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文號:川辦發[2001]74號
- 發布日期:2001-08-15
【發布文號】川辦發[2001]74號
【發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01-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川辦發〔2001〕74號)
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領導,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省政府派出,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省計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察特派員的省重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名單,由省計委確定,或由省計委商省政府有關部門後確定。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3至4名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國家公務員,在省計委或省級有關部門的現職公務員中選拔。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開工建設條件、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檢查被稽察單位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省計委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抽調市、州有關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省計委應當加強同財政、監察、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銀行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式;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省計委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稽察特派員由正處級公務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應當熟悉並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稽察特派員助理由副處級及副處級以下公務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熟悉並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經過專門培訓。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實行專兼職結合。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的。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國家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有關地區、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查批准。
涉及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移交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處理。其處理結果應報省政府並抄送省計委備案。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省政府批准。
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整改。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