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米”和第(四)項中的“0.9米”;
2.刪去第九條第一款;
3.刪去第十一條第一句中的“標高低於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增加兩項“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100%計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分別作為第(一)項和第(五)項;
4.刪去第十二條;
5.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准綠地面積的比例低於1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的罰款;”將第(二)項修改為“(二)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准綠地面積的比例超過10%但低於2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4倍的罰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准綠地面積的比例超過2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5倍的罰款。”
政府令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60號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5日
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範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於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築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最佳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臨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二)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三)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四)臨建築物的,算到建築物牆腳0.9米;
(五)臨圍牆、院牆的,算到其牆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於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於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於400平方米;
(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於8米;
(三)第一項所述的各級中心綠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並採用開敞式布局;
(四)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小於70%;
(五)《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於該基準建築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築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築物為準;南側建築物採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於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二)單株種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於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採用樹陣方式種植乾徑大於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於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採取種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於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採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築物頂板標高低於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頂板標高高於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於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採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採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乾徑大於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一)陽台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牆、欄桿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並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於批准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差額綠地面積占批准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差額綠地面積占批准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05〕35號)同時廢止。
說明
一、制定《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必要性
2005年,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2002年版),市政府制定了《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05】35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審核主體、綠地計算方法、綠地折算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規範,極大地促進了我市綠化建設,一大批綠量充沛、環境優美大型居住區以及琴台音樂廳、市民之家、新天地等公共文化設施、商業綜合體相繼建成,為美麗、幸福和宜居的武漢不斷增光添彩。但隨著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管理工作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辦法》對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予以規範:
一是上位法依據發生變化,原《辦法》已較為滯後。近年來,與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密切相關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標準》等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訂,原《辦法》有關綠地面積計算標準的部分規定與新修訂的國家標準不盡一致,需要進行相應修改。今年7月1日起,新的《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對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指標作了較大調整,並明確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的核算具體辦法。
二是原《辦法》不能完全適應日益迫切的立體綠化建設及提升綠化品質的需求。以屋頂綠化為重點,發展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使綠化從平面走向立體,進一步拓展城市綠化的發展空間,是城市綠化的新方向。原《辦法》僅規定屋頂綠化可折算為配套綠化面積,而且折算比例也較低,垂直綠化不能折算,難以起到鼓勵立體綠化的作用。此外,原《辦法》僅對配套綠地面積作出了規定,種植喬木、灌木、花草的計算標準是一樣的,沒有起到提升綠化品質的引導作用。
三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需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予以法制化。通過近幾年行政審批流程最佳化等審批制度改革,在配套綠地面積審核工作中,園林部門與規劃部門作為並聯審批的實施主體,已建立起明確、有效的工作聯繫機制。2013年,省住建廳下發《關於印發湖北省城鄉規划行政許可證書發放領取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建【2013】1號),明確將配套綠地率作為《湖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的內容之一。由此,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審核管理工作既有對建設項目規劃方案中綠地指標的圖紙審查,又有對配套綠地實施情況的實地測量及監督檢查。這一改革成果需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進一步予以法制化。
二、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的審核主體、實施程式。根據我市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辦法》對配套綠地率審核工作中的市區分工、實施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在第三條規定園林部門是配套綠地率的審核主體,並對市區分工予以了明確,規定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將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權下放到各區園林部門;
二是在第四條規定園林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二)以配套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折算標準為引導,鼓勵進行立體綠化、提升綠化品質。《辦法》通過增加立體綠化折算綠地面積的情形、提高折算標準等鼓勵措施,引導建設單位注重植物種植土壤、擴大喬木配置等,促進配套綠地景觀品質和生態價值的提升:
一是鼓勵以種植喬木為主的綠化形式。《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引入了樹陣的概念,規定採取單株、成行或樹陣等從點到面不同形式種植喬木的,可以分別按照樹池實際面積、成行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以及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二是明確了垂直綠化可以折算為配套綠化面積。《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採用種植槽方式的垂直綠化可以按種植槽面積計算配套綠化面積,採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可以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是完善了屋頂綠化的要求,結合建(構)築物頂板標高、屋頂承重、防水及其主要功能等實際情況,《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屋頂綠化的兩種形式及其綠地面積折算標準:對建(構)築物頂板標高低於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其頂板上方屋頂綠化覆土厚度達到0.6米、0.6-1.0米或1.0米以上的,可以分別按實際綠化面積的30%、65%、80%折算為配套綠地面積;對建(構)築物頂板標高高於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辦法》第十二條降低了覆土厚度要求,由原來規定的0.6米調整為0.4米,提高了折算比例,由原來規定的25%調整為30%;
四是鼓勵建設生態式停車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採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其中每個停車位均種植乾徑大於8公分庇蔭喬木的,可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規範了對配套綠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了配套綠地審核管理內容。原《辦法》主要是規範了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指標的圖紙審查,但是對是否按照審核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如何進行監督檢查沒有規定。為了保證審核通過的配套綠地率標準的落實,《辦法》對配套綠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作了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了監督檢查的主體和實施程式。《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二是將配套綠地率作為規劃條件核實證明的內容之一,明確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園林部門應當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並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將其作為規劃條件核實時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三是對配套綠地實際建成後與審核標準之間的誤差處理作了相應規定。由於前期園林部門主要是根據設計圖紙對配套綠地率進行審核,配套綠地實際建成後與審核標準之間不可避免會出現一定的誤差,《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於批准綠地面積,差額綠地面積占批准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超過5%的部分,按照規定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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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將出台新規,鼓勵房屋進行垂直綠化、興建生態式停車場,同時規定居住區級住宅項目必須建有1萬平方米以上的中心綠地。昨日,該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辦法》首次明確,垂直綠化可以折算為配套綠化面積。
具體換算方式為:採用種植槽方式的垂直綠化,可以按種植槽面積計算配套綠化面積;採用立體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可以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化面積。
採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可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其中每個停車位均種植乾徑大於8厘米庇蔭喬木的,可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對於屋頂綠化,《辦法》降低了對覆土厚度的要求,由原來規定的0.6米調整為0.4米。《辦法》還對住宅項目的公共綠地面積提出了具體要求:居住區級住宅項目(住戶1萬至1.6萬戶、3萬至5萬人)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於1萬平方米,必須採用開敞式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