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指稽察機構依法監督重點建設項目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檢查項目建設狀況,評價項目效益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融資的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五)上級機關交辦稽察的項目;
(六)民眾舉報確需稽察的項目;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市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職責與許可權
第六條市稽察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開展對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
(二)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投資政策及規定情況;
(三)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審批程式、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招標投標、資金使用、概算調整和竣工驗收等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四)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配合上級部門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和專項檢查工作。
第七條稽察人員應當由公務員擔任,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備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市稽察辦應當組織對稽察人員的培訓。
第八條稽察人員依法稽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稽察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稽察人員辦理稽察事項時,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材料的,在稽察工作中嚴重失職的,泄露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參與或者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正常建設和日常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市稽察辦可以對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的業績和參建單位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二條稽察結果採用稽察報告、整改通知、通報等形式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及其相關區、縣(市)政府和部門。被稽察單位應當根據整改通知的內容和要求,認真整改,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
市稽察辦應當跟蹤監測整改情況,並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第十三條稽察結束後,市稽察辦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檔案。
內容與方式
第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利用及相關投資政策執行情況;
(二)投資建設程式的履行情況;
(三)國家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工程投資的落實情況;
(四)資金到位和使用、建設進度、設備材料採購、工程質量等計畫執行情況;
(五)財務核算、概算控制、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六)項目的竣工驗收、投資效果情況;
(七)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上級部門、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概算調整以及在出具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前,市發改委應當進行稽察。
第十六條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項目建設情況的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工程技術資料、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採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的方法取證;
(四)進入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場所對有關工程和設備進行查驗,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查驗和取證,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契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進度、設備材料質量與工程質量等情況;
(五)向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或者人員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並取得有關資料;
(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調查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可以查詢被稽察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銀行賬戶,並依法取得或者複製有關資料;
(七)市發改委根據需要,可以會同財政、監察、審計、建設、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對具體的稽察事項進行檢驗、鑑定、評估、審核和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監察、財政、審計、建設、行政執法等部門對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檢查作出的結論,市稽察辦可以採用。
第十七條市稽察辦稽察前一般應當通知被稽察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根據發現的問題,市稽察辦有權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代理、招標代理、諮詢評估、檢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或者中介機構進行延伸稽察。
第十九條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稽察人員的工作,並根據稽察人員的要求如實提供項目的相關檔案和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拖延、拒絕、隱匿、偽報。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區、縣(市)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人員的工作,為稽察人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稽察人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稽察人員應當認真聽取被稽察單位的意見,並對陳述、申辯的事項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必要時由市稽察辦進行覆核。
第二十二條稽察工作完成後,市稽察辦應當自項目稽察結束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稽察報告。重大事項,市發改委應當向市政府報告。
制度建設
第二十三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建立重大建設事項報告制度。市稽察辦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市稽察辦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可以向其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向市政府報告,並建議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建立並實行法人承諾制度。要求重點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開始時應當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合法、合規、效益性作出承諾。
第二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報送制度。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定期通過報表、匯報材料等形式向市稽察辦報送項目信息。
第二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建立稽察聯絡員制度。各區、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設立稽察聯絡員,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設立項目聯絡員,在市稽察辦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對於公眾和新聞媒體有關建設項目違規問題的舉報,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舉報情況進行稽察,並將稽察結果通報舉報人。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重點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建設項目審批、建設程式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融資,國家政策性貸款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
(三)承諾的配套資金不按時落實到位的;
(四)資金使用不符合批准建設內容和違反國家財經制度,擠占、侵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五)違反勘察、設計、監理、規劃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消防、衛生防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竣工驗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六)違反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概算增加、工程進度滯後、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的;
(八)重點建設項目諮詢、招標代理、造價、評估、會計、審計等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服務,涉嫌造假,出具虛假或者錯誤結論和報告的;
(九)違反重點建設項目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行為之一的,市發改委可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的處理決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撤銷項目;
(四)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凍結或者收回財政性建設資金;
(五)暫停相關區、縣(市)、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批、核准;
(六)其他處理決定。
涉及其他部門處理的,市發改委以書面形式移交有關部門或者區、縣(市)政府依法進行處罰處理,其處罰處理結果應當抄送市發改委備案。
重大的處理決定,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改委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拒絕、阻礙、威脅稽察人員依法稽察的;
(三)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稽察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毀滅、隱匿、偽造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五)對整改通知作出的處罰處理決定和整改意見拒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的;
(六)有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