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2007年7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1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等11件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17年11月22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東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東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的範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並標界立碑。
第三條 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區的保護和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保護風景名勝資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風景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風景區實施統一管理。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駐風景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區內派駐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領導。
第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當事人。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行政許可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及網站上公示。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實行許可時限承諾制度。
第七條 風景區內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建設、利用等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進行編制。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開展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公開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划進行調整或變更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經專家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法定編制機關提出修改建議。
經修改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在實施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有關專業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並應當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
風景區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應當納入全市城市建設計畫。
第十四條 在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
(二)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與周圍景點和環境相協調,不破壞風景區的景觀;
(三)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不破壞風景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持申請報告、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地形圖及相關檔案向風景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風景區管理機構受理建設項目申請後,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建設項目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方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的選址方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法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七條 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標準配套進行綠化。
第十八條 在風景區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作業時,應當嚴格依照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閉施工、文明施工,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九條 風景區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景觀的企業和設施。
風景區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旅館、招待所、培訓中心、休(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東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除必需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在風景區重點景點、景物周圍不得興建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適當集中、合理布局,並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風景區內違法審批、違法建設村(居)民住宅。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對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景觀特色、生態環境和污染防治等提出要求,由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三章 保 護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對風景區的歷史沿革、資源狀況、範圍界線、生態環境、設施建設、接待遊覽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形成完整的檔案資料,並妥善保存,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標明核心保護區,設立景物、景點、景區保護說明標牌,對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重要景觀登記造冊,懸掛標牌,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切實保護風景區的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區內湖泊進行勘界,劃定湖泊規劃控制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東湖水域綜合整治規劃,採取完善管網設施、清淤、生態修復等措施,改善東湖水質。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東湖水域水體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東湖水體的保護力度,保持東湖水域清潔,防止污染,不斷提高東湖水域水質。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生產、生活廢水,直接或者間接排入東湖水體。東湖水域範圍內禁止新增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水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達標的,應當關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圍圈、填堵、分割東湖水體、水面。因景觀和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利用東湖水體、水面的,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論證,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九條 在東湖水域內行駛的船舶,應當實行總量控制,採用清潔能源,並遵守內河船舶管理規定和風景區的有關規定。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東湖水域內現有非清潔能源船舶。
第三十條 在東湖水域從事船舶營運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污染東湖水體。
東湖水域內從事漁業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利於保護水體的漁業養殖模式,不得投入餌料餵養,做到合理放養。
第三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應當按風景區管理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不得倒入東湖水體,不得堆放在景點、景物周圍和道路兩側。
第三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區山林防火管理,建立專業防火隊伍,建設防火設施,制定相應的防火制度和預案,確保山林安全。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挖風景區內苗木、花草、藥材、竹筍、果實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學需要,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及其它林產品的,需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三十四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臨時占用綠地;
(三)更新、砍伐或者修剪樹木和移植古樹名木;
