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由瀋陽市發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 目的: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
  • 性質:檔案
  • 頒布地區:瀋陽市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是指經國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中的捷運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是指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規劃、用地規劃和建設規劃。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以下稱軌道交通)的規劃、投資、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但城際輕軌交通除外。
第五條軌道交通是服務於社會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軌道交通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分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軌道交通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元投資、分期建設、優先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軌道交通建設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捷運工程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的監督與管理;市捷運建設指揮部(以下稱軌道交通建設部門)具體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實施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支持、配合軌道交通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其用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線網規劃、線路規劃和建設規劃,由市軌道交通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軌道交通建設設定安全保護區,由市規劃部門負責控制,控制範圍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邊線兩側各30米內,未建工程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邊線兩側各50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各30米內;
(三)運營控制中心、車輛段、地面站房和變電站等建(構)築物用地界線內;
(四)獨立設定的出入口、通風亭外邊線外側各10米範圍內。
第十條在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非軌道交通工程應當經市規劃部門批准,批准前應當徵得軌道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部門同意。
在安全保護區內,實施經批准的非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軌道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參與監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條軌道交通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監理制度和契約制度。
第十二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軌道交通建設計畫草案,經軌道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發改委、財政部門初審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組織工程設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捷運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進行,並應當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建設所需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劃撥。其中屬於原市政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處置後,為軌道交通建設部門辦理其土地登記;涉及需徵收其他權屬單位土地的,軌道交通建設部門在與原用地單位達成協定、並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持土地處置檔案申請用地登記。
經批准的軌道交通建設用地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建設涉及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暖、燃氣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以及氣象、水利、環保、地質、地震等工程的,有關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無償提供上述需遷改的設施資料和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建設需拆遷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沿線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軌道交通建設需拆遷各類管線的,軌道交通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管線權屬單位編制管線遷改方案,並組織相關單位具體實施。
軌道交通建設遷改的各類管線及其他市政設施,其遷改費用按照市政工程收費標準收取,由軌道交通建設部門承擔;非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而在新建管線或市政設施時提高標準或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超出標準部分的費用由管線和設施的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組織工程招標投標,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擇優選定承建單位,市有關監督部門應當對其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組織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及設備採購、安裝,應當按照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建設安全,並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組織施工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尚未明確的,由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組織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企業技術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和文明施工方案,應當會同規劃、交通管理等部門共同科學合理地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減少對地上周圍已有建築物、構築物的損失和影響,保證其安全。
第二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竣工後,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多元化投資,多渠道籌措,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投資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軌道交通建設資本金為工程投資總額的50%,其餘資金採用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
第二十五條軌道交通建設部門編制年度資金計畫,應當根據其工程建設計畫、施工方案、施工進度等情況進行,經市政府批准後,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由市政府投資的,設立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並納入專戶管理和核算,實行專款專用,並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撥付;通過銀行貸款等其他渠道籌集的,由軌道交通建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直接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審批,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予以減免。
第二十八條軌道交通建設附屬工程,屬市政工程建設性質的,應當列入市城市建設計畫,並按工程實際需要安排資金。
第二十九條軌道交通建設與房地產開發等項目配套需要增加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由項目開發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軌道交通建設計畫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並接受市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保護內進行工程建設的,由市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未按時提供有效資料造成損失的,由其權屬單位自行承擔其損失後果。
第三十三條對阻礙、圍攻、謾罵、毆打執行建設任務的軌道交通建設人員,或尋釁滋事妨礙軌道交通建設以及盜竊哄搶軌道交通建設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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