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瀋陽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在2000.01.1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1.19
  • 實施時間:2000.01.19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規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根據《瀋陽市道路客運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企業、出租汽車車主和出租汽車司機以及有關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車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依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本市出租汽車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汽車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出租汽車企業必須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公開收費項目。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第五條 出租汽車企業在原契約執行期滿後,必須使用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行業格式契約文本,契約中應明確規定經營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生效期限等。
第六條 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車主僱傭從業駕駛員的,必須到市客運汽車駕駛員服務中心辦理承傭和從業登記手續。並在該服務中心的監督下簽訂契約。
第七條 出租汽車企業與個人簽訂的承包、承租、聯合經營契約約定期滿後,車輛產權與中標憑證確屬個人的,更名後產權人可自願選擇經營管理企業。原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流動。對於原契約中未明確約定年限的,承包(租)人在車輛正常報廢或行駛滿6年後,允許變更管理企業。
第八條 中標憑證實行公開拍賣制度。嚴禁非法交易。凡申請交易出租汽車及中標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企業介紹信或法務部門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初審,合格後領取《出租汽車變更審批表》和《出租汽車有償使用證照轉讓變更審批表》;
(二)到市車輛價格鑑定中心進行車輛價格評估;
(三)到交通拍賣行公開拍賣中標憑證;
(四)按車輛及有償使用憑證變更表要求分別到有關部門簽署意見;
(五)到車輛交易市場辦理轉讓交易手續;
(六)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變更過戶手續;
(七)持拍賣證明到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中標憑證轉讓變更手續;
(八)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定編手續;
(九)到公安交警和公安交通治安部門分別辦理換髮行車執照和客運治安登記。
(十)到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換髮營運證照並辦理變更管理企業手續。
中標憑證未經公開拍賣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嚴禁未經批准或利用報廢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未經批准或利用報廢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滯留其車輛,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拍賣,擅自轉讓中標憑證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四)不履行職責或不按規定使用統一制發的契約文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五)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簽訂承傭契約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或處以3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在拍賣過程中,偽造證照、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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