(四)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五)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六)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七)其他可能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在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非法捕獵鳥類等野生動物;
(四)砍伐古樹名木、風景林木,毀壞綠地;
(五)在禁火區內用火;
(六)焚燒垃圾、枯枝落葉等廢棄物;
(七)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八)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和文化內涵,開展遊覽觀光、水上娛樂、度假休閒等健康有益的活動,培育特色旅遊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風景區旅遊資源利用和風景區旅遊業發展規劃、風景區旅遊宣傳計畫,合理利用風景區旅遊資源。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區內設定方便遊覽的導遊國際標識和公共信息圖形標識以及風景名勝區標誌,完善旅遊服務設施,增強旅遊服務功能。
第三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扶持風景區內單位、個人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符合風景區規劃的旅遊服務業、生態農業。
第三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風景區旅遊經營的具體規定,規範旅遊經營者行為,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確定各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和遊覽線路,保護風景區生態環境,保持良好的旅遊秩序。
第四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在危險處設定安全警示等標牌和防護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四十二條 風景區內經營服務網點由風景區管理機構統一規劃布局,並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承載能力和保護的需要,實行總量控制。
凡需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經營場所、地點和服務內容,應當符合風景區商業網點規劃,並報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經批准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核准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面經營、出店經營。
第四十三條 風景區內各類景區、景點(含主題公園)的門票價格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四條 風景區內依託風景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風景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風景區門票收入和風景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東湖水域開展水上訓練、競賽等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並在劃定的水域進行。
第四十七條 風景區內用於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依法檢驗合格,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後,方可營運。
觀光遊覽服務的船舶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保持船舶整潔,按照指定航線航行,在規定碼頭停靠。
觀光遊覽服務車輛應當採用清潔能源,保持車體清潔,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四十八條 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駕駛員,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駕駛和營運證(照)。
禁止無證營運、無證駕駛。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風景區外圍路網建設,合理分流風景區內的過境車輛。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風景區內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控制車輛流量,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有相應處理規定的,按照其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擅自在東湖水域開展水上訓練、競賽等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該行為,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占用、圍圈、填堵、分割東湖水體、水面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風景區禁火區內用火的,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風景區內擅自搭棚、擺攤設點、擴面經營或者出店經營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利用車輛、船舶擅自在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經營服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無證(照)經營的,依法暫扣車輛、船舶;
(六)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未按規定線路行駛或者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規定,超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無安全保障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的;
(二)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九峰城市森林保護區中未納入風景區範圍的區域,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對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的必要性
1998年1月24日公布實施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對加強東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如林地面積不斷擴大,風景區自然生態環境得到了較好的保護;東湖水體由劣V類提升至V類,水環境狀況得到逐步改善;部分與《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區總體規劃)不相符合的建築物得以外遷,違法建設之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景區基礎服務設施不斷完善,旅遊服務功能得以提升。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等原因,原《條例》已不適應風景區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需要。一是東湖由城郊型風景區轉變為城中型風景區,景區中少數單位和個人片面謀取經濟利益與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二是作為我市唯一的一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政府、市民對東湖風景區的資源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條例》中部分條款已不適應;三是上位法發生了變化。原《條例》主要制定依據是國務院於1985年6月公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2006年,國務院對《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已於2006年12月1日正式實施。新出台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新的規定,因而,需要按新的規定相應修改原《條例》;四是風景區管理體制和管轄範圍發生了變化。2006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制發了《關於改革東湖風景區管理體制的通知》(武發〔2006〕10號),決定建立責權一致的管理機構,設立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對風景區實行統一管理,調整了管轄範圍,託管原屬洪山、武昌區管轄的34個村、場、社區和單位,要求“比照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抓緊修訂原《條例》,明確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對風景區實行統一管理的各項職權”。由於修訂原《條例》涉及管理主體、管轄範圍、機構職能等一系列重要內容,改動量很大,因此,重新制定《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重新制定《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的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後,市人民政府責成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和市法制辦組成專班,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工作專班專程赴山東泰山風景名勝區、四川峨眉山風景名勝區等地調研,同時,廣泛徵求了有關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網上徵集意見等方式,聽取了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意見,還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工作專班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修改,並邀請市人大城環委和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具體指導,先後數易其稿。經2007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對《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原《條例》,根據現行風景區總體規劃對風景區管理範圍作了較為詳細的描述。考慮到風景區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正在進行,風景區規劃面積將相應擴大,風景區管理範圍也將作相應調整。因此,《條例(草案)》對風景區管理範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的範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並標界立碑”。目前仍按原《條例》確定的範圍執行,擴大的區域採取託管的方式進行管理。待新修訂的風景區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准後,按新確定的範圍執行。另外,九峰城市森林保護區的面積共有30平方公里,其中僅有10平方公里劃歸東湖風景區管理,考慮到九峰城市森林保護區屬於一個整體,也應當實行統一規範的管理,因此,對其未納入風景區管理範圍的部分,《條例(草案)》規定,參照本條例實施。
