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市容景觀管理規定》在1998.04.20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市容景觀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20
- 實施時間:1998.04.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築景觀管理,第三章 公共設施管理,第四章 燈飾設定管理,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第六章 廣告標誌管理,第七章 環境衛生管理,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景觀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提高城市整體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地、廣告標牌和集貿市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市容景觀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景觀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規劃、建工、房產、交通、衛生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城市市容景觀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市容景觀的建設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景觀建設管理規劃,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
第二章 建築景觀管理
第五條 建築物的設定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規劃設計應美觀、新穎,造型、裝飾應與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環境相協調,體現城市特色。建築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凡破損、色彩剝蝕、不潔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維修、清洗、粉飾。
第六條 歷史遺蹟和名人故居等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應保持原有風貌,並設定專門標誌,不得擅自改動和拆除。
第七條 臨街建築物不得擅自開窗開門、增設和改建陽台。確需開窗開門、增設和改建陽台的,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審核同意、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屋拆改方案進行安全鑑定後,方可實施。
臨街建築物陽台和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繁華地區的建築物前,不得設定實體圍牆。應採用綠籬、花壇、柵欄、透景圍牆,色調應與周邊環境協調。
第九條 建築施工及拆遷現場要按有關規定標準,設定圍檔。圍檔外牆面要美觀。場內外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竣工後應當及時平整場地。
第三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十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暢通。出現破損應及時修復。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因建設工程必須挖掘道路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挖掘道路審批手續。道路掘動和井下施工作業,要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
第十一條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擺攤、作業、搭設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經批准的城市占道必須保持環境整潔,占道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好占道現場。
第十二條 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以及組織臨時集市貿易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占用道路開辦市場,須經市規劃、工商、城建、公安部門聯合審批,未經審批的,一律不得擅自占道辦市場。
第十三條 城市中的交通信號燈、崗亭、公共電汽車站牌、候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筒)、消火栓、路燈、電桿、電線、欄桿、井蓋、井箅等公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範設定,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藉助護欄、電桿、樹木等晾曬衣物。臨街商店門前不得擺攤設點,存放、吊掛商品,亂豎亂掛牌匾和燈箱廣告。
第十五條 城市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市區內行駛。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機動車、腳踏車停車場設定應符合規劃要求,車輛擺放應整齊有序。
第十六條 景觀街路、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廣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區域,應按標準保持乾淨、整潔、美觀。
第四章 燈飾設定管理
第十七條 大、中型建築物的外體裝飾照明燈飾設定,應按要求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臨街經營單位的櫥窗、牌匾、單位名稱須按規定和標準設定裝飾燈光照明設備,並定期維護,保持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照明燈光開啟時間一般應與路燈同步。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節日裝飾燈光,外體泛光照明燈光,在法定節假日一般應與路燈同步開啟和關閉。
第十九條 市內主要街路及繁華地區、重點部位的建築工地要設定有夜景效果的彩門,圍檔用彩燈裝飾。
道路、橋樑、廣場、花壇、綠地等公共場所的夜景燈飾照明設施,由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臨街單位負責安裝和管理。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行道樹、草坪、綠地、遊園景點等園林綠化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
栽培、整修和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作業者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 街路、廣場、公共場所造型植物、垂直攀緣植物和綠籬,要保持造型美觀。
城市雕塑應符合規劃設定要求,應與城市文化、歷史傳統和環境相協調,並保持造型完好、整潔。
第二十二條 運河風景區內花、草、樹木、園林綠化設施和各種市政公用設施,要保持整潔完好,不得破壞和損害。
第六章 廣告標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懸掛牌匾,應符合設定規劃和標準,並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方可設定、懸掛。
戶外廣告設定,牌匾懸掛,要牢固、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臨街櫥窗、廣告欄、閱報欄、霓虹燈、射燈、燈箱等,應保持外型美觀,與街景協調,並做到牢固、整潔。凡破損殘缺、色彩剝蝕、不潔,影響市容景觀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 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以及公共場所的各類文字用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書寫規範、內容健康、懸掛端正、完好整潔。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築物、公共場所、設施上搭建牌樓,設定指路牌、裝飾標誌和其他固定宣傳設施的,必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樹木、公共場所、設施上塗寫、刻畫以及懸掛、張貼提供服務或推銷商品的啟事、聲明等印刷品廣告。
第七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廣場須由責任單位定時清掃、灑水、保潔。主要街路、廣場應採用水洗除塵。
冬季降雪應及時清掃清運。
第二十九條 集貿市場要有明顯標誌,亭、床、棚、台要整齊劃一,保持完好,經營場地要保持清潔。
第三十條 城鄉結合部主要路口按規劃設定車輛清洗服務站,淨化車容。嚴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污染市容環境。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收集。垃圾收集點和設施應保持完好,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有礙市容觀瞻。主要街路、廣場、公共場所、臨街商店、攤點和單位,要按規定標準設定果皮箱和密閉式垃圾容器,並經常保持整潔完好。
市區內道路、河流水域和城鄉結合部、鐵路沿線不得傾倒污水和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廁所要經常保持整潔,化糞池要及時清掏,防止堵塞、滿溢。
建設、改造公共廁所,要逐步實現水洗化、景觀化。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景觀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一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阻礙市容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瀋陽市市容管理辦法》(沈政發〔1986〕37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