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東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

2000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東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
  • 頒布時間:2000.03.17
  • 實施時間:2000.03.1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東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改善東湖水域的水質,美化東湖景觀,促進東湖風景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根據《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湖水域,是指《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所確定的東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湖泊,包括郭鄭湖、喻家湖、湯菱湖、後湖、團湖、廟湖等。
第三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依法對東湖水域的保護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公安、環保、規劃、土地部門設在東湖風景名勝區的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東湖水域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保護東湖水域有突出成績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負責保持東湖水域清潔,防治污染,保證水域水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環保部門負責東湖水域水體的定期監測工作,提出並督促實施東湖水域污染整治方案。
第六條 東湖沿岸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東湖水域;暫時無法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的,必須限期採取污水治理措施,使排入東湖水域的污水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在東湖水域及其周圍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排放污水必須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無法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的,不得建設。
第七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負責定期疏浚東湖水域,保持東湖水域年清淤量和淤積量的平衡。
第八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應在東湖水域及其周圍設立必要的環衛設施。
禁止向東湖水域丟拋菸蒂、瓜皮、果殼、紙屑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東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機動車輛或者洗滌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
禁止在東湖水域及沿岸傾倒或者堆放垃圾、糞便、渣土。
第九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應根據景觀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管理東湖水域的水生植物。
禁止在東湖水域放養對水體質量、水生植物有害的水生動物。
禁止捕獵東湖水域的野生動物。
第十條 取用東湖水應報經東湖風景區管理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生資源。
第十一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應根據水體保護、水域容量和遊覽的需要,科學規划水域船舶;對超過一定時期規劃控制總量的,不得審批。
第十二條 在東湖水域利用船舶從事經營活動,應先向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提出申請,領取營運許可證,並由東湖風景區管理局統一到市交通、港監部門辦理駕駛員證、船籍證、運輸許可證後,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在核定的範圍內經營。
東湖水域各種船舶證件的年檢換證手續,由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按規定統一到市交通、港監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 經營性船舶業主應持東湖風景區管理局和交通、港監、工商等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公安機關辦理船舶戶籍登記治安登記手續,並遵守公安機關有關治安的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東湖水域行駛的所有船舶,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救生和衛生器具。
第十五條 在東湖水域行駛的經營性船舶,外觀必須與東湖景觀相協調。
除治安、搶險、工程等船舶外,在東湖水域行駛的機動船舶,必須採用電力或者太陽能等無污染的能源為動力源;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按照東湖風景區管理局的規定,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六條 在東湖水域行駛的經營性船舶從業人員,應履行保護東湖水域環境衛生的責任,主動向遊客進行保護東湖的宣傳,制止污染東湖水體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東湖水域行駛的船舶,必須按照規定的航線和在核定的水域範圍內航行,在指定的地點停靠;禁止超載,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
第十八條 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應加強東湖水域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負責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東湖風景區監察大隊負責對東湖水域船舶的日常交通安全檢查,並接受港監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圍、填、堵東湖水體。
在東湖水域及沿湖坎2米內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必須符合《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並應按照《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立項及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嚴禁在東湖水域搭建任何經營性餐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東湖水體的設施。
第二十一條 在經批准的東湖水域進行建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生生物和水體,防止建築渣土、污水污染水體;施工時所建的臨時建築、設施,在工程完工後應及時拆除;損壞的湖坎、護坡,應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在東湖水域開展水上訓練、競賽、航模及其他體育、娛樂活動,應事前報經東湖風景區管理局和公安機關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在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水域內進行;開展大型水上活動,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的;
(二)擅自圍、填、堵東湖水域水體的;
(三)未經東湖風景區管理局同意,在東湖水域進行建設的;
(四)未經東湖風景區管理局同意,在東湖水域從事經營的;
(五)經營性船舶未按照規定航線行駛和在指定地點、碼頭停靠的;
(六)未經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批准,在東湖水域開展水上訓練、競賽、航模等體育、娛樂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船舶安全規定的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北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東湖風景區管理局或者其委託的東湖風景區監察大隊予以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有違反本辦法有關公安、規劃、土地、環境保護、交通、漁業、防汛等管理規定的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違反本辦法有關市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的,由市政、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委託東湖風景區監察大隊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東湖水域保護管理工作;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東湖風景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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