(二)關於管理體制
為了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在風景區實施統一管理的決策,《條例(草案)》作出了3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風景區實施統一管理。二是規定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駐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接受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的雙重領導,改變目前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在業務上以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為主的領導方式,業務上以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為主,有利於風景區統一管理。三是規定風景區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同時,建立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委託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統一行使的工作機制。
(三)關於風景區的規劃問題
原《條例》規定了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的主體、程式以及執行規劃的要求。根據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國家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建設部審批。因此,《條例(草案)》刪除了原《條例》中關於規劃的編製程序,重點對規劃執行作出了規範:一是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公開經國家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信息,接受社會的監督;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三是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法定程式報批;四是風景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和土地管理要求。
(四)關於風景資源的保護
風景名勝資源是極其珍貴的自然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為加強對風景資源的保護,《條例(草案)》規定對風景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實行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禁止在風景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景觀的企業和設施;禁止修建儲存危險物品的設施或者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活動。禁止在風景區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禁止非法捕獵鳥類等野生動物和砍伐古樹名木、風景林木等破壞風景資源的行為。東湖是湖泊型風景區,水體是東湖最重要的風景資源,《條例(草案)》重點突出了對東湖水體的保護:一是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東湖水域綜合整治規劃,採取措施,完善排水管網設施,開展清淤、生態修復等工作,改善東湖水質。二是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區內湖泊進行勘界,劃定湖泊規劃控制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責任單位。三是規定東湖水域範圍內禁止新增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當逐步關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生產、生活廢水,直接或者間接排入東湖水體。四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圍圈、填堵、遮掩東湖水體、水面。五是要求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污染東湖水體。
(五)關於東湖風景資源的利用
東湖是我市寶貴的風景資源,又是獨具特色的旅遊資源,不僅要保護好,管理好,還要利用好。要堅持“科學利用、依法保護、適度開發”的原則,走生態保護型開發的路子,適度建設旅遊服務設施,提升旅遊服務功能。為此,《條例(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風景資源利用作出了規定:一是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風景區旅遊業發展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區旅遊資源。二是規定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區的特點,開展遊覽觀光、水上娛樂、度假休閒等健康有益的活動,培育特色旅遊節慶活動。三是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風景區旅遊經營具體規定,規範旅遊經營者行為,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旅遊服務設施,增強旅遊服務功能。
由於風景區內有部分農民長期從事種植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有些與風景區發展的規劃和要求不相適應,造成了對風景區資源的破壞。保護好風景區自然資源和妥善解決風景區內農民生產經營問題,是風景區可持續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條例(草案)》作出引導性規定,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扶持風景區內單位、個人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符合風景區規劃的旅遊服務業、生態農業。
(六)關於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條例(草案)》根據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了有關審核事項,並保留了原《條例》規定的並經我市審批制度改革清理保留下來的審批事項,沒有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為了實現風景區統一管理,方便民眾,《條例(草案)》要求風景區建立集中審批和並聯審批制度,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並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式等內容在辦公場所及網站上公示。
在風景區內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較多,處罰事項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授權風景區管理機構實施的處罰事項;二是由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市有關部門實施的處罰事項;三是由沒有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市有關部門實施的處罰事項。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的要求,針對風景區內多頭執法的現狀,《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風景區內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由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涉及面廣,需要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實施,目前《條例(草案)》僅作了原則規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
