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九江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為加強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國有資金的安全和工程質量,促進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國家發改委《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九江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發文單位:九江市政府
  • 發文對象: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 發文性質:政府檔案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內容包括,第七條 稽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國有資金的安全和工程質量,促進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國家發改委《重大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由市發改委審批、核准、備案的下列建設項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
(二)國家擔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對外發債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市重大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四)市政府授權稽察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稽察部門依法監督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執行國家有關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情況,檢查項目建設狀況,評價項目效益,以及依法處罰項目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活動。

第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並配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國家、省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
財政、國土、環保、審計、稅務、工商、監察、金融、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稽察工作。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內容包括

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和投資控制,項目法人責任制、代建制、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及評價。
被稽察單位包括:
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等參建單位,有關業務代理機構;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稽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項目建設的情況介紹,查閱有關的檔案、資料,向相關人員詢問情況;
(二)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對設備、材料和工程質量進行檢驗或者鑑定;
(三)根據發現的問題,對相關單位進行核實稽察,記錄有關情況,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根據需要,與監察、財政、審計、建設等部門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五)評價項目建設成效、管理情況和參建單位的工作情況,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市發改委應當制定年度稽察計畫,對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前應制定實施方案。開展稽察前應當書面通知被稽察單位,及時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進行溝通。

第九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員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檔案和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偽報和妨礙稽察。

第十條

稽察人員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進行核實,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市發改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一條

稽察人員應當在每次稽察工作結束後及時提交項目稽察報告。稽察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二條

市發改委負責審定稽察報告,並將審定結果通知項目主管部門;涉及重大事項和情況,由市發改委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市發改委根據稽察的具體情況向有關單位發出整改通知,並及時跟蹤督促整改,適時組織複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第十四條

對被稽察單位在項目建設中的違規行為,市發改委依據職權,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市發改委也可以建議相關部門對被稽察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給市發改委。

第十五條

稽察結束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檔案。

第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毀滅、隱匿、偽造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與被稽察單位和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稽察人員不迴避的,被稽察單位有權向市發改委申請其迴避。

第十八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嚴重失職、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材料的,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由市發改委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稽察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制度。任何組織和公民(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市發改委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的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及其成員,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諮詢、監理、招投標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發現下列行為,均可以舉報;
(一) 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規劃等政策,依據不充分或有意欺騙;
(二) 項目建設違反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程式;
(三) 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四) 截留、挪用、侵吞建設資金,違反規定向建設項目亂收費;
(五) 涉外項目契約條款違反利益均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六) 不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招投標,或者投標不規範,存在行賄受賄、轉包和違規分包等問題;
(七) 產品、服務質量和取費方面有較大問題,給建設項目質量帶來損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資金損失浪費;
(八) 項目概算、預算、決算高估冒算;
(九) 擅自增加取費科目,重複取費或者提高取費標準;
(十) 對項目重大質量事故隱匿不報或者避重就輕;
(十一) 濫用職權或者越權干擾項目的實施,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
(十二) 其他對國家資金安全、項目效益和工程質量有危害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受理舉報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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