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釋義
2012年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開展開展機關標準化建設工作,委託晏鈞設計公司創建了品牌形象體系。標誌釋義:
河北地圖——沿渤海,得天獨厚
標誌巧妙的融入河北省行政地圖,獨一無二,充分強調了標誌品牌的專屬性,寓意河北在省發改委的科學發展規劃下,充分發揮環渤海的獨特區位優勢,建設沿渤海經濟隆起帶,帶動並活躍發展全局.
箭頭符號——良性互動、銳意進取
將箭頭元素與地球、河北省行政地圖,有機融為一體,體現了河北省發改委的科學發展規劃下,全省形成,沿海經濟隆起帶與內地城市良性互動,融合發展的新格局。同時標誌在造型上呈現永不停歇的上升趨勢,展現河北發展的勃勃生機,永不止步。
地球元素——博大包容、欣欣向榮
標誌融入地球元素,寓意河北省發改委的全局視野和巨觀規劃,象徵河北的經濟建設不斷向前推進,欣欣向榮,實現新的騰飛,彰顯河北省不斷走向融合發展之路,體現河北人民的博大胸懷和遠大志向。
有序線條——科學發展、理性建設
標誌同時融入有序的線條創意概念元素,體現河北省發改委作為政府職能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的規劃制定河北的經濟發展戰略,以科學發展為主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加快科學發展,富民強省進程,體現省發改委理性的思考、規劃、引領全省實現從經濟大省到強省的轉變。
領導成員
主持省發展改革委全面工作;分管京津冀協同發展服務中心。
分管辦公室、基礎產業處、口岸處、重點辦。
張立霞:河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省物價局局長
分管省物價局。
分管高技術處、離退休幹部處、稽察辦。
張少華:河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分管政策法規處、社會處、招投標處。
分管投資處、人事培訓處、機關黨委;分管社會公益項目中心、培訓中心、培訓基地。
分管外資處、服務業處、經貿處。
分管監察室。
劉亞洪:河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長
分管省能源局。
分管京津冀協同辦、沿海辦。
賈樂堂:河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北京新機場辦專職副主任 分管地區處、新機場辦,協助洪繼元分管協同辦(一處、二處)。
樊成華:河北省發改委黨組成員、新疆建設兵團農二師副師長 分管新疆建設兵團農二師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4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財務處、保密處)。
負責文電運轉、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政務督辦、檔案管理、信訪接待、政務信息、對外宣傳、安全保衛等機關行政事務;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組織協調、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指導委屬單位財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和軟課題研究;組織或參與、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負責普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及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
(三)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研究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小城鎮改革發展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河北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省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對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預測;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及相應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速度效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實施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負責本系統信息網路規劃、建設與管理,推進信息套用。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河北省電力辦公室)。
監測全省總體經濟運行態勢,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調度工作,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協調預案,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調整動用省級重要應急物資儲備的建議;負責全省電力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電力年度供需平衡、資源配置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牽頭研究和指導擴權縣改革,指導省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機構二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規辦法草案;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初步設計;編制年度省級政府投資、省屬單位自籌投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和省級重點項目資本金配置計畫;指導管理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參與管理與投資建設有關的標準定額。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綜合分析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年度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利用外資項目的謀劃和發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承辦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九)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跨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負責資源型城市轉型與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安排重點流域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十)農村經濟處。
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發展、生態環境建設、以工代賑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氣象、農業科技、生態建設、以工代賑等方面建設項目的管理;提出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國家資金相關項目及投資計畫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承擔省京津風沙源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礎產業處。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二)產業協調處(河北省行業協會指導辦公室)。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地方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謀劃提出主導產業重大結構調整項目、重大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區;配合國家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並組織監督執行;組織研究加強行業協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行業協會規範發展。
機構三
(十三)服務業處。
綜合分析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全省服務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編制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省現代物流和市場建設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服務業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提出相關的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
(十四)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等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全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制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能源資源節約、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和城鎮污水治理、城鎮垃圾處理等項目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和節能監察工作。
(十六)社會發展處。
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全省社會發展規劃,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新聞出版等發展政策;編制下達全省人口、高等院校招生等年度計畫;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承擔省深化醫療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提出相關的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參與高等院校新建、變更和撤銷的審核工作;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和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社會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擬訂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十八)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全省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研究提出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的省級儲備,擬訂相關物流發展規劃;安排流通業和流通基礎設施項目,提出相關的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