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違法行為的處罰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並加大了處罰力度,如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嚴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處罰高達50萬元至100萬元。為了避免重複,《條例(草案)》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公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有相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此外,針對上位法沒有作出規定,在實際中需要實施處罰的行為,保留了原《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在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範圍內增加了兩處處罰規定:一是對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予以處罰,二是對生產經營單位、個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24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環委關於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重新制定該條例,對於加強東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出台的時機、東湖風景區總體規劃與條例(草案)之間的關係、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法律責任的設定等方面提出了近70條次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涉及5章30多個條款。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政府法制辦、東湖風景區管委會認真研究了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5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呂金芝帶領法制委、城環委、法規工作室有關人員就有關審議意見到東湖風景區進行了專題調研;5月21日,法規工作室就條例(草案)有關審議意見向主任會議作了專門說明;5月28日,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座談會,就修改情況徵求意見;隨後,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同時,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後,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市民的修改建議,對條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經統計,修改涉及條例(草案)34個條文。6月11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與東湖風景區管理體制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原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尚在執行,重新制定條例是否有必要。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根據市政府的說明以及調研所掌握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
原《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從1998年實施至今,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東湖風景區在很多方面發生了變化,如東湖由城郊型風景區轉變為城中型風景區,周圍環境發生較大改變,遊客逐年增加,加強旅遊管理、引導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調整產業結構已勢在必行;現有的東湖水體保護方式增加,除了防止污染外,還要實行綜合整治,開展清淤、生態修復等工作,防止對水體、水面的占用、圍圈、填堵、分割等。另外,2006年國務院出台的《風景名勝區條例》本著從嚴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宗旨,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較原《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作了更嚴的規定,東湖風景區也應當與之相適應,針對上位法未予規定的內容,要增強保護、管理的力度。這些都亟需通過立法來加以調整、規範,以適應東湖風景區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尤其應當指出的是,為解決東湖風景區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等管理體制方面的問題,努力把東湖打造成全國一流和世界知名的生態旅遊區,在充分調查研究,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市委於2006年對東湖風景區的管理體制、管轄範圍進行了調整,決定設立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風景區實行統一管理;擴大了風景區範圍,由風景區託管原屬洪山區、武昌區管轄的部分村、場、社區、單位以及市馬鞍山森林公園等。目前,管理體制已基本理順,相關管理職能已移交完畢。根據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的原則,風景區管委會按市委要求行使新的行政管理職權需有法律依據。這些都需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因此,重新制定《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二、關於風景區總體規劃與條例之間的關係問題
有委員提出,東湖風景區在修訂總體規劃的同時重新制定條例,是否會出現兩者不相適應的問題。對此說明如下:首先,修訂總規與重新制定條例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護好、利用好東湖風景資源。同時,兩者在保護利用的具體內容方面也有共同性。就保護而言,都要防止東湖水體被污染,提高水質,保護好植被、地形地貌,防止建設不符合東湖風景資源保護利用需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就利用而言,兩者從不同的角度將風景區資源定位在用於旅遊觀光。其次,條例(草案)能適應總規的變化。如條例(草案)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在東湖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土地管理規定。即在新的總規出台前,建設項目要符合現行有效的總規;新的總規出台後,建設項目要符合新的總規。再次,規劃與條例各有側重。條例側重規定行為規範及相應的法律後果,規劃側重的是技術規範,包括風景資源分類及評析、生態環境整治與綠化規劃、旅遊接待規模分析與預測、基礎工程設施規劃等內容。條例確立規劃的地位,保障規劃的實施。而規劃則為條例規範的相關內容提供相應技術標準,兩者互為補充,相得益彰。尤其需要說明的是,重新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而非總體規劃,因此總規的修編是否完成並不是重新制定這項法規的前提條件。加之目前總規修編工作尚在前期研究階段,短時間內無法完成。如果等總規修編工作完成後再修訂法規,將影響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和管理工作,不利於加強對東湖風景區的保護。
還有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對規劃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晰化。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九條修改為“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進行編制。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開展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同時刪除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三、關於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問題
有委員提出風景區應以保護為主,不要把開發寫進法規;也有委員提出,保護是第一位的,應實行分層保護;還有委員認為,條例(草案)涉及管理的內容較多,促進發展的內容較少。我們認為這些意見涉及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問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明確規定“要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條例(草案)從保護性條文的數量、內容上看,體現了這一原則:一是設立資源保護專章,規定對風景區內的景觀和自然環境實行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二是重點突出了對東湖水體的保護。如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東湖水域綜合整治規劃,採取措施完善排水管網設施,開展清淤、生態修復等工作,改善東湖水質;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區內湖泊進行勘界,劃定湖泊規劃控制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責任單位等。三是在規劃與建設一章中涉及建設的條款大多有保護的內容,尤其是第十四條規定,在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關於利用方面,條例(草案)把東湖定位在旅遊觀光資源的位置,在第四章中既設定了保護風景資源內容,也設定相關旅遊管理規範,體現了嚴格保護的原則。
四、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在原《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設定的額度基礎上有較大提高,而條例(草案)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偏低,對不同違法行為的處罰存在不盡平衡的問題。據此,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占用、圍圈、填堵、分割東湖水體、水面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修改稿第五十二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法律責任的設定應與我市已頒布的其他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相銜接。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規定,超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無安全保障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以與《武漢市旅遊條例》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另外,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應進一步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增加一些剛性規定。據此,我們在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則,即凡需具體規定的內容,在以往我市其他法規中已有規定,比如《武漢市旅遊條例》、《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規中已作了相應規範的事項,而本條例(草案)並未針對這些事項提出更高管理標準或更嚴格的要求,一般不再作重複規定。如果在本條例中需作更為嚴格規定的,則另行規定。
