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2000-09-21
【生效日期】200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大連市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管理辦法》業經2000年9月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市長 李永金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連市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管理,提高車輛維修質量,減少城市噪聲、空氣污染,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根據《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大連市轄區內從事機動車輛(含掛車、半掛車)維修、改裝、改造
(含安裝燃用液化石油氣裝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轄區內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的規劃、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工商、稅務、物價、環保、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根據其技術條件分為以下三類六級:
(一)一類為汽車大修、總成修理類,分為兩級。
一類一級為汽車大修級,準予經營整車大修、總成修理、在用機動車改裝和二類維修企業、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修配”字’樣。
一類二級為汽車總成修理級,準予經營總成修理和二類維修企業、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總成修理”字樣。
(二)二類為汽車維護類,分為兩級。
二類一級為汽車維護級,準予經營整車維護、檢測和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維護”字樣。
二類二級為汽車小修級,準予經營汽車小修、檢測和三類維修業戶經營的維修項目,業戶名稱應標明“汽車小修”字樣。
(三)三類為專項維修類,分為兩級。
三類一級為機車修理級,準予經營機車修理,業戶名稱應標明“機車修理”字樣。
三類二級為汽車專項修理級,準予經營汽車車身修理、車身清潔維護、輪胎修理等專項修理和裝飾。業戶名稱應標明所從事的具體維修項目。
前款規定的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不得拼裝機動,車輛和超範圍經營。
第五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擁有與其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廠房、場地、維修設備、設施、人員、資金等條件。具體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執行。
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經營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審核後,向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經營許可證》。一類機動車輛維修業戶應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需要變更經營地址、經營範圍及業戶名稱、法定代表人、隸屬關係或歇業等事項,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八條機動車輛維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尚無標準的,可以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資料。確需另行制定標準的,須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有關部門批准。
第九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應建立健全各項維修、檢測、驗收制度,保證維修質量。凡經大修、維護出廠的機動車輛,承修者應向用戶提供維修項目、所用材料明細和竣工出廠合格證書。
凡維修質量達不到標準,或在保修期內發生維修質量問題的,承修者應負責返修並承擔返修費用。
機動車輛維修業戶須接受技術監督部門對機動車輛維修器具、標準和質量的監督。
第十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與用戶之間,因維修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運政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定,以及達成協定一方不履行協定的,有關當事方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一條肇事車輛維修,由車主憑公安機關出具的車輛肇事有關證明自行選擇具有肇事車輛修理資格的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修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定修理廠家。
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證明的肇事車輛。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從事汽車大修、總成修理和汽車二級維護,應與車主簽訂契約。竣工車輛應按規定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維修質量檢測。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必須懸掛經營級別標誌牌,按照核定的經營級別經營,執行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維修工時定額,做好維修記錄。
機動車輛維修業戶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維修車輛。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維修業戶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維修費,並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嚴禁虛開發票以及違反規定結算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環保、公安、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機動車輛維修行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大連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