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留盈餘
- 外文名:Retained Earnings
- 實質:連結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
- 增減變動因素:本期淨損
計算方法,變動因素,用途,股利盈餘,意義政策,股利種類,盈餘指撥,法令限制,契約規定,可能損失,保障營運資金,公司重整,會計處理,
計算方法
保留盈餘=淨利潤+(或淨虧損減)期初保留盈利-向股東派發的股息
變動因素
保留盈餘其主要的增減變動因素如下表所示:
保留盈餘
1.本期淨損
2.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及若干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
3.現金或負債股利
4.股票股利
5.財產股利
6.一些庫藏股交易 1.本期淨利
2.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及若干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
3.公司重整(準改組)之調整
用途
1、擴充營運規模
2、投資於新的企業
3、回購股票
股利盈餘
意義政策
若公司正考慮宣告股利,則必須先考量:
(1)就公司而言,發放股利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2)就公司而言,發放股利在經濟上是否可行?
例如:
額外考量:持續發放股利之公司極不願意降低或刪除股利,因為此舉可能會被證券市場視為負面訊息。
股利種類
1. 現金股利,乃以現金分派之股利。
a.股東會通過日:公司發放股利,應由董事會提出盈餘分派之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才算確定。
b.股利基準日:股東常會通過分配案時,應決定股利基準日(或由董事會決定),即在該日公司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有權分配股利。
c.停止過戶日(除息日):但為了便於公司內部整理股東名冊,及融資買賣之過戶作業,公司法規定在股利基準日以前五日,停止股票過戶,稱為停止過戶日。停止過戶日以後買入之股票,由於不能過戶,即不能享有股利,故停止過戶日又稱除息日,該日以後買入之股票由於不能享有股利,稱為除息股;在除息日以前買入之股票由於可以分配股利,稱為附息股。
例:
6/10宣告 6/25除權(除息) 7/5發放
6/10 保留盈餘 900,000
應付股利 900,000
6/25 No entry
7/5 應付股利 900,000
現金 900,000
2. 財產股利
例:公司股東會通過以該公司所持有的有價證券投資(帳面價值$5,000,000)作為財產股利分配,有價證券於宣告日之市價為$6,000,000
宣告日:
有價證券投資 1,000,000
有價證券處分利益 1,000,000
保留盈餘 6,000,000
應付財產股利 6,000,000
發放日:
應付財產股利 6,000,000
有價證券投資 6,000,000
3. 負債股利
公司有盈餘但無現金可供分配股利時,乃以應付票據或領款憑條作為股利分配,股東可憑此於一定期間領取現金。此種股利稱為負債股利。負債股利可能附有利息,此種利息應作為費用而非股利之分配。年終時若負債股利尚未到期,應調整利息費用入帳。(負債股利事實上極少發生)
例:
公司股東會於2002/4/25通過負債股利$3,000,000,於6月30日支付股東應付票據,附息10%,一年到期。
2002/4/25
保留盈餘 3,000,000
應付負債股利 3,000,000
2002/6/30
應付負債股利 3,000,000
應付票據 3,000,000
2002/12/31
利息費用 150,000
應付利息 150,000
2003/6/30
應付票據 3,000,000
應付利息 150,000
利息費用 150,000
現金 3,300,000
4. 清算股利(Liquidating dividend)
當公司無盈餘而以現金或財產分配股利時,稱為清算股利。此種股利並非真正之股利,而是資本的退回。
對股票投資人而言,被投資公司所分配之股利若超過其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賺得之盈餘,其超過部分亦屬清算股利。
分配清算股利時的分錄為:
現金(應付股利)
5. 股票股利
b.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其資產並未減少,股東權益亦無變動,僅將保留盈餘或資本公積轉為股本而已。
d. 大額股票股利:當股票股利占流通在外股份之20%或25%以上者,為大額股票股利,應按面值將保留盈餘轉為股本。
例:
公司流通在外100,000股,每股面值$10,每股市價$13,4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票股利,5月1日發放。試分別按下列兩個不同的假設作分錄
(1)股票股利10,000股
(2)股票股利30,000股
(1) (2)
保留盈餘 130,000 300,000
待分配股票股利 100,000 300,000
待分配股票股利 100,000 300,000
股本 100,000 300,000
6. 股票分割(Stock Split)
a.公司股票價格若過高,對於交易會發生不便,因為購買少數之股份,即需巨額之資金,限制了股票的流通性。因此當每股市價過高時,公司往往將股票加以分割,降低面值,增加股數,以降低每股之市價。
b.股票分割時僅變動每股之面值及全部之股數,對於股本總額及其他之股東權益無影響,故會計上不必做任何分錄,僅須將面值及股數更改即可。
c.股票分割與股票股利之比較
股票股利 股票分割
股東權益總額 不變 不變
流通在外股數 增加 增加
股本總額 增加 不變
每股面值 不變 降低
保留盈餘 減少 不變
會計處理 應作正式分錄 僅作備忘記錄
目的 盈餘資本化 增加股票流通性
7. 股利分配優先權之影響
例:
公司流通在外特別股有6,000股,股利率6%,每股面值$50,流通在外普通股30,000股,每股面值$30,本年度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計$96,000,試按下列各種不同假設,計算特別股及普通股股利之金額。
(1)特別股為非累積,非參加。
(2)特別股為累積,非參加。(積欠一年)
(3)特別股為累積,參加至7%(無積欠股利)
(4)特別股為累積,全部參加(無積欠股利)
本年度股利:
特別股:6,000*50*6%=$18,000
普通股:30,000*30*6%=$54,000
股本:
特別股:6,000*50=300,000
普通股:30,000*30=900,000
特別股 普通股 合計
1.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 24,000 24,000
18,000 78,000 96,000
2.
積欠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 6,000 6,000
36,000 60,000 96,000
3.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3,000* 21,000 24,000
21,000 75,000 96,000
4.
基本股息-特 18,000 - 18,000
基本股息-普 - 54,000 54,000
餘額 6,000 18,000 24,000
24,000 72,000 96,000
vs (最高限額)
取其低者3,000
盈餘指撥
保留盈餘之指撥,是指因法律規定或特殊目的或原因,將保留盈餘加以限制或凍結,使公司不能以資產分配股利而導致保留盈餘減少。保留盈餘指撥之原因,大約有下列幾種:
法令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
可能損失
公司亦可能針對法律訴訟、不利之契約義務及其他或有事項之估計損失而指撥保留盈餘。
保障營運資金
例如建立“營運資金準備”或“廠房擴建準備”等。
*當凍結或限制之原因消滅,即可解除限制,仍得再憑以發放股利。
*自保準備若是使用分期估列費用的方式如:
自保費用
自保準備
則FASB禁止提列此種損失準備,亦不必揭露此種風險。
公司重整
公司重整亦稱假改組,是因財務困難、已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時,不透過解散或破產清算之程式,而將資產、營業及資本結構加以調整,以便重新經營之一種法定程式。
會計處理
·累積虧損應全數沖抵資本公積,使重整後累積虧損之餘額為零。
·資本公積不足時,應沖抵股本銷除股份或降低每股面值。
·重整前之資產損失於重整後發現者,不列當期損失或借記保留盈餘而應沖抵資本公積,但重整後所發生之損失列為當期損失不得沖抵資本公積。
·重整後資產負債表中之保留盈餘,應註明是自重整日以後所累積者,在重整日之餘額應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