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1997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批准;根據2003年3月24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1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 制定部門:市人民政府
  • 適用區域:武漢市
  • 制定目的: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
內容,所屬地區,修改的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內容

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以及進行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公安機關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公安機關可以在條件許可的機動車道上設定供公共汽車、電車通行的專用車道,其他車輛在不妨礙公共汽車、電車通行的情況下可按規定借通道行。
公共汽車和電車行駛、停靠站點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條 在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以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正三輪機車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行駛。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禁行車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原已核發牌證的,由原發證部門註銷牌證。註銷牌證的車輛,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處理。
其他區需要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車輛作出禁止行駛規定和註銷牌證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車輛禁行的區域和路段,除緊急情況臨時禁行外,應事先予以公告,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車輛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檢驗、登記,領取行駛證,並按規定懸掛號牌,方可上路行駛。
第七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並嚴格遵守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信號規定,暫沒有交通標誌、標線、信號指示的,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除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外,還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機動車操作規程操作;
(二)不爭道搶行;
(三)不互相追逐、截頭猛拐;
(四)試車不違反試車規定;
(五)地方駕駛員不得駕駛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機動車。
第九條 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不得增設座位、搭乘人員或者從事營運活動。
第十條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確需占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占道審批手續。對未辦理審批手續占用道路的,責令自行清除或暫扣占道物品;對拒不自行清除的,予以強制清除。
第十一條 車輛不得在道路上違章停放。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應立即自行將車輛移開。
對違章停放的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的,或者車輛發生故障不能自行移開的,公安機關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條,借道不按規定或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對駕駛無號牌三輪機車的,可以單處沒收車輛;駕駛無號牌人力三輪車、板車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車輛。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弔扣證照一至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證照。
(五)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交通民警應廉潔奉公,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公安機關應加強對交通民警執法的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武漢市

