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及公平競爭,做出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 根據: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