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限
汽車技術使用期限
汽車自投入使用到由於零件
磨損和老化而喪失工作能力,即使加以
修理也無法繼續使用所行駛的年限或里程。技術使用期限受汽車製造質量、運行條件和保修方式等因素影響,須在實際使用中通過試驗測定其有關參數後確定。成批使用的車輛,應積累長期使用數據,經統計、分析、研究後定出某種型號汽車技術使用期限的定額值。
經濟使用期限
汽車自開始使用,到使用期內變化著的運行的總費用為最小值時所行駛的里程或年限。汽車在使用過程中,隨著運行時間或行駛里程的增長,它的每千公里(或噸公里)的單位費用將是變化的。在一般情況下,汽車運行總費用中的管理費、輪胎費和
養路費等可視作與使用時間的變化無關;燃料費、維修費隨著使用時間的增長而累進增加;每年應分攤的汽車購置費將隨著使用時間的增長而減少。從這些費用隨里程變化中,可以發現在當汽車使用里程達到某一值時,其汽車運行總費用為最小。超過這一限值繼續使用,運行總費用將會逐步增加。所以在確定汽車經濟使用期限時必須有切合實際的計算模式,同時還要有汽車使用過程中的詳盡統計數據,以得出正確的結果。汽車經濟使用期限涉及的因素很多,除汽車製造質量和使用技術外,與經營管理方面的因素有密切關係。
合理使用期限
以經濟使用期限為基礎,並根據本國的汽車運輸政策、汽車工業技術的發展和燃料的供應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使用期限。如技術性能先進的新型車出現,儘管老、舊型車未達到技術和經濟的使用期限,為了獲得較高的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也可更新。
詳細內容
使用壽命
汽車使用壽命一般是多少?
汽車在正常使用的過程中,其性能就隨著使用年限的增加而有所下降,當使用到一定期限以後,就要做報廢處理,這是一種比較自然的規律。如果無限制的延長汽車的使用壽命,就會由於車輛的損耗,其動力性能和經濟性能會有大幅度的下降,從而造成燃料或是潤滑料的消耗增加,維修費用會頻繁,耗費大量的配件材料以及工時,就會使維修費用劇增。如果車輛平均技術速度下降的話,就會造成嚴重的排汽公害以及噪聲公害,其完好率就會下降,導致運輸效率下降,運輸成本增設等方面的問題。
根據2000的數據來看,把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進行了調整,九座包含九座以下的非營運載客車輛,這裡也同樣包括了轎車和越野車,使用年限為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九座以上的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
工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汽車的平均使用壽命是七至十二年之間。依據我國交通系統過去執行汽車折舊制度來看,規定了汽車到達折舊期後,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才能夠允許車輛報廢。由於折舊率過低,車輛得不到及時的更新,老舊車的比重會比較大,使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變得比較落後,使汽車技術無法得到發展。
報廢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機車、機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報廢程式
當您的車輛達到報發辦理報廢更新手續時,請按下列程式辦理:
申請報廢更新的車輛,請您領填《報廢汽車技術鑑定表》一式五份、《變更表》一式二份,加蓋有關部門印章後憑行駛證、車牌到當地公安車管站申請,由車管站簽注意見,連同原《機動車登記表》一份交車主。
公安車輛管理機關對車輛檔案進行審核,符合下列情況的予以報廢:
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曆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權10年,對1990年7月6日以前報牌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8年;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最大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農用四輪車使用年限達八年。
農用三輪車使用年限達五年。
3.車主持上述手續將車送地區物資再生公司回收,並由地區物資再生公司開具《報廢汽
車回收證明》。
車主憑行駛證、車牌、《機動車登記表》、《報廢汽車技術鑑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變更表》到支隊車管科業務視窗辦理報廢手續,由業務員在《變更表》《報廢汽車技術鑑定表》上籤注意見,經審批後,加蓋車管科印章予以註銷檔案,檔案封存。
延緩報廢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二)行駛證正、副本(複印件);
(三)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複印件。
(五)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係分別經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審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機動車延緩報廢:
1、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於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2、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3、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
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辦理程式及期限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誌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報廢途徑
報廢有三種途徑:一是車主可開車上門報廢;二是車主電話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門拖走報廢車;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駛的報廢車後直接送往回收公司。當然,絕大多數是車主將車開上門報廢的,以便很快地更換新車。
為避免已到報廢年限的車輛非法流人市場,每輛報廢車解體過程都要經過身份審核、初解、拍照、存檔、切割、拆解、分類七大程式,要求十分嚴格。拆解一輛報廢車,需經過接車、辦理報廢證、轉移到拆解現場、拆解和拆解完畢驗收這五道程式的簽字,然後將報廢資料輸入電腦,終身保存。
附:機動車報廢年限一覽表
車型 使用年限 延緩期限 強制報廢年限
9座(含)以下非營運客車 15年 不限 無
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 10年 10年 20年
旅遊客車 10年 10年 20年
營運(非出租)客車 10年 5年 15年
大型出租客車 8年 4年 12年
中、小型出租客車 8年 無 8年
微型出租客車 6年 無 6年
重、中、輕貨車 10年 5年 15年
微型貨車 8年 無 8年
注意事項
北京6年以上的汽車報廢須知
北京機動車所有者(以下簡稱車主)辦理車輛報廢手續時應備齊下列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牌照;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個人車輛車主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事故車輛證明材料;單位車輛在“機動車註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一致),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報廢時,車主需填寫報廢表格,由回收公司對車主行駛證進行拓印,車主憑拓印件到車管所註銷檔案,車管所收繳了牌照、行駛證。車主在此基礎上領取報廢證,就可更新車輛上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