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分類,車型,注意,機動車駕駛證,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事故預防,限行政策,以舊換新,修理,註冊登記,註銷登記,保險,處罰標準,年檢規定,貶值,超速處罰,公交機動車,保有量,管理辦法,
法律定義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分類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如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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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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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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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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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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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桿,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 三輪機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
二輪機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大於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里/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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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便機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小於或等於50毫升,供單人乘騎,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公里/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 四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28千瓦,載質量不大於1,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50公里/小時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 三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9千瓦,載質量不大於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40公里/小時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大於等於14.7千瓦(20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小於14.7千瓦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 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指設計行駛速度在10公里/小時以上,裝有
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
* 全掛車:指本身無動力,獨立承載,依靠其他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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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掛車:指本身無動力,與主車共同承載依靠主車牽引行駛的車輛。
車型
當前來看:多數國產車型偏向於美系,由於地勢原因多山多路,和美國較為接近,因此缺點是較為耗油。
注意
* 不適宜駕車的人群:
有貧血病史的患者
貧血患者易引發各種病變,加上苯、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質的污染,會使負面影響更為嚴重。
易患感冒鼻炎、炎症、廢氣油塵過敏等疾病的女性人群
相對男性對工業油的適應,女性需要更慢節奏和溫和節奏的適用油脂。而工業油對廢氣和油塵過敏的女性人群而言較為不利。因此患鼻炎、炎症等的女性,儘量不駕車出行。體內的濕寒亦會使病症加重。
患有夜盲症、青光眼等患者
夜盲症是繼色盲外,交通的第二道“殺手”。中國國內患有夜盲症的人總體比例高於國外,在色盲人群中,男性高於女性;但在患夜盲症和青光眼的人群比例中,女性患者遠遠高於男性。夜盲症和青光眼導致患者在昏暗的夜晚和黃昏看不清物體,易釀成行車車禍事故,加上中國西部的多山多霧少陽光覆蓋地區在夜間容易形成視線落差。而青光眼會導致白天視線不清。因此夜盲症青光眼等患者需要把安全以及平穩放在第一位。
機動車駕駛證
一、在第八條中的
三輪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申請小型汽車、小型
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將第二項第4目修改為:“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5目修改為:“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
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6目修改為:“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
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五、將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六、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將第二項修改為:“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八、在第三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九、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並修改為:“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十、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並增加三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採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收回補領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一、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並修改為:“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註銷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車、
牽引車、城市公車、
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在兩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在第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因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科目一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十三、在第四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換髮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髮機動車駕駛證:(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二)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考試的。”
十四、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修改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十五、在第四十八條後增加兩條,作為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二條。
1、“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
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2、“第五十二條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在車身設定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附屬檔案7)。
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十六、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並修改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
