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

《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經2015年1月5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25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江灘防洪管理、江灘秩序管理、江灘安全管理、江灘服務保障、法律責任、附則7章35條,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武漢市長江漢口江灘管理暫行辦法》(武政〔2002〕9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 文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30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解讀,相關報導,

政府令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59號
《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15年2月25日

管理辦法

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江灘的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加強江灘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完成防洪與環境綜合整治的江灘管理。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江灘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江灘管理機構負責江灘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江灘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江灘的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城管、文化、體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灘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江灘防洪和環境綜合整治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維護管理移交手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江灘內自然環境、景觀和各項設施,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將江灘維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江灘防洪管理
第七條 在江灘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河道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因防汛抗洪工作需要,防汛指揮機構可以要求江灘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暫停或者停止相關活動,並對阻礙行洪的障礙物予以清除;拒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九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履行有關防汛的安全管理責任,接受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區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制訂防汛應急預案,遇有防汛突發事件,應當嚴格按照防汛應急預案採取相關措施,並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江灘秩序管理
第十一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遊園管理規範,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維護正常的遊園秩序。
第十二條 江灘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等容易引起火災的物品;
(二)攜帶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從事邪教活動;
(四)未經批准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
(五)在公共場所、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
(六)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張貼、懸掛宣傳品;
(七)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八)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在設施、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
(十)私自焚燒蘆葦、採挖蘆筍、捕捉或者傷害動物;
(十一)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十二)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污染周圍環境;
(十三)其他影響江灘環境和損壞江灘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江灘內開展營火、宿營等活動或者展示、懸掛標語、橫幅的,應當經江灘管理機構同意,並在規定時間和區域內進行。
第十四條 除供殘疾人代步用的車輛外,其他車輛經江灘管理機構允許後,方可進入江灘。
經允許進入江灘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和速度行駛,並在指定區域停放。
第十五條 在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區域,江灘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明示標誌。
第十六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在江灘內劃定專門區域,用於集中開展健身、演出等活動,並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方便市民使用。
開展前款規定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到江灘管理機構登記。組織者、活動參加者應當服從江灘管理機構管理,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開展活動,並遵守環境噪聲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江灘內從事商業活動或者大型公益活動的,舉辦方應當與江灘管理機構簽訂協定,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江灘內設定遊樂、康樂和其他服務設施,舉辦展覽等活動,應當合理布局,與江灘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害江灘環境。
第四章 江灘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臨時閉園、限制遊人進入特定區域、疏散遊人等措施,並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並定期保養、更新。
第二十一條 江灘內應當合理布建視頻監控設施,加強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落實應急醫療救護措施,保障遊客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在江灘內舉辦大型活動,舉辦方應與江灘管理機構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舉辦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範圍、要求和有關責任。
活動舉辦方是安全工作的責任人,江灘管理機構應當督促舉辦方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江灘內開展高風險活動的,舉辦方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江灘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氣象條件、遊園安全秩序狀況的變化隨時要求舉辦方停止舉辦高風險活動。
第二十四條 江灘內涉及人身安全的遊樂、康樂設施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其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測,加強日常維修保養。
第五章 江灘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綠化及環境衛生管理,及時清理江灘灘涂垃圾,保持江灘整潔和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第二十六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遊園服務規範。管理和服務人員應當依照規範要求,為遊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在江灘內設定導遊圖牌、服務標誌牌、安全警示牌和遊客須知。
第二十八條 江灘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江灘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觀光遊覽和文化、體育、宣傳、教育等活動,向公眾宣傳防洪、人文等知識。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江灘志願服務活動,江灘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江灘應當每天開放。因維修改造、籌備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閉園的,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前3天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江灘內違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水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私自焚燒蘆葦、採挖蘆筍,在江灘內捕捉或者傷害動物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江灘開展營火、宿營等活動或者展示、懸掛標語、橫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進入江灘的車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攜帶寵物進入江灘禁止區域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江灘內集中開展健身、演出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在江灘內開展商業活動或者大型公益活動,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江灘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部門委託水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的;
(二)在公共場所、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的;
(五)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六)在設施、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的;
(七)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方法招攬遊客的;
(八)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九)在江灘內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四條 江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江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制發的《武漢市長江漢口江灘管理暫行辦法》(武政〔2002〕90號)同時廢止。

