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條例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條例》在2002.11.25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11.25
  • 實施時間:2003.01.01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2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安全及有效使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務院授權本省負責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稽察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省人民政府設立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組織稽察特派員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或者主要環節、主要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第六條 稽察特派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七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水平;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開展稽察工作應有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八條 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項目單位(含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或者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機構等被稽察單位在項目建設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檢查被稽察單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定是否符合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三)檢查被稽察單位建設資金的落實、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檢查被稽察單位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管理、建設進度控制、竣工驗收等情況;
(五)評價有關被稽察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績效;
(六)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環境;
(七)對項目投資效果進行後評價。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可以採取經常性稽察和專項性稽察的形式。經常性稽察是指對項目建設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專項性稽察是指對項目建設某個環節或者某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項目建設情況的匯報,並可以提出質詢;
(二)參加被稽察單位召開的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查閱被稽察單位的資質證書、契約文書和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金融機構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撥付與使用、工程質量管理等情況;
(五)進入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參與或者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正常建設和日常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三)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任何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四)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稽察工作實行迴避制度。不得派稽察特派員到其曾經管轄、工作過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員對項目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第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具體的稽察事項進行檢驗、鑑定和提供有關諮詢服務。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承擔。
第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並在指定期限內向稽察特派員如實報告相關事項,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對稽察出的問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稽察特派員應當認真聽取被稽察單位的意見,並對其陳述、申辯的事項、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必要時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有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可以組織有關行政部門對重點建設項目聯合進行稽察。
第十七條 稽察特派員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認為需要立即報告的緊急情況,應當經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專項報告。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自項目稽察結束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提交稽察報告。
被稽察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稽察特派員應當同時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審定並下達整改通知書;對重大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意見,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應向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提交整改報告,並接受稽察特派員的複查。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可以分別情況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暫停項目建設: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投標或者逃避、拒絕接受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融資的;
(四)資金使用不符合投資概算內容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五)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建設地址的;
(六)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制度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一條 對被稽察單位違反有關項目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處理,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許可權的,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移交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處理結果,應當報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備案;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作處理的,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可以報請省人民政府對有關行政部門或者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報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在稽察工作中嚴重失職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一的。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稽察特派員在項目稽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專項經費應列入省本級財政預算,不得由被稽察單位開支。
第二十五條 民眾舉報並經省人民政府審定以及省人民政府認為確需稽察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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