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
機動車
1.計程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
6.半掛牽引車 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報廢年限
車 型 | 報廢年限 | 可否延緩 | 最高可延 | 強制報廢年限 |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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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運客車 | 九座以下(含) | 15 | 可 | 不限 | 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 |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
九座以上 | 10 | 可 | 10 | 20年 |
旅遊客車 | 10 | 可 | 10 | 20年 |
營運(非出租)客車 | 10 | 可 | 5 | 15年 | 汽車報廢標準 (1997年修訂) 國經貿經〔1997〕456號 |
20座以上計程車 | 8 | 可 | 4 | 12年 |
輕貨、大貨 | 10 | 可 | 5 | 15年 |
微型貨車、19座以下計程車 | 8 | 否 | - | 8年 |
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 | 8 | 可 | 4 | 12年 |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 | 10 | 可 | 適當 | 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 |
大中型拖拉機 | 15 | 否 | - | 15年 | 關於制定大中型拖拉機報廢標準的通知 [1992]物機字191號 |
三輪農用和單缸四輪農用 | 6 | 可 | 3 | 9年 | 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
多缸四輪農用 | 9 | 可 | 3 | 12年 |
正三輪摩托 | 7-9 | 可 | 3 | 10-12年 | 機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經貿委、計委、公安部、環保總局聯合發文第33號) |
其它摩托 | 8-10 | 可 | 3 | 11-13年 |
右置方向盤、右改左車 | 10 | 否 | - | 10年 | 同上(其他摩托) |
其它汽車 | 10 | 可 | 5 | 15年 | 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 國經貿經〔1997〕456號 |
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報廢新標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機車使用12年,其他機車使用13年等。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報廢新標準
根據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
號牌和
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新規影響
正值陽春3月,二手車市場開始復甦,5月之前二手車價格將不會有太大幅度的增長,而5月新規出台之後估計一些性能較好的二手車價格行情將上漲。對於有意向要購買二手車的消費者來說,在5月前購買二手車是比較妥當的。雖然二手車市場的車源可能不是特別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車一定也能淘到價廉物美的車子。
其它類型車輛
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
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註: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延緩報廢車輛
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列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如何延緩報廢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餘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
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么,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貼上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
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常見誤解
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連續3年
上述規定中“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規定,並不是指連續3年未獲得檢驗合格標誌。現行機動車年檢規定是,非營運的全新機動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之後就是半年一檢。按照這個計算標準,一輛全新的私家車,連續3次即連續6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而對於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周期(即1年半)未獲得合格標誌,就將被強制報廢。
解讀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據介紹,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機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機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機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張延軍介紹,按照這條規定,私家車是沒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新規同時規定,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里、正三輪機車行駛10萬公里、其他機車行駛12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