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單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為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而制定的行政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7-11-06
- 發布單位:81805
- 發布文號:武政[1997]101號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是指用汽車或其他道路運輸工具為社會提供運輸勞務,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貨物運輸。
第三條 凡在本市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貨物運輸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主管部門),其所屬公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稱運政管理機構),按職責具體負責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商、稅務、物價、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協同交通主管部門做好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貨運車輛有有效行駛證件;
(二)除固定資產外,有不少於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與所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有合法的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第七條 申請從事特種貨物運輸的,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零擔貨物運輸,備有證、照齊全的廂式零擔專用汽車,或其它具有防雨、防火、防盜的廂式專用車輛,並噴塗明顯標誌;
(二)從事大件貨物運輸,有長度在14米以上、寬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重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貨物運輸專用車輛和相適應的設備,駕駛人員有5萬公里安全行車裡程駕駛經歷;
(三)從事貨櫃運輸,有一定數量的貨櫃運輸專用車,並擁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備;
(四)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有保證危險品貨物安全,技術性能和狀況符合交通部發布的《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車輛和相適應的專用設施、設備,操作管理人員有運政管理機構審核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五)從事罐裝、冷藏、保溫等特種貨物運輸,有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輛。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向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15日內經審核合格,向運政管理機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再到運政管理機構進行車輛註冊,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稱《道路運輸證》),然後方可營運。
第九條 嚴禁用報廢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
第十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變更經營項目或道路貨物運輸性質,應向原審批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辦理變更手續;貨運車輛停止營運的,應持《道路運輸證》到原發證運政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並將《道路運輸證》暫時繳存,到按規定恢復營運時領回;貨運車輛報廢的,應將《道路運輸證》繳交原發證運政管理機構,貨運車輛更新,應按規定程式領取新證。
第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實行公平競爭,擇優託運的原則,貨源面向社會開放,由承託運雙方自由成交,或在運政管理機構確定的貨運交易市場成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壟斷道路貨物運輸。
第十二條 重點和大宗貨物運輸,承託運雙方必須依法簽訂貨物運輸契約。
第十三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遇有防汛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貨物運輸,必須服從運政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十四條 運政管理機構應對貨物運輸契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對貨物運輸契約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 貨運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應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規章,並統一使用運政管理機構印製的道路貨物運單。
第十六條 貨運車輛從事特種貨物、零擔貨物、貨櫃運輸的,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懸掛相應的運輸標誌。
第十七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應按照與託運方的約定承運貨物,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易腐、易溢漏貨物;對國家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和危險品貨物,應在託運方按照規定辦理準運手續後承運。
第十八條 非本市地方牌照的貨運車輛在本市從事運輸的,應持車籍地運政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向本市運政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營運手續,並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必須執行國家運價管理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統一規定的運輸結算憑證,按規定向運政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依法定期交納運輸管理費。
第二十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應按規定接受運政管理機構對經營資格、經營行為的年度審驗;未經年度審驗或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
第二十一條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於道路貨物運輸承運方或託運方的責任,給對方或第三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隨貨運車輛攜帶《道路運輸證》的;
(二)不隨貨運車輛攜帶道路貨物運單的;
(三)不按規定期限對貨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的,暫扣或者吊銷《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期限將貨運車輛報請年度審驗的;
(二)未使用統一規定的運費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道路運輸證》的;
(四)持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
(五)外省、市貨運車輛在本市境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六)超越規定範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中止貨運車輛運行,在接受處理後方可駛離:
(一)未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無《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檢測不合格或報廢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
(三)不按規定承運限運、憑證運輸貨物和危險品貨物的。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湖北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委託運政管理機構行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運政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在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誌,並持規定的執法檢查證件。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運政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