五、關於對其他內容的修改
1、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建立集中審批和並聯審批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2、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三款“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投資、捐資興建景點和基礎設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3、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4、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風景區內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標準配套進行綠化” (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5、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二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即“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對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景觀特色、生態環境和污染防治等提出要求,由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6、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的“按照水域、綠化用地、外圍控制範圍”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7、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禁止將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生產、生活廢水,直接或者間接排入東湖水體。東湖水域範圍內禁止新增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水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達標的,應當關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8、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中的“遮掩”修改為“分割”(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9、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逐步”修改為“限期”;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的“逐步改變”修改為“採取有利於保護水體的”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10、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中的“應當在風景區管理機構指定地點傾倒”修改為“應當按風景區管理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11、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
12、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修改為“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確定各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和遊覽線路,保護風景區生態環境,保持良好的旅遊秩序”(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13、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救助機構和救助人員職責;在危險處設定安全警示等標牌和防護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14、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的“尾隨兜售商品或者服務”,並增加“禁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15、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中的“出售門票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將該條修改為“風景區內各類景區、景點(含主題公園)的門票價格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批准後執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16、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17、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中的“和娛樂活動”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18、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服務的車輛、船舶駕駛員,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駕駛和營運證(照)”(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以上報告,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東湖風景區是我市唯一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也是我市旅遊業發展的主要載體和最具潛力的增長點。東湖風景名勝區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創新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依法規劃、建設、保護和利用東湖風景名勝區一直是市人大常委會關注的重點,市人大城建與環保委員會做了一些相關具體工作。
早在2003年,委員會就將條例的重新制定工作列入了立法調研項目。2005年,委員會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和東湖風景區管理局組成了立法起草工作專班,著手立法前的準備工作。市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肖常谷帶領委員會負責人一行於2月初專門就條例制定工作到東湖風景區管委會進行了調研,並向常委會提出了列為今年立法計畫的建議。制定條例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後,委員會與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了條例的制定工作。多次就1998年公布實施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國務院新頒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中的一些新規定、市委市政府對東湖風景名勝區的新要求以及兄弟城市這方面立法的情況,聽取了市政府法制辦和東湖風景區管委會的情況匯報。著重就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立法中需要設立的主要內容及其合法性、可行性等問題會同法規室、法制辦等部門進行了專題研究。考慮到條例涉及的面廣,需要調整的事項較多,與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城區關係密切,為了力求科學、公正,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充分聽取並儘可能吸收專家意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後,市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和委員會負責人一行又專門聽取了東湖風景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的綜合情況匯報,並就提交常委會一審前的有關工作作了部署。委員會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後,召開了有關城區人大常委會和12個政府職能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他們對完善條例(草案)的意見。4月11日,舉行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委員們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4月16日,協助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說明會,向常委會組成人員匯報了立法情況並對條文作了解讀說明。現將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制定條例對於加大風景區的管理、保護力度,提升景區文明視窗形象;對於整合我市旅遊資源,激活景區生產要素,實現可持續發展;對於依法賦權、統一管理、合理利用、依法行政、確定改革成果,進一步推動景區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委員會贊同市人民政府在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議案中就立法必要性所作的說明。委員會認為,1998年公布施行的《武漢東湖風景區管理條例》對於東湖風景區的保護、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建設不斷加快,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東湖風景區的建設和發展還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東湖風景區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面臨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國務院新頒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較原《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的修訂,對風景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與管理等作了嚴格的規定;二是市委、市政府對東湖風景區的功能定位、管轄範圍、管理職能和管理體製作了重大調整;三是實際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不順,多頭管理與管理空白的問題;如何合理引導、規範開發利用的問題;如何加大對違法建設、破壞景觀、毀壞資源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的問題等等。