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
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或者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十七、在附屬檔案1第九欄“三輪汽車”後增加一欄,作為第十欄:“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代號為C5,準駕的車輛為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只允許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十八、在附屬檔案2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十九、對附屬檔案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進行修改。
二十、在附屬檔案4第一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肢體殘疾人駕駛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且車長不小於4米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其中,申請人為右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踏板;申請人為雙下肢殘疾的,考試車應當加裝方向盤控制輔助手柄、制動和加速遷延控制手柄、轉向信號遷延開關,或者
駐車制動輔助手柄。”
在附屬檔案4第二條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一、在附屬檔案5中的小型自動擋汽車後增加“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二十二、增加一個附屬檔案,作為附屬檔案7:“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圖)。”
二十三、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本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相互記下車牌號和聯繫方式後,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全全。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無交強險標誌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第六條 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八條 雙方車輛均在本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當事人應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自行確定賠償責任,並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在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後,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定書》,各執一份。
第九條 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到全責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無責方損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責方交強險進行賠付;超過2000元的部分,通過全責方的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無責方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也應向其保險公司報案,並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定書》。
第十條 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為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當事人出具雙方車輛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
(一)事故車輛雙方損失均不超過2000元的,雙方保險公司依據查勘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和估損單,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對各自承保車輛進行賠付。
(二)一方損失超過2000元的,受理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對方保險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內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2000元的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第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第十二條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第十四條 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規定》中關於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規定同時予以廢止。
事故預防
"十次事故九次快。"駕駛機動車時,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靠馬路右側行駛 嚴格遵守機動車通行規定、載物規定、載客規定、行駛速度規定、停車規定 聽從交警指揮。"
應急要點:
1、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開啟
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示標誌。
2、造成人員傷亡時,駕駛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撥打110、122報警。
3、因搶救受傷人員而需變動現場時,應標明事故車和人員位置。
4、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輕微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警方提示:
1、不要駕駛有機械故障的"帶病車"上路。
2、駕駛旅遊車輛或在山區公路行駛時,要選派駕駛經驗豐富的
司機。
3、禁止酒後駕車,禁止非司機駕車,禁止駕駛中打手機,不要疲勞駕駛。
4、通過
鐵路道口時,要主動避讓火車,堅決杜絕強行、闖行通過道口的行為。
5、女性駕車路段應保持到短程或中短程,因車中油氣和密風狀況對易貧血女性有負面影響,若加上體力不支對此類女性影響更為嚴重,因此對於一段時間未行過車而生疏的女性,需要慢慢行駛,以及行車注意。
限行政策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 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 和0、1和6。
以舊換新
政策
一、汽車以舊換新的概念
汽車以舊換新是指提前報廢老舊汽車、“
黃標車”並換購新車。
“黃標車”是指污染排放物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
國Ⅲ標準的柴油車。
老舊汽車、“黃標車”和新車均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黃標車”可登錄“機動車環保網”查詢
二、補貼範圍和標準
(一)補貼範圍: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內,將符合下列條件的汽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我省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是:
宜昌物產報廢車輛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並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姓名與換購新車車主姓名應一致),均可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財政補貼:
1、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計程車);
4、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詳見附表1)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
使用年計算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分別為車輛初次登記日期和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車主只能選擇申請一種補貼:
既符合上述四條規定中的第4項、又符合第1至第3項規定條件之一的。
(三) 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
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補貼。
(四)補貼標準
符合上述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⑴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⑵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⑶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⑷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2、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⑴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8,000元;
