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的通告是為防治噪聲污染,改善我市環境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市政府決定對機動車輛噪聲污染進行防治發出的一則通告
版權資訊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8〕78號
【生效日期】1998-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大連市人民政府
正文
其他縣(市)、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劃定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的範圍和起始時間,由當地政府或管委會規定並向社會公告。
(一)在禁止鳴喇叭區域內鳴喇叭的,處200元罰款;
(二)機動車輛排氣管消聲器失效或帶有故障上路行駛的,處500元罰款;
(三)使用車廂外揚聲器招攬乘客的,處300元罰款。
(四)非執行緊急公務使用警報器的,除按第(一)項規定處罰外,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