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類型:稽察辦法
  • 地點:撫順市
  • 目的: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第三章 內容與方式,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促進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是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部門(以下簡稱稽察部門)依法監督重大建設項目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檢查項目建設狀況,評價項目效益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 使用財政資金投資、融資的項目;
(二)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三)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四)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 使用國家或省、市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六) 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七) 上級稽察部門委託稽察的項目;
(八) 民眾舉報確需稽察的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稽察部門,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其所屬稽察機構負責具體工作,並對縣、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是縣、區稽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第五條 稽察工作所需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六條 稽察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二)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審批程式、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招標投標、資金使用、概算調整和竣工驗收等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三)跟蹤檢查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投資政策及規定情況;
(四)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六)協助配合上級部門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和專項檢查工作。
第七條 稽察人員依法稽察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非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 在稽察工作中,稽察人員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九條 稽察人員辦理稽察事項時,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 稽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材料的;
(二) 泄露國家秘密、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 參與、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正常建設和日常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
(四) 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的。
第十一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章 內容與方式

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內容:
(一)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利用及相關投資政策執行情況;
(二)投資建設程式的履行情況;
(三)國家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工程投資的落實情況;
(四)資金到位和使用、建設進度、設備材料採購、工程質量等計畫執行情況;
(五)財務核算、概算控制、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六)項目的竣工驗收、投資效果情況;
(七)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上級部門、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項目建設情況的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工程技術資料、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場所對有關工程和設備進行查驗,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查驗和取證,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契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進度、設備材料質量與工程質量等情況;
(四)向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或者人員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並取得有關資料;
(五)向其他單位和部門調查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查詢被稽察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銀行賬戶,並依法取得或者複製有關資料;
(六)會同監察、財政、審計、建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稽察。
(七)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對具體的稽察事項進行檢驗、鑑定、評估、審核或者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八)採用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的方法取證;
監察、財政、審計、建設以及其他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依法進行檢查作出的結論,稽察工作中可以採用。
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實行備案制度。
市、縣、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後,應當同時抄送同級稽察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概算調整以及在竣工驗收前,稽察部門應當進行稽察。
第十六條 稽察部門在稽察前一般應當通知被稽察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稽察部門可以根據發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代理、招標代理、諮詢評估、檢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中介機構進行延伸稽察。
第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稽察人員的工作,並根據稽察人員的要求如實提供項目的相關檔案和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拖延、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稽察人員的工作,為稽察人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建設項目審批、建設程式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的;
(二)承諾的配套資金不按時落實到位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融資,國家政策性貸款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
(四)資金使用不符合批准建設內容和違反國家財經制度,擠占、侵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五)違反勘察、設計、監理、規劃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消防、衛生防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竣工驗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六)違反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概算增加、工程進度滯後、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的;
(八)重大建設項目諮詢、招標代理、造價、評估、會計、審計等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服務,涉嫌造假,出具虛假或者錯誤結論和報告的;
(九)違反重大建設項目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稽察結果可以採用稽察報告、整改通知、通報等形式書面告知被稽察單位。
被稽察單位應當根據告知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整改,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稽察部門應當跟蹤監測整改情況,並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第二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稽察部門可以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撤銷項目;
(四)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凍結或者收回財政性建設資金;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建設;
(六)暫停相關部門和企業同類新項目的審批、核准;
涉及其他部門處理的,稽察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反饋稽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稽察部門在開展稽察活動中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暫停審批同類新項目:
(一)截留、挪用政府資金的;
(二)干預項目招標投標的;
(三)不依法履行項目審批、建設管理等職責,造成項目建設和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拒絕、阻礙、威脅稽察人員依法稽察的;
(三)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稽察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毀滅、隱匿、偽造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五)對整改通知作出的處理決定和整改意見拒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的;
(六)有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重大建設項目中的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對稽察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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