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規定》在1996.10.05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0.05
  • 實施時間:1996.10.05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的監督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國家、省、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改裝、使用、維修機動車輛及其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對全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
各級公安、環保、交通、公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機動車輛駕駛、維修人員防治尾氣污染的宣傳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對超標排放機動車尾氣污染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舉報,公安、環保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進行處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條 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內容:
(一)初次檢驗、年度檢驗;
(二)對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車輛強制報廢及監督拆解;
(三)道路行駛抽檢及巡迴檢驗;
(四)城市入口處外地機動車輛的尾氣監督檢查;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後出廠時的尾氣抽檢;
(六)機動車輛尾氣檢測單位的認證和檢測人員的培訓;
(七)進入市場交易車輛《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檢查;
(八)將機動車輛尾氣排放指標列入車輛維修廠質量考核內容;
(九)公交客運交通車輛、營運客貨車輛和交通專業運輸車輛以及垃圾車、排土車、工程車尾氣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機動車輛尾氣防治內容,由各有關部門按下列分工組織實施:市公安局負責第(一)項、第(二)項;市公安局、環保局共同負責第(三)項、第(四)項;市環保局負責第(五)項、第(六)項;市工商局負責第(七)項;市交通局負責第(八)項;市公用局、交通局、城建局、建委按照職責範圍負責第(九)項。
第七條 防止機動車輛尾氣污染,應嚴格執行國家根據《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1~14761.7—93)。
第八條 機動車輛製造廠、維修廠,應配置尾氣測試儀器,保證車輛尾氣排放符合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
第九條 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定期對車輛尾氣進行自檢,發現超標及時治理,並接受環保部門的抽檢。沒有條件自檢的,可以委託檢測單位檢測。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維修、保養,保證車輛尾氣不超標排放。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初檢達不到尾氣排放標準的車輛不發牌證,尾氣年檢不合格的不準其繼續行駛。
第十二條 公共運輸車輛尾氣超標,屬於能夠治理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治理,確屬無法治理的,應儘快淘汰更新。
第十三條 公安、環保部門在路檢、巡檢時發現尾氣超標車輛,應立即扣留有關證件,責令限期治理,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或經治理後仍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對車輛尾氣超標的罰款由環保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86]179號檔案發布的《 大連市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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