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4.02
- 實施時間:2009.05.01
的決定》已經2009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在本市下列區域和路段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一)昌南大道、昌東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圍合的區域(不含昌南大道、昌東大道);
(二)祥雲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雙港西大街、雙港東大街、雙港南路、贛江北大道、贛江中大道、贛江南大道圍合的區域(不含祥雲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
(三)南昌大橋、八一大橋、贛江大橋、洪都大橋。
灣里區和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並公布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範圍。”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和路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四、刪去第七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50元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九、刪去第八條。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修正)
(199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市民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禁止機動車安裝、使用音量超過105分貝的喇叭。
第四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第五條 在本市下列區域和路段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一)昌南大道、昌東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圍合的區域(不含昌南大道、昌東大道);
(二)祥雲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雙港西大街、雙港東大街、雙港南路、贛江北大道、贛江中大道、贛江南大道圍合的區域(不含祥雲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
(三)南昌大橋、八一大橋、贛江大橋、洪都大橋。
灣里區和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並公布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範圍。
第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七條 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和路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發[1997]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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