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問題
公車私用
公車私用時下儼然成為了社會討論的熱點問題,無論是政府單位還是公司企業,公車私用已成詬病!
用油量異常
貨車用油量嚴重超過實際用油量致使企業運營成本增加,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是一直困擾領導者的一個大難題,以往是以員工的個人素質與職業道德來自我約束的,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誘使之下不少司機鋌而走險,為了一己私利而損害公司益特別是
油價不斷上漲,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利潤虧損!
消極怠工
不少媒體報導了一些消極怠工,不按規定的時間到達站點晚點少則十幾分鐘多則半個小時之久給市民出行造成了極大的不便,而司機給出的解釋也是五花八門,不只是公交司機,其他企業的司機消極怠工的現象也非常的嚴重,給企業的正常經營、企業的工作效率打了一個大大的折扣!
瞞報過路費
不少司機為了一己之利,通過非法途徑弄來過路費發票,以此向公司報銷,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如何杜絕這一現象管理者可謂是想破了腦袋!
違章行車
有些司機不管自身的安全、車輛的損耗和公司車輛罰單而違章駕駛,比如超速行駛、闖紅燈等等,這種做法不僅是不顧自己的生命安全也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其他問題
除了以上幾點企業在管理車輛時還會遇到其他一系列問題,比如亂報車輛維修費、停車費、私自將車輛借予他人、亂停亂放車輛帶來的安全隱患。
解決辦法
制度層面上
建立一套完整的、適合本企業、行之有效的企業
車輛管理制度;如從車輛採購到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車輛使用申請使用、車輛出貨清單要做出有效管理。車輛的維修保養要定點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車輛違反交通規則的責任由司機本人承擔等等,企業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從真正意義上來解決企業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技術層面上
在技術上,可以在企業所有車輛上安裝GPS對車輛進行有效的監控與管理,但這需要企業增加一筆設備支出;也可以通過路歌
管車寶車輛管理系統對在途車輛管理,它不需要在汽車上安裝任何設備,把駕駛員的手機號碼註冊進系統,就可以進行定位、追蹤等操作,它主要用在物流車輛管理方面。
車輛管理系統可實現對車輛的實時定位、跟蹤,同時還可以針對那些無法實時對車輛監控的管理者可利用車輛管理系統的歷史軌跡回放功能來查看車輛的位置等相關信息也可查看車輛的當日當月的行駛里程等等,也可以測量車輛油耗、水泥車的卸料裝料。對於有需要對車內的狀況進行監控的也可以裝載攝像頭。
安裝車輛管理系統是從技術層面上對車輛進行有效的監控與管理,車輛管理系統已經成為企業現代化管理、風險控制、降低企業車輛
運行成本、控制車輛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國家道路運輸管理部已下發通知要求2011年8月1日開始新出廠得;
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和運輸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車輛必須在出廠前安裝符合標準的GPS終端,未安裝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予上車輛產品公告!可見國家已經著手推廣此類產品在車輛管理方面的運用了!
基於車聯網
一般的GPS對企業車隊的監控管理有一定的局限性,市場上的產品大多都是單一的GPS功能模組,一些企業苦於找不到一款能集成
GPS定位和車隊日常信息管理、油耗統計、
故障診斷等功能於一體的產品,結果只能逐一購買不同功能的產品分別使用,這樣既增加了成本(除購買外還包括管理人員及維護費用),也不能實現高度的兼容。車隊管理的信息化不單是能夠實現定位監控這些基本的功能需求,而更多的應該關注車隊運營的
一體化管理。
為從根本上解決企業車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真正實現車隊運營的一體化管理,提高效率並減少成本,可以參考基於
車聯網(IOV)的解決方案。首先給出IOV的體系架構——端管雲,然後在該體系架構基礎上提出車隊管理的框架及解決方案,最後從四個方面分析此方案可以為企業車隊管理帶來的主要效益。
車輛報廢方案
2013年1月15日訊: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國家將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小、微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據悉,汽車達到報廢規定後,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
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機車使用12年,其他機車使用13年等。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據《規定》,國家會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的行駛“上限”為60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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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1:
(全文)
《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公布。該《規定》共11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
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
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
正三輪機車使用12年,其他機車使用13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
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機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機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機車不得低於11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機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
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十)
正三輪機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機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
掛車、機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
劇毒化學品、
爆炸品、
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
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機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機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畫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2: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值匯總表
註:1.表中機動車主要依據《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08)進行分類;標註*車輛為
乘用車。2.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
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機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表中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機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機車不得低於11年。
管理原則
1.安全性原則: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運輸生產安全。
2.先進性原則:依靠科學進步,採用現代化的管理和先進的技術。
3.經濟性原則:低費用、低消耗,提高運輸效率。
4.適用性原則:堅持符合企業運輸生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