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13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網發布《武漢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辦法
武漢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2014年10月1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6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重大建設項目
稽察工作,保障工程質量和投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
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投資數額較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
(三)市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確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區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並接受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稽察工作機構)負責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培訓、派遣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有關單位的關係。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相互借鑑工作成果和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稽察,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七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稽察特派員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任免。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八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並能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
(三)熟悉項目建設、管理的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與判斷能力。
第九條
稽察特派員依法獨立開展稽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稽察特派員助理在稽察特派員的領導下,承擔稽察工作的調查、取證、文書收集與起草等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派出實行迴避制度,不得將其派至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單位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項目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審批手續的情況;
(二)開展招標投標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
(四)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情況;
(五)組織竣工驗收、資產清理移交以及檔案資料歸檔等工作的情況;
(六)落實建設規模、內容、標準、進度等控制措施的情況;
(七)取得預期投資收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情況;
(八)執行徵收補償、環保政策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損害民眾利益、瀆職失職等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九)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參加被稽察單位召開的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項目現場和與之有關的場所進行查驗,調查核實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和進度、安全管理措施等情況;
(四)核實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提供書面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調查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並取得有關資料;
(六)根據發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稽察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請財務、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與稽察工作。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區域投資重點以及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年度稽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年度稽察工作計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稽察或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抽查性、即時性稽察。
第十六條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稽察單位發出稽察通知書;特殊情況下,稽察人員可以持稽察通知書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接到稽察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契約、協定、報表等資料和相關情況,不得拖延、拒絕、虛報、瞞報。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稽察工作,向稽察特派員如實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稽察情況,形成稽察記錄。被稽察單位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稽察特派員應當記錄在案。
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不予補正的,稽察特派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存在可能危及項目工程質量安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其他需要立即報告的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結束後,稽察特派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稽察報告;因情況複雜需要延長的,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延長15個工作日提交稽察報告。
第二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提交稽察報告前,應當將稽察報告送被稽察單位徵求意見,被稽察單位對稽察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向稽察特派員提出,稽察特派員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修改稽察報告。
稽察特派員應當將稽察報告和被稽察單位意見一併提交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稽察報告,向被稽察單位作出稽察意見書,並抄送相關部門。對於稽察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稽察報告可以作為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考核的參考依據,可以作為有關部門對被稽察單位資質評定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及其他建設項目評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約談被稽察單位負責人;
(二)通報批評;
(三)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收回資金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已撥付的暫停使用;
(五)暫停項目建設;
(六)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參與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處理決定抄送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涉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相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回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稽察單位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礙稽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4年9月10日,《武漢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經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第256號市政府令頒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什麼要制定《武漢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又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現就市民關心的主要問題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2000年,國務院出台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稽察範圍、稽察機構、稽察程式、稽察內容、稽察決定等作了原則性規定,2004年在《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又對稽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要求“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後評價制度,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2002年,我市開始啟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對確保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政府投資資金安全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我市沒有出台專門的政府規章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中較為原則的規定予以細化,導致具體實踐中,有些規定不能有效落實,已經不能適應投資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彌補重大建設項目管理的不足,亟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辦法》。
二、關於稽察範圍的問題
《辦法》第三條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界定採取了列舉方式表述。為了使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重大性有所體現,《辦法》規定重大建設項目是指使用財政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數額較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項目,並且規定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關於稽察體制及職責分工
《辦法》理順了我市稽察體制,明確了職責,劃分了許可權。為了進一步推動和規範稽察工作,形成既能全覆蓋,不交叉,又能縱向監督的管理體系,《辦法》根據“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明確劃分了稽察工作範圍: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區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稽察工作機構)負責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培訓、派遣和日常管理,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關係。
為了稽察工作的客觀公正,《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稽察特派員應具備的條件,稽察特派員依法獨立開展稽察工作,迴避和輪換制度。稽察實行特派員負責制,依法獨立開展稽察工作是全國項目稽察工作的通行做法。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稽察特派員開展工作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擾;二是稽察辦為稽察特派員做好服務、協調、管理等工作。
四、關於加強部門協作,避免重複檢查的問題
為了加強部門配合,避免重複檢查,《辦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辦法》第六條明確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相互借鑑工作成果和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聯合稽察,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二是《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發展改革部門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三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計畫,應當結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計畫。四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作出的處理決定抄送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涉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發展改革部門應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五、關於稽察內容、方法和程式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審批程式、招投標情況、項目內容、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制度與措施、投資概算、資金使用等。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以採取的方式。規定稽察特派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聽取匯報、參加會議、查閱資料、調查詢問等方式實施稽察,根據發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辦法》對稽察程式也進行了明確,規定開展項目稽察,應遵循發出稽察通知書、依法進行稽察、形成稽察記錄、撰寫稽察報告、稽察報告送被稽察單位徵求意見後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程式要求。
六、關於稽察結果運用
《辦法》規定,稽察工作結束後,稽察特派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稽察報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稽察報告,向被稽察單位作出稽察意見書,並抄送相關部門。同時,也規定稽察報告可以作為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考核的參考依據,可以作為有關部門對被稽察單位資質評定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及其它建設項目評標的參考依據。
此外,根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辦法》對被稽察單位違反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分兩類情況進行處理:一是對被稽察單位違反有關項目審批、資金和概算管理以及招投標規定等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確立了“約談負責人、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參與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等六種處理方式。二是規定涉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相關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回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