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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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證國有資金的安全和工程質量,促進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和《九江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九府發〔2006〕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備案的下列建設項目:
(一)由上級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項目建設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所籌集的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還本付息(含投資公司融資)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
(二)國家擔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對外發債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國家融資或其它捐贈的項目;
(三)縣重大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四)縣人民政府授權稽察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實行稽察制度。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稽察部門依法監督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執行國家有關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情況,檢查項目建設狀況,評價項目效益,以及依法處罰項目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活動。
第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並配合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對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縣稽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三)監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五)跟蹤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整改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財政、審計、國土、環保、稅務、工商、監察、金融、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稽察工作。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堅持依法行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七條 縣稽察機構要根據我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擬定本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確定後,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縣稽察機構要按照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開展稽察工作。上級有關部門及縣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縣稽察機構要及時組織稽察。
第九條 縣稽察機構開展稽察工作,要根據稽察事項組成稽察組,每個稽察組配備不少於2名稽察人員。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人員與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十條 稽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並能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或者具有財務、審計、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第十一條 稽察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縣稽察機構不得將稽察人員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建設項目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
第十二條 縣稽察機構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前應制定實施方案。縣稽察機構應在實施稽察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察單位;必要時,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書實施稽察。
第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內容包括: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投資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和投資控制,項目法人責任制、代建制、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及評價。
被稽察單位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供應等參建單位,有關業務代理機構;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稽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負責人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資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出說明;
(三)進入重大建設項目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向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
(五)向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了解被稽察單位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情況;
(六)根據發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工作需要,稽察組報告縣稽察機構同意後,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鑑定等服務。
第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員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檔案和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銷毀、拒絕、隱匿或偽造有關檔案資料及稽察工作。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稽察組的稽察工作,向稽察組提供被稽察單位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加強與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八條 稽察人員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進行核實,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九條 稽察人員要在每次稽察工作結束後20日內提交項目稽察報告。稽察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及分析評價、存在的問題、被稽察單位的意見、處理建議等。
第二十條 稽察報告經縣稽察機構審核後,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職權作出稽察結論。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採取適當方式向被稽察單位書面反饋稽察結論,並將稽察結論告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被稽察單位對稽察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有關書面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書面複查申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另行組織人員進行複查,並提出複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被稽察單位對複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稽察的具體情況向有關單位發出整改通知,並及時跟蹤督促整改,適時組織複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第二十三條 對被稽察單位在項目建設中的違規行為,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職權,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可建議相關部門對被稽察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相關部門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稽察結束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檔案。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毀滅、隱匿、偽造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稽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與被稽察單位和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稽察人員不迴避的,被稽察單位有權向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其迴避。
第二十七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嚴重失職、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材料的,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請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稽察工作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項目違規問題舉報制度。任何組織和公民(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舉報內容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三十條 發現項目建設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及其成員,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諮詢、監理、招投標中介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均可舉報;
(一)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規劃等政策,依據不充分或有意欺騙;
(二)項目建設違反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程式;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
(四)截留、挪用、侵吞建設資金,違反規定向建設項目亂收費;
(五)涉外項目契約條款違反利益均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六)不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招投標,或者投標不規範,存在行賄受賄、轉包和違規分包等問題;
(七)產品、服務質量和取費方面有較大問題,給建設項目質量帶來損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資金損失浪費;
(八)項目概算、預算、決算高估冒算;
(九)擅自增加取費科目,重複取費或者提高取費標準;
(十)對項目重大質量事故隱匿不報或者避重就輕;
(十一)濫用職權或者越權干擾項目的實施,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
(十二)其他對國家資金安全、項目效益和工程質量有危害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受理舉報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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