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經2012年4月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4月2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發布。該《辦法》共25條,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5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的《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urban road vehicles in Shenyang
  • 實施日期:2012年6月1日
  • 市長:陳海波
  • 實施地區:瀋陽市
  • 通過會議:瀋陽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
  • 廢止時間:2006年8月15日
相關批號,內容主體,

相關批號

第34號
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規範道路車輛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從事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五條 下列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一)兩輪、獨輪手推車;
(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載客三輪人力車;
(三)畜力車;
(四)與國家技術標準不相符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五)鏈軌式機械車輛;
(六)與國家技術標準不相符的兩輪、三輪電驅動車輛;
(七)燃油助力車;
(八)機車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時間、限制路線或者限制區域等限制通行措施。
第七條 接送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學生的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校車標識。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定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點停靠。
第八條 在施劃公車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其他車輛除轉彎不得占用公車專用車道,借用公車專用車道右轉彎時,可以在距前方右轉彎處30米至50米時駛入公車專用車道。
除單行路以外,大型客車載乘人員在10人以上時可以借用公車專用車道行駛。
第九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不得對號牌作技術處理。
第十條 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消音器;不得在機動車上擅自加裝與警報器音頻相同的裝置以及強光燈、爆閃燈、高音喇叭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非機動車不得安裝、使用警報器。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不得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停車;
(二)城市公共汽車、城際公共汽車應當在指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三)機動車在停車泊位里停放,應當按照泊位內的箭頭指示停放;無箭頭指示的,車頭應當朝道路方向停放;
(四)在準許臨時停車的城市道路上,機動車應當按照行駛方向停放;
(五)其他有關機動車停放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非機動車應當入架停放;在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放架的道路上,非機動車應當按序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制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違反道路通行的機動車輛,向社會公布,供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主查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扣留其車輛;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限制時間、限制路線或者限制區域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安裝的非法裝置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並責令當場拆除;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50元罰款,並責令當場拆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禁止停放和臨時停放機動車的地點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察,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機車不包括按照規定噴塗統一標識的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機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瀋陽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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