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

(2013年10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13年12月17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1月1日
條例介紹,具體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說明,

條例介紹

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
(2013年10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13年12月17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具體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及有關區(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管理系統,定期通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實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城市機動車保有量、出行量調控政策研究,適時採取措施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出行量年度增長。
第六條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道路體系,改善道路交通狀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改善步行、腳踏車出行條件,鼓勵綠色出行方式,降低小型機動車使用率。
第七條公務用機動車的配備、使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公務用車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務用機動車的管理,嚴格執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強度。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可以對本市新購和境外及外省、市轉移本市的機動車提前實施國家規定下一階段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九條機動車燃料質量應當與本市實施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匹配。
銷售車用燃料的單位,應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銷售的機動車車用燃料質量標準。
機動車加油站、油罐車以及儲油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油氣回收系統。
第十條本市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優質車用燃料。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車用燃料質量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十一條鼓勵和扶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技術研發和套用。
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逐步擴大公共服務領域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推廣範圍。
第十二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採購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並逐步擴大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的政府採購規模。
第十三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配套設施發展規劃,加快加氣站和充換電站建設。
第十四條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宣傳和教育。每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展“城市無車日”活動,採取公交出行優惠等措施,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
第十五條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管制規定。
採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區域、時間、車型和號牌等信息。
第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保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拆除、閒置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不得私自拆卸車載診斷系統和刪除車載診斷系統的指示記錄。
第十七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護、維修和保養,使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建立完整的維護、維修和保養檔案,對機動車號牌、維護和保養的項目以及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在竣工出廠時向交通主管部門傳輸相關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機動車維修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備資格的維修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期限,向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單位交驗機動車,接受排氣污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自檢驗之日起十五日內維修並接受復檢,經復檢合格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應當隨車攜帶,不得轉讓、轉借、偽造、變造,不得使用偽造、變造、失效或者冒用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九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並申領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一)更換髮動機的;
(二)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的;
(三)更換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的;
(四)依法依規對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燃料使用種類等進行改造的。
第二十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經維修和調整或者採取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應當依法強制報廢。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應當依法強制報廢。
第二十一條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和時間,向社會公告後實施。
任何人不得駕駛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在禁止該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和時間行駛。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採取經濟補貼等措施,鼓勵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加速更新、淘汰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的單位應當依法設立,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業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單位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並定期將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可以採取遙感檢測等方法,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實施前款規定的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干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監督抽測。
第二十五條禁止駕駛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以及經檢驗、監督抽測不符合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做出答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閒置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從事機動車排氣環保檢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機動車環保檢驗資質。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經監督抽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責令限期維修、復檢;逾期不復檢的,處三百元罰款;復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撤銷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方便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相關部門了解《條例》的制定和審議情況,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急劇增長,已經成為影響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導致霧霾天氣頻繁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加強大氣環境保護、保障人民身體健康,2004年我市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制定並實施了《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由於出台時間較早,部分制度設計已經滯後於形勢發展變化。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較為原則,全國已有近一半的省份和30多個城市先後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規對此方面內容進行補充細化。因此,我市有必要在總結近10年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地方特色鮮明、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改善當前日益惡化的大氣環境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鼓勵、推廣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的使用
我市在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的推廣使用方面起步較早,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了堅持並不斷擴大推廣範圍,《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此分別作出了規定:鼓勵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的研發、套用和推廣,逐步擴大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範圍;加大政府綠色採購的引導作用,逐步擴大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的政府採購規模。針對相關配套體系建設尚未健全的實際情況,條例又做出了:“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配套設施發展規劃,加快加氣站和充換電站建設。”的具體規定。
(四)明確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的規定
保護大氣環境,加強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的預防和治理,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需要政府、部門、企業、個人協同配合,合力完成。條例分別從政府責任、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以及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盡的義務、機動車維修企業應遵守的規範等多個角度出發,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具體責任進行了明確劃分。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保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拆除、閒置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不得私自拆卸車載診斷系統和刪除車載診斷系統的指示記錄”。
(五)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其他措施
一是實施交通管制。《條例》強調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可以採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二是採取黃標車限行的方式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和時間,向社會公告後實施。三是加速老舊車、黃標車更新淘汰。老舊機動車和黃標車屬於高污染車輛,推進高污染車輛的報廢和更新、淘汰是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有效措施。《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採取經濟補貼等措施,鼓勵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加速更新、淘汰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四是關於無車日的規定。為宣傳環保理念,提升公民參與環保的能力,回響國家環保部開展城市無車日的號召,對我市無車日提出了具體要求。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3年11月22日召開會議,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隨著城市機動車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急劇增加,嚴重影響了大連市的大氣環境質量,威脅著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同時,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大連市人民政府2004年出台的政府規章《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由於出台時間早,其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在總結大連市近十年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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