⑵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13,000元;
⑶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9,000元;
⑷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6,000元;
⑸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8,000元;
⑹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11,000元;
⑺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7,000元;
⑻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5,000元;
⑼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8,000元;
⑽報廢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10,000元;
⑾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三、財政部門補貼審核及兌付
縣財政部門根據商務部門提供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車輛是否屬於申領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並對符合條件(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換購新車)的車主,要求其提供以下資料:
(一)《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申請表》(附表2);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新車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存摺或單位基本賬戶開戶證複印件
縣財政部門應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商務部門應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修理
機動車在使用中出現故障時,或有故障而暫時無零配件供應又需急用的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採取一些應急的修理方法。現將一些簡便而易行的應急的修理方法介紹如下:
1、油箱損傷。機動車在使用時,發現油箱漏油,可將漏油處擦乾淨,用肥皂或泡泡糖塗在漏油處,暫時堵塞。用
環氧樹脂膠粘劑修補,效果更好。
2、油管破裂。油管破裂時可將破裂處擦乾淨,塗上肥皂,用布條或膠布纏繞在油管破裂處,並用鐵絲捆緊,然後再塗上一層肥皂。
3、油管折斷。油管折斷時可找一根與油管直徑適應的膠皮或塑膠管套接。如套接不夠緊密,兩端再用鐵絲捆緊,防止漏油。
4、機動車缸蓋等部位出現砂眼而漏油、漏水。可根據砂眼大小,選用相應規格的電工用保險絲,用手錘輕輕將其砸入砂眼內,即可消除漏油、漏水。
5、油管接頭漏油。機動車使用時,如果發動機油管接頭漏油,一般是油管喇叭口與油管螺母不密封所致。可用棉紗纏繞於喇叭下緣,再將油管螺母與油管接頭擰緊;還可將泡泡糖或麥芽糖嚼成糊狀,塗在油管螺母座口,待其乾凝後起密封作用。也可將人造革或皮褲帶剪成型或放入
孔中砸成型,安上即可,還可用一截塑膠管剪開成型安上。
6、沉澱杯破裂。用膠布管或塑膠管把沉澱杯進、出油管套上,使油不經過沉澱杯直通。
7、進、出水軟管破裂。破裂不大時,可用塗有一層肥皂的布將漏水處包紮好,如破裂較大時,可將軟管破裂處切斷,在中間套上一個竹管或鐵管,並用鐵絲捆緊。
8、風扇皮帶斷裂。可把斷了的皮帶用鐵絲串聯紮好或採用開開停停的辦法把車開走。
9、螺孔滑扣。螺孔滑扣導致漏油或連桿鬆動,使其無法工作。這時可將原螺桿用錘子錘扁,使其兩邊膨脹增大(注意最上面幾扣不要錘,以使入孔)再緊固好,但不可多次拆卸,待下次保養時修理。
10、膜片或輸油泵膜片破裂或折斷。可拆開油砂泵取出膜片,用膠木板、電工絕緣膠木或塑膠布按原形狀尺寸鋸銼成型,並磨光裝上;或者將油管直接通到噴油泵上。
11、氣門彈簧折斷。氣門彈簧折斷後,可將斷彈簧取下,把斷了的兩段反過來裝上,即可使用。也可找一片一毫米厚的鐵皮,剪成比彈簧直徑大8毫米的圓片,內部剪一圓孔,直徑小於彈簧直徑4毫米,外部邊緣每隔6毫米剪成4毫米長的裂口,剪好後每間隔一片摺疊一片,形成雙面彈簧座槽,再將彈簧調頭裝入鐵皮槽內即可使用。如彈簧斷成數節時,可將該缸的進、排氣門調整螺釘拆下,使氣門保持關閉狀態。讓該缸停止工作。
12、離合器片粘油打滑。可卸下飛輪殼或檢查窗蓋,清除內部髒物,將底部小孔堵好,待離合器散熱後,倒入適量汽油(將離合器淹沒1/3),再將蓋裝好。然後起動發動機低速運轉,反覆分離,結合離合器,讓汽油浸洗內部油污。3—5分鐘後放出洗滌油。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地排除離合器片粘油打滑。
註冊登記
一、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轄區內;
(二)申請機動車登記的證明、憑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齊全有效,沒有被塗改或者與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提供的證明、憑證不符的情況;
(三)機動車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進口;
(四)申請登記小、微載客機動車須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五)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
(六)交驗機動車。
二、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情形:
(1)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2)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3)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4)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5)機動車所有人有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報廢機動車的;
(6)申請京A號牌機車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不能提交同車輛類型的京A號牌機車註銷或者轉出本市的證明的;
(7)申請京B號牌機車註冊登記的,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屬於本市城六區的;
(8)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三、辦理程式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交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不屬於免檢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到查驗機動車的地點查驗機動車。
(二)查驗機動車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交辦理註冊登記的申請資料到辦理註冊登記的地點申請註冊登記。
四、辦理地點
(一)查驗車輛的地點:
1、境外人員、使(領)館、中國駐外使領館人員境外自帶或者海關監管的機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盛華機動車檢測場(點擊查詢)查驗。
2、其他機動車任選新車檢測場查驗;國產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低速貨車以及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遠郊區縣的國產輪式自行機械,可任選各遠郊區縣新車檢測場(點擊查詢)查驗。
3、申請京A號牌的國產機車任選盛華、學院路、北方、京順機動車檢測場查驗;三輪汽車、申請京B號牌的國產機車任選通州、良鄉、北方、京順、空港方興、懷柔、平谷、平谷凱超、富多鑫、密雲機動車檢測場(點擊查詢)查驗。
進口機車任選盛華、通州、學院路、豐臺機械修造廠檢測場、岳各莊、北方、京順機動車檢測場(點擊查詢)查驗;
4、在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註冊登記的任選新車檢測場(點擊查詢)查驗。
5、在4S店檢驗發牌服務站辦理註冊登記的,在4S店檢驗發牌服務站查驗。
(二)辦理註冊登記的地點:
1、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海關監管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辦理。中國駐外使領館人員境外自帶車輛、申請京A號牌的機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到車輛管理所(點擊查詢)辦理。
2、申領京B號牌的國產機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遠郊區縣的輪式自行機械任選遠郊車管站(點擊查詢)辦理。
3、其他機動車任選新車檢測場辦理。其中,國產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可以任選遠郊車管站或者其發牌點辦理(大興、昌平除外)。但已查驗車輛、未辦理註冊登記的新車應當在查驗車輛地點所屬的發牌點辦理註冊登記。
4、在4S店檢驗發牌服務站查驗的車輛在4S店發牌服務站辦理註冊登記。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國產機動車註冊登記一個工作日內辦結;進口機動車註冊登記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收費
汽車反光號牌收取100元/副,機車反光號牌收取35元/副, 掛車反光號牌收取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取40元/副,機動車行駛證收取15元/本,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取10元/證。
