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號
【發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2000-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大連市機動車輛報廢管理規定》業經2000年9月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市長 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規定
大連市機動車輛報廢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報廢管理,淘汰老舊車輛,防止
大氣污染,美化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大連市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的報廢管理。
第三條大連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機動車輛報廢工作,其具體業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大連市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管理辦公室(簡稱市更新辦)指導全市機動車輛報廢更新工作。
市計委、經委、工商局、環保局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機動車輛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報廢:
(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的;
(二)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公務車、個人註冊登記的非營運車輛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五)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七)經修理、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汽車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八)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機動車輛報廢,其所有人應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將擬報廢的車輛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車輛的發動機、車架、轉向機、前後橋、車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簡稱六大總成)必須齊全。
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依據車輛檔案對車輛整車(含六大總成)及使用年限、行駛里程等進行認定,符合報廢條件的,批准報廢,並在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考驗場當即將六大總成作破壞性處理後,發給《車輛報廢通知單》,註明車輛六大總成已作破壞性處理。破壞性處理過程應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監督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和報廢車輛所有人共同查驗後簽字。
第七條報廢車輛所有人持《車輛報廢通知單》,將六大總成已作破壞性處理的車輛,交給有資格的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回收處理,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八條報廢車輛所有人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蓋章後,到養路費征稽部門辦理停繳養路費手續。
第九條機動車輛因故需要延緩報廢的,其條件、審批程式和檢驗,按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汽車報廢標準》,不得給已報廢的汽車辦理註冊登記;對延緩報廢的汽車不準辦理過戶、轉籍登記。
第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於每年七月和第二年一月上旬,將全市半年和上年度機動車輛報廢情況向市更新辦通報。
第十二條報廢車輛的回收(拆解)管理,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計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大政辦發〔1999〕101號)執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應予報廢的車輛超過3個月未辦理報廢手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滯留車輛,限期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屬於非經營車輛的,處500元罰款;屬於經營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辦理的,強制報廢。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應嚴格執行《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票款分離和罰沒收入實行罰繳分離暫行辦法》,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於律已,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駕駛、倒買倒賣已報廢車輛或六大總成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立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