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該《規範》於2012年1月19日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交運發〔2012〕33號印發。《規範》分總則、安全生產基礎保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目標考核、附則7章7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Trial)
  • 頒布時間:2012年
  • 施行時間:發布之日
基本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交運發〔201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組織實施好《規範》,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的具體體現,是深化道路客運隱患整治行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客觀要求,對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各地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綜合治理,認真抓好《規範》的學習宣傳、檢查督導和貫徹落實工作。要強化宣傳工作。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安監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宣貫工作方案;針對企業規模、經營特點,實施分類指導、分批宣貫;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行業信息平台,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使廣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深入了解《規範》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要求,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強化督促指導。圍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企業對照《規範》的內容和要求,逐條逐款進行落實和整改。對於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決;對於《規範》實施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要及時總結和推廣。要強化聯合檢查。組成聯合檢查組,深入轄區內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督導檢查。對貫徹落實《規範》不到位的企業,要現場督辦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確保《規範》貫徹執行到位。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
第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和運輸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各項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和客運駕駛人等從業人員管理,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
第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和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對其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情況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推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應當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運輸經營、安全管理、車輛管理、從業人員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擁有10輛以上(含)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擁有10輛以下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按照每2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少於1人。
第七條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運行業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掌握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政策和法規,經相關部門統一培訓且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八條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且每年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4學時。
第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例會,分析安全形勢,安排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全工作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特別是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後,應及時召開安全分析通報會。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於3年。
第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或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按不低於營業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和設備,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人員安全防護用品,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進行安全檢查與隱患治理,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等各項工作的費用支出。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建立獨立的台賬
第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為營運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十二條 鼓勵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積極探索、完善安全統籌行業互助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

第三章

第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並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內容應當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二)分管安全生產和運輸經營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四)車隊和車隊隊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與各分支機構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制定明確的考核指標,定期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及獎懲情況。
第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的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及監督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企業各職能部門、各崗位人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組織落實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人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落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八)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九)定期組織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十)按相關規定報告道路旅客運輸生產安全事故,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十一)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採納工會、職工關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監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決策;
(二)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人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督促貫徹執行;
(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目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畫,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參與企業營運車輛的選型和客運駕駛人的招聘等安全運營工作;
(四)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組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五)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應當督促相關部門立即處理,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活動,並立即上報。對相關管理部門抄告、通報的車輛和客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及時處理;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章