(十九)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運行形勢;參與研究提出我省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按分工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工作;牽頭推進全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及政策的制定。
機構四
(二十)口岸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口岸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管理和協調全省口岸工作;負責全省口岸開放關閉、機構設立、編制調整、專項資金的審查報批及口岸查驗設施規劃、建設;負責組織協調口岸通關中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對口岸現場檢查檢驗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開闢國際航線、客貨源及開拓口岸腹地工作;指導協調全省口岸系統共建文明口岸工作。
(二十一)招標投標管理處(河北省招標投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招標投標相關政策;核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介,並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對全省評標專家進行統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招標投標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省招標投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事培訓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十三)河北省鐵路建設辦公室。
統籌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戰略、規劃與其他運輸方式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和改革建議;組織編制鐵路發展專項規劃和城際軌道交通規劃,審批(核准)、審查上報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重大項目;提出省級財政安排鐵路投資意見,制訂鐵路投資籌資方案等。
(二十四)河北省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區域經濟技術合作;組織、指導與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對口支援和參與西部開發工作;會同統計部門統計、分析全省經濟技術合作情況;負責與省外重點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負責省校科技合作開發資金的審核、使用和監督工作;負責外省(市、區)駐河北商會和駐外省(市、區)河北商會的溝通聯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設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稽察特派員受省政府委派,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按照《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條例》,依法對國務院授權本省負責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省出資的建設項目進行稽察;跟蹤檢查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受理項目建設中違規問題的舉報、信訪工作;承辦省政府和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河北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謀劃、實施事關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編制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調度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進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參與並協調、督導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概算調整、竣工驗收工作;承辦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根據國家投資核准目錄的修訂調減情況,及時對省相關核准目錄進行修訂調減,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備案制度。
國家及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需上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以及需報省政府審批、核准或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外,區分不同情況由設區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按屬地原則備案。
中央政府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投資目標、原則和標準等安排下達並加強監督檢查;省補助市、縣的同類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有關規定負責安排。
2、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外,由設區市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省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分別制定。
3、將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省能源局。具體包括: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合作。
4、將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全省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省政府減輕企業負擔聯席會議、省政府清理整頓“五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行業發展、省醫藥儲備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省鹽務管理局。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做好已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工作。
(二)集中精力抓好區域經濟調節。
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加強投資巨觀管理;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組織協調;加強口岸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省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區域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的措施;牽頭推進全省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受省政府委託對相關投融資機構進行巨觀指導。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省級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國家和省撥款的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省重點產業支撐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省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九)承擔省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省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冶金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口岸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省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省校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43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名、稽察特派員及助理編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兼省政府口岸辦公室主任)、副主任6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處級領導職數9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領導職數12名;電力辦主任1名;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1名為正處級,副主任3名為副處級,副主任根據幹部條件可配副處級也可配正處級;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5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能源局的人事、黨群、監察、財務、行政、後勤保障、離退休幹部等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能源局的有關職責關係:1?省能源局提出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體制改革和重要政策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後報省政府。2?省能源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省政府審核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的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省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審定)。3?核電自主化工作,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下,由省能源局組織實施。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安全審查聯席會議制度。省商務廳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省內企業申請工作。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的戰略性、敏感性行業和領域目錄,對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行為,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並由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商務部;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併購安全審查的主要責任,省商務廳承擔依據目錄提請併購安全審查以及執行併購安全審查決定的主要責任。
(四)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省商務廳負責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