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客運車輛租賃管理規定

《瀋陽市客運車輛租賃管理規定》,瀋陽市地方法規。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起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客運車輛租賃管理規定
  • 施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 地區:瀋陽市
  • 類型:地方法規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客運車輛租賃市場管理,規範客運車輛租賃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瀋陽市道路客運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客運車輛租賃,是指客運車輛租賃經營者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以租賃協定時間內車輛的使用權為經營對象和盈利手段,按時間計收車輛租賃費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車輛租賃的企業和承租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客運車輛租賃行業實行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多家經營,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交通局是我市客運車輛租賃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客運車輛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從事客運車輛租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於租賃的客運車輛須具有一定規模,車型為新車或達到一級車況等級的在用車;
(二)除固定資產外,須有不少於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相應的停車場所和維修保養能力;
(四)有完備的組織章程、管理制度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設施。
第七條企業從事客運車輛租賃須履行下列審批程式:
(一)持有關證明、資料及書面申請書,到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資審;
(二)資審合格後,到工商、稅務、車輛定編和公安部門辦理有關證照和手續;
(三)取得上述證照後,由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客運租賃車輛準運證》及營運票據,準予營運。
第八條租賃經營者停業、更新或轉賣車輛的應於7日前,歇業的應於30日前向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申報,按照
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條客運車輛租賃企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營業;
(二)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三)使用市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按規定向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填報車輛租賃統計報表,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稅金、運輸管理費及其他
應繳納的費用;
(五)不得以租賃為名融資銷售,變相賣車;
(六)不得裝置計價器和頂燈,不得從事計程車業務。
第十條客運租賃車輛必須按期參加市客運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車輛營業技術條件檢測和營運證照審驗,未經檢
測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營運。
第十一條客運車輛租賃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達到機件性能完好,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營運證照齊全有
效,並使用專用號段牌照,帶病車輛不得租賃。
第十二條承租客運車輛,須提交下列證明或證件:
(一)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交法人或單位證明;
(二)公民提供身份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有關證明或證件。
除前款規定外,客運車輛租賃經營者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擔保,或者由具有代償能力的人員提供
相應的經濟擔保。
第十三條車輛承租後不得擅自轉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其他的營運活動。
第十四條承租客運車輛,經營者和承租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簽訂租賃契約,並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客運車輛租賃業務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車輛承租後擅自轉租或利用其租賃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除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外,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超越經營範圍、營運證照不按期接受審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租賃車輛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規定保養車輛、檢測不合格繼續投入營運,以及未按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更新和轉賣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六)未按規定填報車輛租賃服務統計表、使用統一印製的票據以及車容車貌不整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的,除責令限期補繳外,並按日收取應繳額的1%滯納金。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除按規定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外,暫扣直至繳銷《客運租賃車輛準運證》。
第十七條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十八條市客運交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本規定。對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未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時間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瀋陽市客運車輛租賃管理規定》(市政府1998年第2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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