七、需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點擊查詢);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四)機動車來歷證明;
(五)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屬於用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機動車底盤進口憑證;
(六)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七)機動車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九)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十)申請小、微載客機動車註冊登記的,還需要提交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十一)申請京A號牌機車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提交同車輛類型的京A號牌機車註銷或者轉出本市的證明;
(十二)機動車技術資料檔案袋;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八、其他規定
(一)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還應當提供該車的原始發票,即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國外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但屬於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不需提供該車的原始發票。
(二)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使(領)館的內設機構,可以使用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但機動車所有人的名稱應當按照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名稱登記。
(三)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國產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無法提交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證明辦理註冊登記。
(四)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電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申請營運載客汽車註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市運輸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申請警車註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證明;申請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註冊登記的,應當提交特種車審批證明。
申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註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證明。
(五)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九、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機動車是指:
1.經國家限定口岸海關進口的汽車;
2.經各口岸海關進口的其他機動車;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合法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
(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
1.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其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管地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機車證明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四)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地址。
(六)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2.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採購並調撥到下屬單位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七)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是指:
1.機動車整車廠生產的汽車、機車、掛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該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或者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底盤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底盤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3.使用國產或者進口整車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未註冊登記的國產機動車,未能提供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證明替代。
註銷登記
一、申請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的情形
(一)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
(二)機動車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滅失;
(三)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
(四)機動車因質量問題退車。
二、申請條件
(一)機動車已在本市登記;
(二)機動車符合註銷登記的情形;
(三)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
三、不予辦理註銷登記的情形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3、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4、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5、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6、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四、辦理地點
(一)因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申請註銷登記或外省市機動車在本市申請異地註銷登記的,在機動車所有人交售機動車的機動車回收企業所屬車管分所(點擊查詢)辦理;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滅失的,任選車管分所(點擊查詢)辦理;
(三)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點擊查詢)辦理。本市機動車在外省、市車輛管理所辦理異地註銷登記的、因其他情況辦理註銷登記的,在車輛管理所(點擊查詢)辦理。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收費
不收費。
七、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報廢解體申請註銷登記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點擊查詢);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號牌;
5、《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
6、屬於需要監銷的校車、大型載客汽車、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二)機動車滅失申請註銷登記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點擊查詢);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4、機動車登記證書;
5、機動車行駛證;
6、機動車滅失證明。
(三)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申請註銷登記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點擊查詢);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4、機動車登記證書;
5、機動車行駛證;
6、機動車製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四)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申請註銷登記的,應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點擊查詢);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4、機動車登記證書;
5、機動車行駛證;