修改的決定

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在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以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正三輪機車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行駛。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禁行車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原已核發牌證的,由原發證部門註銷牌證。註銷牌證的車輛,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處理。
“其他區需要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車輛作出禁止行駛規定和註銷牌證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不得增設座位、搭乘人員或者從事營運活動。”
三、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條第四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弔扣證照一至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證照。”
本決定自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
《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決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審議的《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的必要性和經過
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初步統計,我市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洪山、青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共有有證正三輪機車17936輛,其中,用於營運的殘疾人專用車2983輛。還有數量相當的無證正三輪機車。正三輪機車是一種落後的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經常造成路面行車秩序混亂,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影響市容市貌,危及交通安全。要切實保障我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護環境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必須依法加強對正三輪機車的嚴格管理。一是無證正三輪機車上路行駛不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而我市目前正三輪機車無證和違規安裝機械動力裝置上路行駛的情況比較嚴重;二是正三輪機車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我市現行使用的正三輪機車的噪聲和尾氣排放超標比較嚴重。經測算,1輛正三輪機車的尾氣相當於6至10輛小汽車的排放量,尾氣污染嚴重超出國家規定標準;三是正三輪機車安全隱患大,危及交通安全。1998年至今,因正三輪機車引發的交通事故2500餘起,致死129人,致傷致殘931人,社會反響大;四是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強烈要求對正三輪機車加強管理。2002年以來,省、市人大、政協提出加強正三輪機車管理的議、提案和意見、建議13件,市民民眾來信72件。正三輪機車問題已成為市民民眾和國內外遊客反映最強烈的城市管理問題之一;五是大部分城市已處理了正三輪機車。近年來,上海、南京、瀋陽、南昌等直轄市、省會市和省內的宜昌、黃石、孝感、襄樊等市相繼處理了正三輪機車。公安部、建設部暢通工程專家組來漢檢查時,也明確提出武漢市應儘快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因此,今年初,市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將妥善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明確作為今年政府工作一項必須完成的重要任務。
加強對正三輪機車的管理,必須有法可依,堅持依法行政。市人大常委會1998年頒布實施的《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明確了對無證正三輪機車的管理規定和處理手段,適應了當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為處理無證正三輪機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從現在的管理實際看,要全方位加強對正三輪機車的管理,《若干規定》還不能完全適應,而且僅靠政府制定行政規章是不夠的,迫切需要對《若干規定》進行修改,使整個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性檔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行政規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規相衝突。對於地方性法規本身內容不適宜的,只能修訂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無權修訂;對於地方性法規未設定的禁止事項,行政規章也不能設定,否則就與地方性法規相衝突。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對妥善解決正三輪機車的問題高度重視。市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後,市人民政府即召集有關部門並邀請有關法學專家進行專題研究,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組成起草小組,就《若干規定》的修改提出了《修正案(草案)》。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2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修正案(草案)》的匯報;2月22日,市委書記辦公會專題研究並同意妥善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同時要求在學習上海等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武漢市的實際,擬訂法規和措施,做到依法管理,有情操作,並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2月27日,按照市委書記辦公會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分別赴上海和南昌,學習和考察了兩市有關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和規範殘疾人專用車的做法和經驗。考察中還專題了解了有關立法工作情況,根據上海市的經驗,要使整治工作穩妥順利地實施,必須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1999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修訂了《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不適應整治工作的內容。結合我市實際,就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訂我市《若干規定》,增加相應管理規範的必要性,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進行匯報並徵得同意。3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再次聽取了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的匯報。3月19日,市委常委會進行了專題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的匯報。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禁止正三輪摩托在一定區域的城市道路上行駛。鑒於正三輪機車對城市的影響和危害,首先應明確禁止正三輪機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上海市在1997年通過發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正三輪機車等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借鑑上海、南昌、瀋陽等城市的經驗,結合我市實際,《修正案(草案)》規定,正三輪機車不得在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洪山、青山七個中心城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城市道路上行駛。為了方便今後遠城區處理正三輪機車工作的開展,《修正案(草案)》規定“其他區需要對原已核發牌證的禁行車輛註銷牌證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為了使禁行規定落到實處,《修正案(草案)》同時明確,禁行的正三輪機車原已頒發牌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牌證,對車輛由有關部門予以折價處理。如果這些被註銷牌證的正三輪機車仍在禁行區域行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按照處理無證正三輪機車的規定處理。考慮到嚴重影響城市交通秩序的還有其他車輛,為了增強道路交通管理的前瞻性,《修正案(草案)》還提請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其他禁行車輛。
二是明確規定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不得增設座位、搭乘人員或從事營運活動。公安部1988年7月4日發布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殘疾人專用車”是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和公安部《關於加強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的通知》也詳細規定了殘疾人機動專用車只能設有一個供駕駛員乘坐的固定坐椅,發動機排氣量不得超過50毫升,其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不得設定載貨貨廂或貨架。此外,該《通知》還對殘疾人專用車的大小、尺寸、照明以及其他安全設備等均提出了要求。而目前我市的二千多輛殘疾人專用車已非“專用”,絕大多數不符合上述要求,大部分在從事載客、載貨等營運活動,有的還是非殘疾人在駕駛。因此,《修正案(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殘疾人專用車進行了規範。
三是對違反規定增設殘疾人專用車座位、搭乘人員或從事營運活動的行為,增設相應處罰條款。即增加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證照。”
三、妥善處理的主要措施
妥善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任務重,難度大,既要積極,又要穩妥,還要兼顧到特殊群體的特殊利益,因此,一方面通過修訂《若干規定》,使妥善處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非常必要,同時,各級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堅持疏堵結合,採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確保穩定也至關重要。目前,市人民政府已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專班,正在制訂並完善具體的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措施,正式方案待報請市委審定後再有步驟實施。
總的指導思想和要求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市委十屆三次全會和市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堅持“依法整治,有情操作;以區為主,街為基礎;統一指揮,整體聯動;先疏後堵,確保穩定”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
工作目標是依法解決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七個中心城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正三輪機車違規上路行駛和從事營運問題,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和要求規範殘疾人專用車。確保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法保護車主的合法財產,在就業、再就業和有關扶持政策上予以傾斜,妥善分流,確保穩定。
基本方法是充分發揮“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優勢,以區為主,街為基礎,市區聯動,形成合力,依靠各級政府、各個系統和民眾組織,切實做好特殊群體的就業和保障工作。始終做好有關輿論宣傳引導和思想政治工作,使管理工作取得預期的效果。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是進行調查摸底。為了使妥善處理正三輪機車工作做到全面、深入、實在,組織有關部門深入進行調查摸底,摸清車輛類別及車主的家庭構成、收入等詳細情況,做到一車一表,並進行歸類分析,為制訂政策和工作措施提供依據。為了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另外還擬訂了處理無證正三輪機車、禁止拼裝和銷售正三輪機車等工作方案。
二是擬訂人員分流和車輛處置方案。妥善做好人員分流,是這次處理正三輪機車的一項非常關鍵的工作。本著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確保穩定的原則,擬訂相應的人員分流方案。初步打算,對殘疾人車主主要通過利用現有的新組建福利企業分流一批;嚴格執行殘疾人就業政策,由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按在職職工1.5%的比例分流一批;盡力挖掘公共設施的管理崗位分流一批;鼓勵發展個體經濟、自謀出路解決一批等;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安置的殘疾人車主,採取社會救助保障一部分。對正常人車主主要通過動員和組織商場、超市等企業和社區服務業等分流一批;結合全市優先解決雙下崗職工家庭就業工作解決一部分;由各區利用現有市場或組建新的市場分流一批;鼓勵發展個體經濟、自謀出路分流一批等。此外,對符合養老保險和低保條件的車主,納入養老保險和低保。整個分流工作將與今年全市新增10萬就業崗位緊密結合。在車輛處置方面,擬對有證正三輪機車採取折價收購方式予以補償;對有證殘疾人專用車置換成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專用車或採取折價收購方式予以補償。
三是實施公交線網最佳化。圍繞全市交通管理工作擬訂最佳化公交線網方案,充分發揮公共運輸的功能,儘可能填補公交空白,方便廣大市民出行。
四是確保穩定。為確保我市在妥善處理正三輪機車工作期間的社會穩定,專門擬訂了穩定工作方案,做好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儘可能避免發生群體事件、集體上訪事件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一旦發生,能及時妥善予以處置。
五是加強組織領導。市、區擬成立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領導小組。市直有關部門也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責任,落實專人開展工作,形成市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六是有計畫、分步驟穩妥實施。大致分為四個步驟:
第一步,主要是制訂和完善解決正三輪機車問題的工作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和法規,各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做好車主的分流準備工作。
第二步,主要是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實施公交線網最佳化,細化人員分流方案和相關政策。
第三步,主要是組織實施車輛處置工作,同時按照有關政策,對車主予以分流。
第四步,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若干規定》修正案,依法處理正三輪機車,切實加強管理並落實長效管理措施。
綜上所述,一旦《若干規定》修正案通過生效,市人民政府將制定配套實施辦法,並採取各種措施,有計畫分步驟的做好處理正三輪機車工作。
以上說明,請連同《修正案(草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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