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405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發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1998年8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工作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禁止機動車安裝、使用音量超過105分貝的喇叭。
第四條機動車安裝警笛、警報器,應當報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條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和郊區桃苑鄉、湖坊鄉、塘山鄉範圍內,禁止機動車使用喇叭;禁止客運車輛使用喇叭招攬乘客;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時,除消防車可以使用警報器外,其他車輛只準使用標誌燈具。
第六條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內,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廣播宣傳車。
第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以200元罰款,並對音量超過標準的喇叭和擅自安裝的警笛、警報器予以拆除。
第八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發〔1997〕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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