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在2012.07.26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26
  • 實施時間:2012.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稽察範圍和職責,第三章 稽察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相關報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或者政府設立投資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稽察的關係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其他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指依法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全過程或者主要環節以及與審查批准事項有關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稽察工作堅持依法監督、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稽察工作的領導,將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省稽察工作,具體負責稽察省重點建設項目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稽察的重點建設項目。
州(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稽察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監察、財政、審計、國資監管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建立稽察工作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
稽察工作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稽察特派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並配備稽察工作人員協助其開展工作。
稽察特派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稽察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稽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稽察範圍和職責

第九條 稽察範圍包括:
(一)項目審批或者核准工作中,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環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項目建設選址、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造價、安全生產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項目資金安排、到位和管理使用;
(四)項目招標投標及契約管理;
(五)項目投資概算控制、概算修編調整、設計最佳化變更、預算和決(結)算;
(六)項目對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影響;
(七)項目參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行為;
(八)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稽察人員)負責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開展稽察;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行為進行評價,並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 稽察人員對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對同一行業重點建設項目的稽查時間不得連續超過3年。
第十二條 稽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擾。
第十三條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十四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單位饋贈、報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四)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
(五)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章 稽察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計畫。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稽察工作任務和實際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專項稽察。
第十六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單位發出書面通知;特殊情況可以由稽察人員持稽察通知書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時,人數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稽察工作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了解項目的資金撥付與使用、工程質量管理等情況;
(二)聽取項目單位有關項目建設的匯報;
(三)查閱項目建設有關的檔案、工程技術資料;
(四)查閱項目建設有關單位的資質證書、契約文書、工程管理檔案、工程檔案等資料;
(五)查閱項目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會計資料,必要時可以核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六)對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查驗;
(七)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人員進行詢問;
(八)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稽察單位和人員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供書面說明;
(九)採用複印、複製、錄音、攝影、攝像等形式收集有關資料;
(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或者評估。
第十九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者偽造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稽察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稽察情況,形成稽察記錄。
被稽察單位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籤字和蓋章,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被稽察單位拒絕在稽察記錄上籤字蓋章的,稽察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稽察人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被稽察單位有權陳述、申辯和補充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稽察人員發現項目建設存在危及工程安全、造成投資損失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應當在稽察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基本評價、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稽察報告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報送同級人民政府並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上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稽察的項目,稽察報告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報送上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出稽察整改通知書,並跟蹤監督整改情況,適時組織複查。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稽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接受複查。
第二十五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的,應當移送監察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稽察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項目及時整理、歸檔,保證稽察檔案完整、真實、系統、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暫停資金撥付,已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二)收回資金;
(三)暫停項目建設;
(四)責令原審批機關撤銷項目;
(五)暫停審批同類新項目;
(六)禁止參與政府資金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擾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者偽造有關檔案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 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違反稽察工作程式的;
(四)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報告的;
(五)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報導

記者昨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今後,由省政府出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將由稽察特派員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管。
據介紹,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是發展改革部門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標準、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控制、投資概(預)算控制及投資效益,以及項目業主、參建單位和中介機構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為等實施的檢查。
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有3個特點:一是對項目建設前、建設中和建設後進行全過程、經常性檢查;二是圍繞政府項目綜合管理職能,重點對建設程式、投資控制、建設和資金管理等進行全方位、綜合性檢查;三是與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相配合,共同構築分工合理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
《辦法》共5章30條,分為總則、稽察範圍和職責、稽察方式和程式、法律責任、附則。《辦法》明確了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強調建立從項目審批、招標投標、概(預)算控制到項目竣工驗收的全過程監督體系;規定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並對處理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突出了稽察與其他監督制度的協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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