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發布於2002-12-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單位:黑龍江省
  • 時間:2002-12-10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發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2003-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業經二○○二年十二月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三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省長 宋法棠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或者省出資、融資的下列項目:
(一)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二)總投資一億元以上的經營性建設項目;
(三)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並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或者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國家直屬建設項目進行稽察
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機構(以下簡稱稽察機構),具體負責稽察工作。
第四條省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工作。
第五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六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內容包括:
(一)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二)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三)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招標投標以及工程建設等有關情況;
(四)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七條稽察機構應當依據稽察計畫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專項稽察。
稽察機構進行稽察應當於五日前通知被稽察單位,特殊情況需要立即開展稽察的,應當經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跟蹤監測;
(二)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進入重大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招標投標以及工程建設等有關情況;
(五)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資金和材料、設備等狀況,向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出說明;
(六)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情況;向銀行了解被稽察單位由國家和省出資、融資的資金使用情況。
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專項稽察或者進行全過程稽察。
第九條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人員依法進行的稽察,並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條稽察人員對重要的證據有權進行錄音、複製、拍照或者錄像。
第十一條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依法進行檢查做出的結論,能夠滿足稽察工作需要的,稽察機構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二條稽察機構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稽察機構在稽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式;
(二)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以及工程建設等有關情況的分析評價;
(三)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工程建設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
(四)重大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以及處理建議;
(五)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稽察報告由稽察機構負責提出,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負責審定;重大事項,由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稽察機構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提出專題報告:
(一)可能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的;
(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可能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
(四)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十六條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迴避制度。稽察人員與被稽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十七條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可以做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建議有關部門對被稽察單位的組織機構進行調整或者重組;
(四)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國家和省建設資金;
(五)暫停項目建設;
(六)暫停審批有關市(行署)以及有關部門同類的新項目。
本條前款第(四)、(五)、(六)項的決定,由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對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處理,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市(行署)職責許可權的,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市(行署)處理。
涉及重大項目建設的其他單位有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建議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建議行政監察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後,應當監督整改情況並組織複查。
第二十條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並由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通報: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工程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應當申請迴避未申請迴避,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泄露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接受被稽察單位財、物的;
(六)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以及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其他私利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被稽察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稽察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省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行署)的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三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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