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懷柔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0〕54號)、《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01〕40號)、《懷柔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懷政發〔2011〕23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區財政預算內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國債專項資金、中央及市補助資金和由區政府承諾還款的國內外借款等資金,對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制度。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區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協調在稽察工作中與區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
區發展改革委應配備一定數額的稽察工作人員,稽察工作人員均為公務員。
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全額撥付。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稽察的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名單,由區發展改革委提出後,報區政府審定。
第五條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要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區發展改革委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稽察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現場稽察與日常監控相結合,建立職能部門監測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鎮鄉政府要支持、配合區發展改革委的工作,為稽察工作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開展稽察工作時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有關項目監管的措施;
(二)提出項目稽察工作年度計畫及專項稽察計畫;
(三)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四)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五)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六)撰寫稽察報告,下達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
(七)協助市級部門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的稽察工作。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開工條件、施工和工程進度、設備材料採購、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驗收和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過程稽察或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抽查性、即時性稽察。
區發展改革委開展稽察工作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根據需要,區發展改革委可與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九條 稽察工作開展程式:
(一)確定稽察重點,發出稽察通知;
(二)匯總項目單位自查結果;
(三)現場稽察;
(四)通報稽察情況;
(五)督促問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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