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宜春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制定《宜春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6日由宜春市人民政府以宜府發〔2012〕5號印發。《辦法》共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和服務
  • 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
  • 規範: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
發布通知,稽察辦法,

發布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春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宜府發〔201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春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和服務,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規範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省、市、縣(市、區)出資、融資,經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准,以及經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報上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准或審核上報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作為市重大建設項目日常督查和專項稽察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檢查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等情況;
(三)監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監督檢查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實施情況;
(五)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六)跟蹤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整改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稽察辦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 市稽察辦應當根據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擬定本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與市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商定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稽察辦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重大違規嫌疑的項目或受理舉報的項目,報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同意後開展稽察工作。
第七條 市稽察辦應當按照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開展稽察工作。同時,根據上級發展和改革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及時組織稽察活動。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人員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九條 稽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並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職,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或者具有財務、審計、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思維判斷能力。
第十條 稽察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市稽察辦不得將稽察人員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建設項目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
第十一條 市稽察辦應當在實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單位送達稽察通知書;必要時,市稽察辦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書實施稽察。
第十二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資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三)進入重大建設項目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向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了解被稽察單位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情況;
(六)根據發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工作需要,市稽察辦報經市發展和改革委同意後,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鑑定等服務。
第十三條 稽察人員有權要求被稽察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契約、協定、報表、財務原始憑證等資料和情況,有權進入施工現場和相關單位調查了解被稽察項目的有關情況,有權就被稽察項目的事項向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依法稽察,如實向稽察人員提供與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銷毀、拒絕、隱匿或者偽造有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接受稽察。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人員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員提供被稽察單位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 市稽察辦應當就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並書面徵求被稽察單位的意見。
被稽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稽察辦提出書面反饋意見。被稽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反饋意見的,視作認可市稽察辦的意見。
稽察人員在稽察中發現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工程質量、生態環境、資金安全等問題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市發展和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專題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應當在稽察工作結束後20日內,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履行法定審批程式;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建設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的工作業績和信譽評價、存在的問題;被稽察單位的意見,處理建議等。
稽察報告經市稽察辦審核後報市發展和改革委,由市發展和改革委依據職權作出稽察處理決定。對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處理,市發展和改革委應當及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被稽察單位書面反饋稽察結論,並將稽察結論告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發展和改革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稽察處理決定,被稽察單位應當執行,並認真進行整改,最後按要求期限將整改結果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稽察辦應當跟蹤整改情況,適時組織複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被稽察單位對稽察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有關書面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市發展和改革委提出書面複查申請。市發展和改革委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複查,並提出複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被稽察單位對複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四)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
(五)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利用職務上便利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作出凍結或暫停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的處理決定,並可暫停有關縣(市、區)、有關部門同類新項目審查批准和建設資金安排;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實行問責或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招標投標或者逃避、拒絕接受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融資的;
(四)資金使用不符合投資概算內容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的;
(五)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建設地址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進度嚴重滯後的;
(七)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建設項目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
對被稽察單位的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許可權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移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處理結果,應當抄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作處理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在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銷毀、隱匿、偽造有關檔案資料的;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建設項目違規問題,市稽察辦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可以自己或委託他人採取正式檔案、信函(含電子郵件)、傳真、面談、電話或舉報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舉報受理單位進行舉報。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嚴禁將舉報人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和舉報內容向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或與稽察無關的人員泄漏。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