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1999.08.30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30
- 實施時間:1999.09.10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範行人和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與機動車駕駛員,因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五條 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人行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須停車讓行,因搶行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按原通行信號在人行橫道內繼續通過的行人,應主動避讓。違者,發生事故,由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人行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減速避讓行人,因未避讓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機動車因轉彎或借用人行道及進出小區開口、單位大門、綠籬開口時,不避讓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主要或全部責任。
第八條 行人通過有人行信號控制或沒有人行信號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遵守信號的規定,因行人違反信號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 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和施劃人行橫道線的路段上,行人因跨越隔離設施或不走人行橫道,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機動車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行人橫過沒有施劃人行橫道線的路段時,須注意避讓車輛,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違者發生事故,行人負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行人走路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路邊行走。行人在機動車道內行走,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在封閉式機動車專用道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高架橋、平台橋等道路上,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著標誌服裝的道路維護和清掃人員在正常作業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三條 行人在機動車道內有招停計程車、逗留等妨礙機動車通行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涉及上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