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規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務院制發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協調工作。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以下統稱遠城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實行計畫管理。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制訂全市城鄉規劃中長期編制計畫和年度編制計畫。
遠城區的區人民政府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城鄉規劃中長期編制計畫,制訂本轄區城鄉規劃年度編制計畫,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規劃編制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下一層次規劃應當落實上一層次規劃的要求,不得突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控制內容和指標。
第七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說明。
編制城鄉規劃涉及相關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組織編制單位還應當徵求規劃範圍涉及的相關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城鄉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予以公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各類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在其網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公眾查詢,實現規劃信息共享。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鼓勵採用三維效果圖、實景三維演示等清晰易懂的表現形式公布各類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
第九條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省、市關於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
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第十三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各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和協調,使各類城鄉規劃適應各區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十四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查審批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具體工作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六條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設規劃前,應當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批准後的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戰略目標以及建設用地空間布局予以深化,科學合理布局生態保護與城鎮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分區規劃經武漢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遠城區的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街總體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後,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經武漢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遠城區內需要單獨編制總體規劃的其他街,其總體規劃由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後,由鎮人民政府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位於武漢都市發展區內的建制鎮(街)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經武漢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遠城區的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街和武漢都市發展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經武漢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第二十四條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位於中心城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審批;位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遠城區的重要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餘的由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編制城鄉專項規劃涉及東湖風景名勝區的,應當符合東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並應當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七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三十條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鄉專項規劃確需進行修改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就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組織論證,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修改。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還應當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組織編制單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方可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法定程式組織編制、審批和修改都市發展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前,未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上一層次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該規劃不予審批;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契約約定規劃編制經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登記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武漢都市發展區是指武漢市主城區以及主城區周邊城市化和工業化重點拓展的空間區域,其具體範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武漢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綱要》劃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重要項目是指火車站、機場、港口、鐵路編組站、軌道交通等重大交通樞紐工程;市級水廠、電廠、垃圾及污水處理廠、天然氣門站等重大市政公用設施工程;跨區域的線性工程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工程項目等。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專項規劃,是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詳細規劃階段具有一定專業內容和深度要求並可單獨組織編制、審批的規劃,用以進一步明確綜合交通、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的建設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和相關控制指標等內容,其類型包括城市設計、交通規劃、市政設施規劃、歷史風貌區規劃、城市更新及舊城改造規劃、地下空間規劃以及其他類型的城鄉規劃等。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