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建項目前期審批辦法

武漢市城建項目前期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廣“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的審批模式,提高城建項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採用直接投資或者以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資建設的公路、軌道交通、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園林綠化、城市給排水及水環境整治、環境衛生和城市景觀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城建項目)的前期審批工作。
對需要轉報國家、省級部門審批的城建項目,其前期審批工作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建項目前期工作包括規劃土地審批(含規劃方案研究、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線網規劃審批〉、辦理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土地供應)和前期審批(含項目建議書〈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建設規劃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及其相關工作(具體工作流程見附圖)。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委(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分別負責城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或者報批工作。
第五條 城管、水務、園林和林業、公安交管、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建項目行業審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列入城鄉建設專項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城建項目庫)、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以下簡稱前期計畫)及年度城建投資及資金計畫(以下簡稱城建計畫)中的城建項目,由各城建項目實施責任單位(以下統稱業主單位)負責按照相關計畫進度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業主單位應當設定專職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城建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相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土地選址、規劃許可、節能評估、水土保持、防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工作,並辦理和完善相關手續。
第二章 規劃土地審批管理
第七條 業主單位負責按照經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專項規劃及城建項目庫、前期計畫或者城建計畫,組織開展重大項目(主要指快速路、重要主幹路〈貫通性好,涉及中長規模橋樑、隧道方案的〉、大型綜合管廊、涉江涉湖項目、其他敏感區域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重點項目)規劃方案研究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國土規劃部門負責規劃方案的報批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
第八條 業主單位依據批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開展城建項目建設。對在深化設計中涉及修建性詳細規劃調整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國土規劃部門組織項目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及相關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調整方案,業主單位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完善修建詳細性規劃調整手續。
第九條 業主單位在前期計畫或者城建計畫下達之後、項目開工建設之前,應當向國土規劃部門依次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應當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第三章 前期審批管理
第十條 列入年度城建計畫或者前期計畫的城建項目,依據上述計畫即可進行勘察設計(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深度應當滿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和《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規定》(建質〔2004〕16號)的要求,業主單位應當對報審材料的質量、編制深度負責。
第十二條 列入年度城建計畫或者前期計畫的城建項目,除業主單位特別要求以外,項目審批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合併審批,報審材料的編制深度應當滿足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三條 業主單位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應當包含工程地質勘察資料等,同時附送以下檔案:
(一)報請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的請示檔案2份,請示中應當明確項目資金來源;
(二)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相關部門認可的重大項目規劃方案;
(三)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對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已批准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城建項目用地預審,不附送《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四)涉航項目應當出具相關部門批准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
(五)業主單位確認的征地拆遷及管線遷改費用估算、相關圖表及說明原件各1份。
(五)業主單位確認的征地拆遷及管線遷改費用估算、相關圖表及說明原件各1份。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審查內容:
(一)城建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城建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是否合理;
(三)城建項目投資估算是否完整準確;
(四)城建項目建設資金是否落實;
(五)城建項目投資效益是否符合相關行業要求;
(六)城建項目環境保護的可行性;
(七)城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客觀性、合理性,風險的可控性及對策措施的可行性;
(八)城建項目建設工期安排、項目組織是否合理(不含征地拆遷、管線遷改時間安排)。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業主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業主單位報送的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包含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工程概算等,同時附送以下檔案:
(一)報請批覆初步設計的請示檔案2份;
(二)線性城建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批覆或者塊狀城建項目規劃方案及批覆;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
(四)業主單位確認的征地拆遷及管線遷改費用、相關圖表及說明原件各1份。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檔案的主要審查內容:
(一)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二)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
(三)是否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規定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的要求;
(五)主要技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六)工程概算是否完整準確,採用指標是否合適;
(七)環境保護是否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標準的要求。
第四章 前期審批流程
第十七條 城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決策諮詢評估制度,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諮詢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論證。
(一)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組建政府投資項目諮詢中介機構庫,對單項審查費用在政府採購限額以內的城建項目,可以直接委託諮詢中介機構庫中的諮詢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估論證;
(二)對單項審查費用超過政府採購限額的城建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年度城建計畫和前期計畫下達之後即分期分批開展項目決策諮詢評估服務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修改及審查時間)完成批覆或者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技術或者建設條件複雜的城建項目,可以延長審批時間,並書面告知業主單位。
第十九條 對總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城建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對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市人民政府研究並明確工程建設方案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後直接批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對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出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估算總投資額10%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業主單位重新編制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但對因客觀原因造成投資額增加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對其初步設計概算超出的原因進行研究、核對無誤後,可直接批覆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
第二十一條 前期審批工作實行容缺受理、審查先行、分段審、分時批:
(一)業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出具按時完備報審材料的承諾書,對短時間內無法具備全部要件的前期審批事項,在業主單位出具按時完備報審材料的承諾書後,項目審批部門可先行受理,並進行技術審查,或者以簽發函件、在證件中加備註的形式予以註明,同時先行進入下一階段審查事項的辦理程式。
(二)業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及承諾,同步完善前期審批的報審材料。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手續完善情況納入城建項目考核內容;對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城建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並將業主單位逾期未完善手續情況計入企業誠信檔案,啟動問責程式。
第五章 協調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對涉及鐵路、軍事、堤防、高壓線遷改的城建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進行多方案比選,業主單位應當主動與鐵路、軍隊、水利、供電等相關外部協調部門和單位進行正式溝通,明確初步意見。
第二十三條 經業主單位協調後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相關外部協調部門和單位正式意見或者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業主單位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參與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後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相關外部協調部門和單位正式意見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後按照設計單位推薦的方案先行予以批覆,待後續與相關外部協調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取得正式意見並明確工程方案後,再由業主單位提出是否進行設計變更的請求,對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城建項目,由業主單位負責按照項目設計變更流程完善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規劃土地審批和前期審批環節,分別由國土規劃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或者評審會,對城建項目規劃建設方案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進行協調和研究,各與會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會上或者會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正式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由公安交管、園林和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相關行業的地方標準,經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發布實施。項目審批部門在前期審批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統一的地方標準審查城建項目工程建設方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批督統籌”的原則,加強對城建項目前期報審工作事項的指導,督促業主單位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業主單位績效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業主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的質量和進度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諮詢中介機構績效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諮詢中介機構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和完善誠信獎懲制度。
第三十條 參與城建項目審批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紀律和程式要求,保證審批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和公正性。對在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對前期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並依紀依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搶險救災應急工程、軍事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文物修繕工程、農民自建2層及以下住宅等工程前期審批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列入教育重大項目庫的中國小(含幼稚園)教育配建項目前期審批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市以前制發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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