6、機動車出境證明;其中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出境證明為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八、其它規定
機動車在辦理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九、異地解體機動車的辦法和程式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車輛損壞無法在本市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車輛解體後,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等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機動車所有人可到車輛管理所辦理註銷證明。
(二)在外省市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車輛損壞無法回當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本市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車輛解體後,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並將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等交回機動車回收企業所屬車管分所,機動車所有人可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註銷證明。
十、辦理程式:
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信息。
十一、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二)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註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註銷登記的,已註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機動車滅失證明
1.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
2.因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失火造成滅失的證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保險
一、不要重複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為多投幾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車輛多幾份賠償。按照《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重複保險的車輛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複投保,也不會得到超價值賠款。
二、不要超額投保或不足額投保
有些車主,明明車輛價值10萬元,卻投保了15萬元的保險,認為多花錢就能多賠付。而有的車價值20萬元,卻投保了10萬元。這兩種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額投保、不足額投保都不能獲得額外的利益。
三、保險要保全
有些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想少保幾種險,或者只保車損險,不保
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只保主險,不保附加險等。其實各險種都有各自的保險責任,假如車輛真的出事,保險公司只能依據當初訂立的保險契約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而車主的其它一些損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賠償。
四、及時續保
有些車主在保險契約到期後不能及時續保,但
天有不測風雲,萬一車輛就在這幾天出了事故,豈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認真審閱保險單證
當你接到保險單證時,一定要認真核對,看看單據第三聯是否採用了白色無碳複寫紙印刷並加印淺褐色防偽底紋,其左上角是否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製"字樣,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區)銷售"的字樣,如果沒有可拒絕簽單。
六、注意審核代理人真偽
投保時要選擇國家批准的保險公司所屬機構投保,而不能只圖省事隨便找一家
保險代理機構投保,更不能被所謂的"高返還"所引誘,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當。
七、核對保單
辦理完保險手續拿到保單正本後,要及時核對保單上所列項目如車牌號、發動機號等,如有錯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隨身攜帶保險卡
保險卡應隨車攜帶,如果發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九、提前續保
記住保險的截止日期,提前辦理續保。
十、注意莫生"騙賠"伎倆
有極少數人,總想把保險當成發財的捷徑,如有的先出險後投保,有的人為地製造出險事故,有的偽造、塗改、添加修車、醫療等發票和證明,這些都屬於騙賠的範圍,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因此各位車主在這些問題上,千萬不要耍小"聰明"。
十一、車險中對第三方的界定,應排除家人在外。
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中有這樣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汽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是不算在第三方範圍內的。
汽車保險條款規定是為了防範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傷害。
處罰標準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不罰款,記3分;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5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4、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達70%的,處以1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5、超過規定時速70%的,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年檢規定
一、9座以下的非營運載客汽車,含9座,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檢驗4次。
二、9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10年的,從第11年起,每年檢驗2次;使用年限滿15年的,從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三、旅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滿l0年的,從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檢驗4次。
貶值
對於機動車貶值來說有實體性貶值的情況,那么機動車實體性貶值如何估算呢?
對於舊機動車貶值的估算方法來說,一共有三種貶值的方法,具體分為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三種,今天,我們給大家重點介紹實體性貶值的估算。實體性貶值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三個,具體要求如下:
第一種方法就主觀察法,這種方法也叫新率法,這是對評估的車輛,進行實體主要總成的技術鑑定,以及部件進行技術鑑定,對於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技術人員來說,必須要進行綜合性的分析,這是對車輛的設計、製造、使用、磨損、維修、改裝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評定,根據經濟壽命的要求來說,評估的對象必須要以全新的狀態進行全面的比較,考察磨損以及自然損耗的情況,對於功能、技術等狀況等問題所帶來的影響,這是一種有形損耗的評估率,也是計算實體貶值的一種最佳的方法,對於車輛的實體性貶值等於重置成本乘以有形損耗率。
第二種方法是使用年限法,具體的公式是車輛實體性貶值=(重置成本-殘值)*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這個公式中的殘值是汽車在報廢時淨回收的金額。
第三種方法是行駛里程法:車輛的實體性貶值=(重置成本-殘值)*已行駛里程/規定行駛里程。
超速處罰
據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處一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交機動車
在公交系統中上路運營,但一般不專屬於某一線路的車輛。數量較少,通常為下轄幾條線路的車隊所有,當線路出現故障車,缺車,車輛周轉不暢時由機動車代替此線路的正式配車投入運營。
保有量
2018年,截至第七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前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25億輛,與2017年底相比增加1556萬輛;機動車駕駛人達4.07億人,與2017年底相比增加2236萬人。以個人名義登記的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達1.87億輛,每百戶家庭私家車擁有量已超過40輛。從城市情況看,全國有61個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過百萬輛,26個城市超200萬輛,8個城市超300萬輛。
管理辦法
2019年5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