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

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公告明確,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範圍、條件及標準,合理調整了車輛使用年限,並適當提高了資金補貼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
  • 發布單位:財政部、商務部
  • 發布文號:2011年第28號公告
  • 發布日期:20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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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
【發布單位】財政部、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1年第28號公告
【發布日期】2011-5-20

主要內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於4.8米(含4.8米)、小於7.5米,並於當年更新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並於當年更新的城市公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載貨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無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於補貼範圍。
符合上述補貼範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老舊汽車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可在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視窗領取,或從商務部網站下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賬戶開戶證複印件等憑證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農村客運車輛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還需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等憑證。

新華網時評

公告明確,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範圍、條件及標準,合理調整了車輛使用年限,並適當提高了資金補貼標準。
公告明確,根據補貼資金規模,繼續對符合一定條件、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農村客運車輛以及提前報廢的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為體現資源節約,適當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調整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為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萬元、1萬元、5000元調增到1.8萬元、1.1萬元、1.8萬元。
為保證補貼資金及時發放,2011年補貼資金申請和發放繼續採用汽車以舊換新和財政部、商務部2009年20號公告的做法,符合補貼條件的車主,可按有關規定,直接到車籍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視窗申請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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