第一節
客運駕駛人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聘用制度。依照勞動契約法,嚴格客運駕駛人錄用條件,統一錄用程式,對客運駕駛人進行面試,審核客運駕駛人安全行車經歷和從業資格條件,積極實施駕駛適宜性檢測,明確新錄用客運駕駛人的試用期。客運駕駛人的錄用應當經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審核,並錄入企業動態監控平台(或監控端)。
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第二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崗前培訓制度。
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職業道德、安全告知知識、應急處置知識、企業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規定等。客運駕駛人崗前理論培訓不少於12學時,實際駕駛操作不少於30學時,並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定期對客運駕駛人開展法律法規、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教育培訓。客運駕駛人應當每月接受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的教育培訓。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企業的客運駕駛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客運駕駛人參加教育和培訓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在客運駕駛人接受教育與培訓後,對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考核的有關資料應納入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檔案。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教育或培訓的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人、參加培訓人員的簽名、考核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名、培訓考試情況等。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月查詢一次客運駕駛人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制度。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客運駕駛人違法駕駛情況、交通事故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參加教育與培訓情況以及客運駕駛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狀況等。考核的周期不大於3個月。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鈎。
第二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包括客運駕駛人基本信息、客運駕駛人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誠信考核信息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調離和辭退制度。對交通違法記滿分、誠信考核不合格以及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客運駕駛人要及時調離或辭退。
第二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告誡制度。安全管理人員對客運駕駛人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督促客運駕駛人做好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防止客運駕駛人酒後、帶病或者帶不良情緒上崗。
第二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制度。關心客運駕駛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組織客運駕駛人進行體檢,為客運駕駛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
第二節
第二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確保營運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使用已達到報廢標準、檢測不合格、非法拼(改)裝等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立負責車輛技術管理的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擁有10輛以上(含)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定專門的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擁有10輛以下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市場的全過程管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逐步建立車輛技術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營運車輛的技術管理。
第三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機構應制定車輛維護計畫,保證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範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維護。
車輛的日常維護由客運駕駛人或專門人員在每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執行。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應由具備資質條件的車輛維修企業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定期檢查車內安全帶、安全錘、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誌的配備是否齊全有效,確保全全出口通道暢通,應急門、應急頂窗開啟裝置有效,開啟順暢,並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行駛區間和線路、經批准的停靠站點。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廂內前部、中部、後部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座機、手機電話,方便旅客監督舉報。
第三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製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第三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改型與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條件要求。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輛報廢期滿前,將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並及時辦理車輛註銷登記。車輛報廢相關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客運車輛牌證統一管理,建立派車單制度。車輛發班前,企業應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後,企業簽發派車單,由客運駕駛人領取派車單和車輛運營牌證。在營運中,客運駕駛人應如實填寫派車單相關內容,營運客車完成運輸任務後,企業及時收回派車單和運營單證。
派車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由企業填寫的車輛、客運駕駛人、線路基本信息,始發點(站),中途停靠點(站),終點(站),批准簽發人。由客運駕駛人填寫的旅客人數,運行距離和時間,途中休息時間,天氣和道路狀況,以及行車中發生的車輛故障、事故等。派車單應存檔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
第三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自備或租用停車場所,對停放的營運車輛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節
動態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相關規定,為其營運客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安裝符合標準且具有視頻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台或監控端,並有效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第三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台的安裝、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監控工作台賬,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台的安裝、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監控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或聘請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其中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1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定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並事後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時線上。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給予處罰,嚴重的應調離相應崗位,直至辭退。
第四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調度,並及時傳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積極通過科技手段,加強動態監控工作。
第四節
運輸組織
第四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營運車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每一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台賬,並提供給客運駕駛人。
第四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安排運輸任務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的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
對於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里)的客運車輛,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對於超長線路運行的客運車輛,企業要積極探索接駁運輸的方式,創造條件,保證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對於長途臥鋪客車,企業要合理安排班次,儘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應在夜間(晚22時至早6時)安排營運客車在該路段運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規範運輸經營行為。
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客或攬客,不得超員運輸。駕乘人員要對途中上車的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客運包車要憑包車客運標誌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票或包車契約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契約約定之外的旅客。駕乘人員要對旅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掛靠經營,不得違法轉租、轉讓客運車輛和線路牌。
第四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途經高速公路的營運客車乘客座椅安裝符合標準的安全帶。駕乘人員負責做好宣傳工作,發車前、行駛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簽訂進站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關鍵崗位的特點,分類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監督員工嚴格執行,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
第五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注意事項、惡劣天氣下的行車注意事項、夜間行車注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式、進出客運站注意事項等。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輪胎、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部件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式,安檢不合格車輛返修及復檢程式等。
第五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監控平台設備的檢修和維護要求,監控信息採集、分析、處理規範和流程、違章信息統計、報送及處理要求及程式,監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式等。
第五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範,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
第五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
第六節
第五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
第五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運營的全過程考核,定期通報獎懲情況,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懲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於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車安全事故,客運駕駛人應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以及所屬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報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程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安監、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五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六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員工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員工安全生產能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予以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至少為3年。
第六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規範道路客運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完善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還應當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第六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管理規定,對營運車輛、客運駕駛人、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第六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對於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由運輸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於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運輸企業應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對於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安全隱患,運輸企業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六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複查情況、複查時間、複查人員及其簽字。
第六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六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七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安全隱患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章

目標考核
第七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目標應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財產損失、萬車公里事故起數、萬車公里傷亡人數等指標。
第七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與獎懲制度。針對年度目標,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績效考核,通報考核結果。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年終考核結果,對安全生產相關部門、崗位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懲。對全年無事故、無交通違法記錄、無旅客投訴的文明安全駕駛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內部評價機制,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內部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管理、車輛管理、生產安全監督與檢查、應急回響與救援、事故處理與統計報告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定期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與第三方機構評估結果和安全生產內部評價結果及時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和方法,修訂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持續改進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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