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發文編號:皖政〔2003〕92號
  • 辦法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檔案類別:政策法規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3〕9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辦法

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或者省投資、融資,對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國家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對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第四條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並設立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稽察辦),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關係,承擔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工作和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稽察特派員對省重大建設項目行使監督權,不參與、不干預省重大建設項目的正常建設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特派員負責制。
第七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由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稽察特派員由處級公務員擔任,稽察特派員助理由處級或者處級以下公務員擔任。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一至二名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第八條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較高的法律和政策水平;
(三)熟悉相關業務,具有建設項目管理、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第九條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檢查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三)檢查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情況,並跟蹤監測;
(四)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省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條省稽察辦應當建立省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和資料庫,根據需要,從資料庫中確定具體稽察項目。稽察特派員按照確定的稽察項目,制定具體稽察方案,經省稽察辦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負責3至5個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對每個建設項目進行1至2次現場稽察。
稽察特派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開展專項稽察。
第十二條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金融單位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省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檔案、契約、協定、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拖延、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四條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單位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省稽察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稽察工作結束後,稽察特派員應當及時向省稽察辦提交稽察報告,經省稽察辦核後,報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涉及重大事項和情況的,由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履行法定審批程式;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省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應當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並積極幫助建設單位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九條稽察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條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迴避制度,不得派其至曾經管轄、工作過的或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項目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謊報有關資料的;
(四)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政府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有關部門、單位同類新項目的審查批准。
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涉及省直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由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省直有關部門處理。重大的處理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省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後,被稽察單位應當根據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認真整改;省稽察辦應當跟蹤監測整改情況,並適時組織複查。
第二十六條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