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的通告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的通告是為防治噪聲污染,改善我市環境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市政府決定對機動車輛噪聲污染進行防治發出的一則通告

版權資訊,正文,

版權資訊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8〕78號
【發布日期】1998-09-10
【生效日期】1998-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的通告
(1998年9月10日大政發〔1998〕78號)

正文

為防治噪聲污染,改善我市環境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市政府決定對機動車輛噪聲污染進行防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1998年11月1日起,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城市區範圍內,一律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
其他縣(市)、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劃定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的範圍和起始時間,由當地政府或管委會規定並向社會公告。
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安裝警報器的特種車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機動車輛排氣管消聲器失效或帶有故障的,禁止上路行駛。
四、禁止客運車輛使用車廂外揚聲器招攬乘客。
五、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駕駛員予以警告,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禁止鳴喇叭區域內鳴喇叭的,處200元罰款;
(二)機動車輛排氣管消聲器失效或帶有故障上路行駛的,處500元罰款;
(三)使用車廂外揚聲器招攬乘客的,處300元罰款。
(四)非執行緊急公務使用警報器的,除按第(一)項規定處罰外,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
六、違反本通告行為嚴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弔扣機動車輛駕駛員駕駛證一個月以下。
七、本通告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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