解讀

《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59號頒布,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辦法》共三十五條,分為七章,分別為:總則,江灘防洪管理,江灘秩序管理,江灘安全管理,江灘服務保障,法律責任,附則。《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建立健全我市江灘的統一管理體制,推進我市江灘有序管理,有利於充分發揮江灘的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加強江灘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2002年漢口江灘第一期綜合整治工程開園前,為了加強管理,市人民政府2002年發布了《武漢市長江漢口江灘管理暫行辦法》(武政[2002]9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在江灘管理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但隨著江灘建設範圍的不斷延伸,社會對江灘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江灘管理中出現的防洪保障、秩序維護、安全管理、環境效益保護等問題日益凸顯,《暫行辦法》屬於規範性檔案,法律效力等級不高,需要制定政府規章予以規範,保證江灘管理機構依法管理。
二、《辦法》適用哪些江灘,由誰來管理?
已完成防洪與環境綜合整治後的江灘管理適用該《辦法》,突破了原《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從武漢客運港下游至後湖船廠(長江漢口提防樁號41+389至48+396)之間的長江江灘範圍。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江灘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江灘管理機構負責江灘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於市、區江灘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江灘的具體範圍,《辦法》授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公安、城管、文化、體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灘的有關管理工作,形成管理合力。
三、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江灘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是做好防洪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江灘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河道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同時《辦法》還分別從防汛抗洪要求、安全管理責任、防汛應急預案等方面對江灘防洪管理做出了相應規定。
《辦法》強化了江灘管理機構的安全責任。規定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防風、防火、安全用電以及視頻監控設施的設定等工作也作了具體規定。
四、市民遊客如何按照《辦法》參與江灘治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江灘內自然環境、景觀和各項設施,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五、江灘上哪些行為是明令禁止的?
良好的秩序是做好江灘管理工作,保證遊客正常遊園的保障,《辦法》禁止13項擾亂江灘秩序、破壞江灘環境的行為:
1、攜帶、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等容易引起火災的物品;
2、攜帶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從事邪教活動;
4、未經批准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
5、在公共場所、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
6、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張貼、懸掛宣傳品;
7、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8、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9、在設施、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
10、私自焚燒蘆葦、採挖蘆筍、捕捉或者傷害動物;
11、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12、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污染周圍環境;
13、其他影響江灘環境和損壞江灘設施的行為。
六、哪些行為是必須經過江灘管理機構批准後才能做的?
在江灘內開展營火、宿營等活動或者展示、懸掛標語、橫幅的,應當經江灘管理機構同意,並在規定時間和區域內進行。
七、車輛、寵物可以進入江灘么?
除供殘疾人代步用的車輛外,其他車輛經江灘管理機構允許後,方可進入江灘;經允許進入江灘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和速度行駛,並在指定區域停放。
按照江灘各區域具體情況,江灘管理機構可以規定是否允許寵物進入,但是在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區域,江灘管理機構會設立明示標誌。
八、關於噪音的問題《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為了減少噪音擾民的問題,《辦法》規定,江灘管理機構應在江灘內劃定專門區域,用於集中開展健身、演出等活動,並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方便市民使用。但是活動的組織者必須到江灘管理機構登記,服從江灘管理機構管理,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開展活動,並遵守環境噪聲及安全管理規定。
九、在江灘如何申請舉辦活動?
在江灘內從事商業活動或者大型公益活動,舉辦方應當與江灘管理機構簽訂安全協定,明確舉辦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範圍、要求和有關責任。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高風險活動還需報主管部門批准。
十、《辦法》中列舉的行為規範,如有違反,由誰來處罰?
江灘地域範圍廣大,目前雖然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為主,但同時涉及治安、市容環衛、綠化、環境等多方面內容。而江灘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區域,最主要功能是防洪,其功能的特殊性需要集中統一管理,為了進一步做好江灘管理工作,有必要將涉及水務、市容環衛、綠化、環境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委託給一個部門統一實施處罰。為了加強江灘日常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解決“看得到管不了,管得了看不到”的問題,《辦法》規定由水務、城管部門委託水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江灘管理執法權,江灘工作人員協助水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具體執法工作。
十一、違法行為怎樣處罰?
(一)在江灘內違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下列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水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規定予以處罰:
1、私自焚燒蘆葦、採挖蘆筍,在江灘內捕捉或者傷害動物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在江灘開展營火、宿營等活動或者展示、懸掛標語、橫幅,違反相關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進入江灘的車輛,違反相關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攜帶寵物進入江灘禁止區域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在江灘內集中開展健身、演出等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在江灘內開展商業活動或者大型公益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下列行為由城管部門委託水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1、未經批准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的;
2、在公共場所、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的;
3、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4、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的;
5、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6、在設施、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的;
7、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方法招攬遊客的;
8、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9、在江灘內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的。
十二、《辦法》對江灘管理機構作出哪些要求?
江灘是社會公眾休憩、遊玩、鍛鍊的場所。為了讓社會公眾安全、舒適地進行休憩、遊玩、鍛鍊,《辦法》在第五章,對江灘管理機構的管理與維護做出了規定,要求江灘管理機構要加強綠化及環境衛生管理,制定遊園服務規範,在江灘內設定導遊圖牌、服務標誌牌、安全警示牌和遊客須知,根據江灘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觀光遊覽和文化、體育、宣傳、教育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江灘志願服務活動,江灘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還規定,江灘應當每天開放,因維修改造、籌備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閉園的,江灘管理機構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前3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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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獲悉,武漢市《江灘管理辦法》正式出台,江灘內將嚴禁燃放孔明燈等13種行為,對江灘內的機動車的管理也明確了具體措施。
《江灘管理辦法》中明確了13種嚴厲禁止的行為:攜帶、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等容易引起火災的物品;攜帶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從事邪教活動;未經批准散發經營性宣傳物品;在公共場所、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張貼、懸掛宣傳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在設施、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私自焚燒蘆葦、採挖蘆筍、捕捉或者傷害動物;損壞綠化和綠化設施;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污染周圍環境;其他影響江灘環境和損壞江灘設施的行為。
《江灘管理辦法》中明確了需經許可6類行為:在江灘內開展營火、宿營等活動或者展示、懸掛標語、橫幅的,應當經江灘管理機構同意,並在規定時間和區域內進行。除供殘疾人代步用的車輛外,其他車輛經江灘管理機構允許後,方可進入江灘。經允許進入江灘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線路和速度行駛,並在指定區域停放。在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的區域,江灘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明示標誌。開展前款規定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到江灘管理機構登記。組織者、活動參加者應當服從江灘管理機構管理,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開展活動,並遵守環境噪聲及安全管理規定。在江灘內從事商業活動或者大型公益活動的,舉辦方應當與江灘管理機構簽訂協定,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江灘內設定遊樂、康樂和其他服務設施,舉辦展覽等活動,應當合理布局,與江灘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害江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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