 營運客車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從事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駕齡和5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第十九條 營運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車和夜行班車,必須配備兩名駕駛員輪換駕駛,末配備兩名駕駛員的要在限定的時間內落地休息。
第二十條 危險貨運車輛要有明顯標識,指定專人押運,並按公安機關指定路線運行,嚴禁搭乘其他人員;運行途中駕駛員、押運員嚴禁吸菸;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人員稠密場所;夜間休息時應選擇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條 運輸行業應逐步推行車輛運行衛星定位技術,利用汽車行車記錄儀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車輛運行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亂停亂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集市貿易和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機關負責安全管理,維護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專用道路由專用道路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縣鄉道路的農業運輸機械安全管理由農機部門負責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城市交通勤務和公路巡邏勤務,加強路面執法巡查,對交通、治安情況複雜的路段,應當進行有效控制,重點路查或者定點管控。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對道路使用安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多發點和安全隱患,應報告轄區政府,採取措施及時治理;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損壞、路面塌陷、斷裂以及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治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入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負全責,主管領導人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應依照本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本轄區道路交通、水上運輸安全和農業運輸機械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對事故隱瞞不報的,按《國務院關於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私營業主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農機管理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凡運輸安全四項指標有一項超標的運輸企業,一年內不再對該企業增批新的經營項目。
第三十一條 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其技術狀況達不到一級、客貨運輸車輛達不到二級的,無證經營的車輛、超員20%以上、超載30%以上的車輛要強制停運15天,並按《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給予高限處罰,駕駛員還應參加學習,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無證經營的車輛,符合經營條件的,在其接受處理並補辦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
第三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場)未按規定對駛出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登記的,對超員及存在安全隱患車輛仍放行的,以及檢查人員末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的船舶未經海事機關檢驗、登記的,末按規定配備持證船員、救生、消防設備的,船舶超載、超員的,渡船不在批准渡口渡運的,未經批准、審核、檢驗、私修造(買)船舶、船用產品的,由海事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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