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專項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勵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要求,我們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2013年4月26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和使用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專項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是指按有關規定報廢老舊汽車,並換購新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貼資金,是指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從車輛購置稅中安排的用於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商務部根據補貼資金額度、老舊汽車數量和國家政策,於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並向社會公告下一年度全國補貼車輛範圍和補貼標準。 第五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
第二章 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六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聯合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聯合服務視窗),受理、審核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區(縣)也可設立聯合服務視窗。聯合服務視窗設定地點應當方便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聯合服務視窗的設定地點、辦公時間、負責人員、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聯合服務視窗的牽頭單位,負責審核申請車輛是否屬於申領補貼範圍,相關申領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等,主要包括審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有效性、車主提交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等有關材料,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回收的報廢車輛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匯總數據等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轉交財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財政部門負責對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補貼信息進行核對,並對符合要求車主發放補貼資金。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車主,應當於車輛報廢更新當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市(州)、縣聯合服務視窗申請補貼資金,並填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提供車輛報廢更新的相關材料。 車主逾期申領補貼資金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參考各地汽車保有量、上一年度補貼資金髮放情況等因素,於每年5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當年6月底前將預撥補貼資金下達市(州)。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和資金清算表(樣式見附屬檔案2)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商務部負責匯總全國補貼資金髮放和清算情況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根據補貼資金髮放情況和清算申請與各地進行清算。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地結餘的補貼資金,應當納入下一年度補貼資金總量中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網路,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向縣延伸回收網點,鼓勵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方便車主交車和辦理相關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承擔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名單、聯繫方式。 第十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和協調。 第十四條 各地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網路、報紙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保證車主及時準確了解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範圍、標準、申請辦理程式等,並對車主在申請補貼過程中的問詢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商務部指導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監督管理。 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資金髮放、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及時發放。 第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補貼資金申請辦理資料存檔、信息統計工作。對本地補貼資金申請辦理、發放資料,應當作為工作檔案留存,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情況,應當每年組織重點抽查。財政部、商務部對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按規定審核補貼資金申請、上報補貼資金髮放情況,或者所報補貼資金髮放情況不真實的,暫緩安排該地區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具體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老舊汽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