對於這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僅僅對原條例進行一般性的修訂是難以實現的。考慮到這些內容涉及到立法指導思想、管理體制、執法方式等重要內容,變動量大,因此,依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中的新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革東湖風景區管理體制的決定中的新要求,結合東湖風景區在建設、管理、利用和保護中的新情況重新制定一部法規是必要的。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沒有照搬照抄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中的規定,而是結合我市實際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較為充分地貫徹了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革東湖風景區管理體制的精神。與原條例相比,在內容上有了一些突破:一是體現了統一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了東湖風景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風景區實施統一管理;第七條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二是體現了對風景名勝區內資源的有效保護。例如,條例(草案)第三章專門對保護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僅就保護東湖水質方面的條款有7個條文。這樣的規定突出了東湖的特點,針對性和操作性比較強。三是規範了適度開發。東湖風景區既要保護好,也要發展好、利用好。如何在保護好的前提下,適度開發、合理利用,條例(草案)第四章對此作了一系列規定。
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總結了東湖風景區一些好的管理辦法,同時也借鑑了外地景區地方立法的成功經驗,條例內容基本成熟,章節條款設定基本可行,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關於進一步完善條例的主要修改意見
1、關於東湖風景區實行統一管理的問題。東湖風景名勝區實施統一管理是這次立法中貫徹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這個精神體現得還不夠,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駐風景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東湖風景區管委會統一領導下,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同時,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2、條例(草案)對風景區內新建項目基本條件、建設程式等要求非常明確,並規定了禁止建設的項目。但對風景區內現存的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業等未作出拆除、遷移的規定,建議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作出規定。
3、關於法律責任。審議中認為,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在原《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設定的額度基礎上有較大的提高,體現了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的精神。而條例(草案)對有的違法行為處罰的處罰標準偏低,對不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存在不盡平衡的問題,建議進一步修改。
審議中,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其他的意見和建議。如第十一條第二款宜表述為:修改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在實施中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二十六條“東湖水域範圍內禁止新增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當逐步關閉”和第二十八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淘汰東湖水域內現有非清潔能源船舶”兩處中的“逐步”建議改為“限期”。在第二十條中建議增加對風景區內已有的村民住宅逐步外遷的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建議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表述為:“東湖水域內從事漁業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利於保護水體的漁業養殖模式,不得投入餌料餵養,做到合理放養。”第二十七條中有禁止遮掩水體、水面的規定,但法律責任中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建議在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中予以增加。有的委員認為,東湖風景區內的藥材、珍稀植物等本來就很少,應該嚴加保護,禁止採集。因此建議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因科研、教學需要,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及其它林產品的,需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並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的規定刪去。
委員會建議在條例經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施行後,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的領導,加大協調力度,切實推進新體制、新機制的有效運行;東湖風景區管委會要求真務實,切實做好實施條例的各項工作。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6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建議,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意見。會上,共有十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二十餘條次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7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匯報。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趨於完善。7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增加對風景區的資金投入”。(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二、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區內派駐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接受風景區管理機構的領導。” (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三、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划進行調整或變更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經專家論證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法定編制機關提出修改建議。”(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四、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修改為:“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有關專業規劃涉及風景區的,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並應當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五、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三款“在東湖水域開展水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生資源。” (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
六、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設定、張貼戶外廣告”。(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七、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在禁火區內用火”;同時,相應將法律責任中的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在風景區禁火區內用火的,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五、五十二條)
八、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禁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刪除。(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九、根據審議意見,保留條例(草案)第五十條第二款,即“風景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區內的企業兼職。”(草案表決稿第五十條)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