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是瀋陽市人民政府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6-09
-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4]20號
- 發布單位:80605
簡介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4]20號
【發布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1994-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將《瀋陽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管理辦法
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機動車維修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一)制定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維修企業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
(三)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質量監控體系,組織維修竣工車輛質量檢測;
(四)審查維修企業的技術條件,發放技術合格證;
(五)負責對進入機動車維修市場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並與勞動部門配合對維修企業從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六)組織機動車維修行業質量評比。
維修企業變更類級,應向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申請相應類級的技術合格證。
申請歇業的維修企業,應提前一個月向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承修國家規定的報廢車輛。
維修竣工車輛出廠時,維修企業應開具出廠合格證,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並執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大修企業與維護企業,應按時向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交納工時費用百分之二的檢測費。
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可接受委託,負責組織對維修質量的技術分析和鑑定。
(一)未按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的規定程式辦理手續擅自經營機動車維修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超越等級經營維修機動車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罰款。
(二)不按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機動車進行維修、檢測或維修質量達不到標準的,除責令其返修外,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繳技術合格證。
(三)承接無公安交通部門手續改造、改裝或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的,以及承修國家規定的報廢車輛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收繳其技術合格證。
(四)竣工車輛出廠時不開具出廠合格證的,責令其補辦出廠合格手續,並處以該項營業收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五)維修企業採取不正當手段,虛報維修項目和維修費用、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重複收費的,除沒收其多收的費用外,並處以多收款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規定使用維修工時、材料明細表或材料出入庫不記帳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偽造、塗改、出賣、轉讓、抵押技術合格證的,沒收證件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的,限期補繳,並按日處以應繳管理費百分之五的滯納金;偷漏管理費的,除責令補交外,並處以偷漏費額一至三倍的罰款。拒不繳納管理費的,收繳技術合格證。
(九)企業歇業或變更有關事項不按規定到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報告或備案的,收繳其技術合格證,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十)不按規定辦理企業年度審驗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並按企業開業技術條件重新核定經營類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